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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保险法律常识(5)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财产方面的责任,因此,其属于财产保险。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不是具体的财产,所以责任保险合同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保险金额,但可以规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一般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当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根据责任保险的这一特点,《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受损害的第三者就要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定或者判决,以确定赔偿金额。这是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受害第三者损失程度及解决赔偿所必需的。被保险人因此支出的费用,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如果责任保险合同对上述费用的负担作了约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在保险问题上为骗取保险金而可能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也称道德危险。财产保险根据投保人对财产的所有、占有或者其他权利关系,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则不是很容易判断。对此,《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投保人与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当然具有保险利益。2.配偶、子女、父母。这些人是投保人的直系亲属,这些人的生老病死以及发生意外,对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都会发生直接影响。因此,投保人对他们具有保险利益。3.第2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抚养指家庭成员间长辈对晚辈生活来源的供给;赡养是晚辈对长辈生活来源的供给;扶养是同辈人如夫妻、兄弟姐妹之间对生活来源的供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与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则投保人对他们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没有形成抚养、赡养、扶养关系,则投保人对他们不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保险法》规定,除前三种情况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种情况要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真实性有一个审查,防止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道德危险。

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的特点,按照概率计算,确定了承保年龄的最高上限及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投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的费率。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都有重大影响。《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被发现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绝大部分是投保人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的积累和以此为投资的收益,带有很大的储蓄性。因此,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如果因年龄问题解除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公平。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针对上述情况所作的规定,兼顾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

能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和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本身很容易遭受危险。为他们投死亡保险,可能会有人故意制造使他们死亡的保险事故来赚取保险金。所以《保险法》规定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和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另一方面,《保险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肯定不会为赚取保险金而有意制造自己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险事故,所以,允许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这种保险。但是为了防止万一,《保险法》仍然从保险金的给付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避免这类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巨额保险金。

如何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费

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是短期保险,如疾病保险,其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类似于财产保险,一般在签订保险合同中一次付清保险费。有的是长期保险,如人寿保险。由于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限比较长,如果一次性支付,支付保险费的数额比较大。为了照顾投保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的顺利发展,《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法》进一步规定。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约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一般是长达几年或者几十年的长期合同。因此,保险费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不断的支付,中间不能间断。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对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规定的法律后果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即《保险法》对投保人超过约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规定了60日的宽限期。对超过这60日仍不支付保险费,才规定了法律后果,即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来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险费,因为保险金额的大小与交纳保险费的多少是成正比的。但是,如果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不按期支付保险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另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为了防止双方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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