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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涉税零风险筹划(1)

3.1 企业创立阶段

3.1.1 设立公司税务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和《纳税核定表》。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1.2 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合理避税

1.人手少,以独资合资为宜

独资及合资大抵均属使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企业(营业额每月在20万以下者),依照税法及相关规定,可仅设置简易日记簿或进货簿,其对外发生营业行为时,未给予或取得凭证,可免按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处5%罚款,营业税按查定方式课征。

所以,一般而言,规模小、人手少的企业,以独资或合资组织为宜。

2.公司组织享有多项优惠,大规模经营选择公司制

至于公司组织,就缺点而言,由于政府对公司组织管理较严,不论规模大小均须设置账簿,使用统一发票,其账务处理成本较高,但公司组织除了依公司法规定责任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几项优惠:

(1)盈亏互抵。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或经会计师签证并如期申报者,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前五年亏损,准予自本年收益额中扣除再予课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此优惠。

(2)延期申报。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可延至5月15日申报,而独资或合资则最迟延至4月30日为止。

(3)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独资及合资所借贷的款项,则不列支利息。

(4)转投资收益免税。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非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投资收益百分之八十免课所得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法享受这项优惠。

(5)保留盈余。

在不超过已收资本的二分之一限度内,保留盈余不予分配,而独资及合资的盈余则不能保留,须归户作独资或合资人的个人所得,课征所得税。

(6)属鼓励投资条例所称的生产事业,有五(四)年免税、投资抵减、纳税最高限额及股票股利缓税等多项赋税减免优惠。

此外,就对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组织仍较独资、合资为佳。所以,稍具规模的企业,以公司组织形态经营为上策。

3.股份有限公司可享受较多税收优惠

公司组织究竟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呢?就税收负担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更好,这是因为:

(1)奖励投资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租税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事业为适用对象,企业如以组织形态经营,自可享受优惠待遇。

(2)就股东而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经营,因税负较其他种类为轻,故股东也能因而获得较多投资利益。如果未分配盈余增资符合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者,股东所获配股票可享受较多税收减免上的好处。

4.子公司与分公司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

从《税法》的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正常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一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与个分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惠。

3.1.3 实例分析

下面让我们举几个实例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加以说明。

“案例1”

基本情况

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0万元,开一家百货商店,预计每年盈利100万元,假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哪种形式更加节税呢?

筹划分析

方案一,如果按合伙形式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则该投资者每年净收益为:

100-100×30%=70(万元)

方案二,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其盈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

税后利润=100-100×20%=80(万元)

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80×30%=24(万元)

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

筹划结果

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纳税支出14万元。

“案例2”

基本情况

假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两公司不是分公司而是子公司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筹划分析

(1)公司为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 5(万元)

(2)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变为: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

=33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

=33(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交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330+33

=363(万元)

筹划结果

经过比较可以看出,母子公司的整体税负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9.5万元。

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但分析思路不会改变,即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后再进行比较。

“案例3”

基本情况

我国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珠海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深圳和珠海都为15%。某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深圳和珠海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如果公司转化为分公司形式会有什么变化?

筹划分析

(1)在子公司形式下: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33%

=33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

=15(万元)

珠海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

=15(万元)

总公司收到子公司利润额=2×(100-15)×50%

=8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85×(33%-15%)

=15. 3(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330+15+15+15.3

=375.3(万元)

(2)分公司形式下: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则公司整体税负为:

(1000+100+100)×33%=396(万元)

筹划结果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总体税负20.7万元,如果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回总公司,则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低孰高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3.2 企业筹资阶段

3.2.1 企业资金来源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1.企业资金来源

(1)银行借款。

(2)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

(3)企业内部集资。

(4)企业自我积累。

(5)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2.各种资金来源中的比较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

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

从合理避税的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

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3.2.2 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比较

以下仅以负债筹资与股票筹资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经营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

其中负债的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

“案例”

基本情况

A企业2004年效益很好,生产供不应求,2005年希望购买一套机器设备加大投资力度。假设A企业现在可以从往年收益中拿出100万元购买这套设备,也可以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为10%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哪一个更合适。

筹划分析

方案一,A企业靠自己的积累购买设备,100万元,先计算实际上相当于多少税前利润:

100÷(1-33%)=149.25(万元)

149.25×33%=49.25(万元)

也就是说这100万元是企业在纳完49.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后留下的。

方案二,A企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则:

每年利息为100×10%=10(万元)

利息可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因此企业实际负担利息为:

10×(1-33%)=6.7(万元)

企业当年的收益可以用于分配或其他用处。

筹划结果

显然,自我积累速度慢,而且税收负担很重。

3.2.3 筹资活动中的合理避税

1.筹资利息合理避税

负债筹资的相关费用是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最终冲减税前利润的。筹资利息的合理避税就是尽可能地增加计入成本的利息。如在关联方企业相互拆借筹资时,借款企业可以通过和债权人协商尽量增加利息,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将收取的高利息返还给借款企业。这样借款人可以增加税前利润的冲减额,减少纳税额。

另外由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和购建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能计入财务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尽可能地缩短筹建时间和固定资产购建时间或者人为地将更多的自有资金划归资本性支出,以减小税基。

2.债券溢价、折价摊销合理避税

当企业发行债券存在溢价或折价情况的时候,不同的摊销方法虽然不会改变长期所要缴纳的税款,但是会影响税款缴纳的时间。该种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是利用溢价、折价摊销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的差别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从延期纳税角度来说,溢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优于直线法,而折价的摊销采用直线法优于实际利率法。

3.租赁方式合理避税

企业除了有权益性和负债性融资方式以外,还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既可以使企业获得资产经营权,又可以将租金在当期利润中抵扣,以达到节税的目的。通常来说,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者的主要差别是租赁期满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两者都能通过租金平稳支付而减少利润、减轻税负的作用。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我们知道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

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并同时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7.92万元(24×33%);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此外,关联企业还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将同一集团不同主体间的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方式转移,以达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

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就是尽可能地增加筹资费用对当期利润的抵减,以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

3.3 企业投资阶段

投资者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合理避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地点、行业、投资方式、新建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这些合理避税方式在前面的介绍中多少有些涉及,这里就不再详细分析了。

3.3.1 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例如,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二者相差较国内更为悬殊。由此可见,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1.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对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这里,首先应区分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而且要就其来源于该国领域之外的所得向该国缴纳税收,则该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纳人只就其从该国领域内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税,则该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的负有者一般为一国的居民(公司),有限纳税义务则一般针对于非居民(公司)

。这样,跨国投资者对公司注册国和经营地所在国的不同选择,对其总体税负水平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讲,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较大。

2.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其方法通常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几种。

(1)免税法。

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司)征税时,只就其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放弃征税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非居住国政府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

(2)扣除法。

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已纳的外国税款,允许其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就扣除后余额征税,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税收负担,虽对重复征税的程度有所缓和,但仍然重于对国内所得征税,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3)低税法。

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予以征收。这也是一种减轻或缓和双重征税的方法。

(4)抵免法。

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税时,同样按国内税率计税,但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款,从国内应纳税款中抵扣。具体有三种情况:

①如果外国税率与国内税率相同,可以全额抵免。

②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低,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

③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高,则按国内的税率计算抵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跨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国际间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上述诸种方式中,负担最重的是国际重复课征,最轻的是免税法。这就要求跨国投资者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

3.3.2 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

例如,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这一点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时一定要加以考虑。

3.3.3 投资方式的选择

1.投资种类

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

(2)间接投资者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投资收益的大小和投资风险的高低,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被十分关注。

2.不同投资中的税收

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

(1)直接投资者通常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

(2)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溢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3.投资亏损企业的选择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其中也存在一个合理避税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法人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

4.间接投资策划

间接投资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上述各项又可以依据证券的具体品种作进一步划分。

比如债券投资,又可细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公司(企业)债券投资等。而各具体投资方式下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税收待遇又有所差别。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股息收入必须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以免税。这样,投资者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3.3.4 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避税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固定资产在购买时不能抵税,只有在折旧过程中抵税。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适当选择可以为企业带来税收优惠。

另外在设备更新时,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如有些地区为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而制定的允许企业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费用及企业购买设备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旧设备变现的应纳税额等等。企业应紧密联系税法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的设备投资和更新的方式,在前面对此已经多次论述过。

这里重点分析一下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合理避税。

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筹划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

1.选择投资方案筹划

企业进行设备投资往往有很多可选方案,在具体选择方案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设备的价格、质量等硬性指标,还应该考虑税收上的差异,以充分利用投资国有设备的税收抵免优惠。

2.新增税款筹划

为了能够充分享受抵扣优惠,企业可以尽量增加新增税款,通过合法的手段将基期的利润转移到购买设备当年。具体手段有将收入推迟实现、尽可能地列支费用等。

3.投资年度选择筹划

在各年利润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设备年度的选择也可以获得税收上的收益。例如企业在免税年度的纳税额计为零,若以这样的年度作为基期就可以大大增加新增税款,充分享受抵扣优惠。

新增所得税对购买国产设备的抵扣不足,可在以后年度延续,但延续年度不超过5年,企业缩短实际抵扣年度也相当于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

3.3.5 债权投资的合理避税

1.债权投资的方式

债权投资是企业的投资方式之一,投资风险较小,但相对股权投资,其收益也较小。企业对外债权投资有多种方式。

(1)可转让定期存单。

可转让定期存单也称为流通存单,是指银行开出的可以在二级市场转让的,存款期限一般为1个月到1年的定期存单。投资者可随时买卖可转让定期存单,存单到期,投资者可以从银行取得利息,是一种有效的短期对外投资形式。

购买、转让定期存单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从可转让定期存单获取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作为遗产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国家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2)存款。

存款是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按照存款的期限和种类,取得一定的利息的投资形式。按存款期限,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可以随时提取,变现能力强,但利息较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为低;通知存款要在提取前一定期限通知银行才能提取,提前通知的期限有3日、5日、7日等,利息一般较活期存款为高,较定期存款为低;定期存款要到预定期限提取,预定期限有7日、2周、1个月、3个月、半年、1年、2年等,超过1年的定期存款是一种长期对外投资形式。

按存款性质,存款分为普通存款与政策鼓励性存款。政策鼓励性存款是指遵循政府鼓励性规定的数额、期限、目的、用途等的存款,包括建房购房存款、养老金存款等,如我国的教育储蓄存款、英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存款等;普通存款是指政策鼓励性存款之外的存款。

从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但许多国家都对一些政策鼓励性存款的利息规定有减免税等的税收优惠,如我国对教育储蓄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作为遗产的存款,在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国家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开出的,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短期票据,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期限在9个月以下。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对内投资形式。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对外背书转让,也可以随时向银行贴息变现,购入此类汇票变现能力强,投资风险较小,并能获取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因此也是一种短期对外投资的形式。

购买、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

银行承兑汇票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

(4)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好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的远期本票。商业票据是一种短期票据,到期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商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购入此类票据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也是一种短期对外投资形式。商业票据一般只能背书转让,不能贴现,变现能力较小。

购买、转让商业票据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商业票据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

(5)商品、外汇期货。

商品、外汇期货是指交易成立时约定一定日期实行交割的商品、外汇。期货投资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规避价格、供应等风险,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一种是为了取得投机收益。

期货交易合同要缴纳印花税,期货投机收益要缴纳所得税。

(6)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指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由于政府债券是由政府担保,风险很小,所以也被称为“金边债券”。按发行政府债券的政府级别,政府债券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也称为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

按可否流通,公债可分为可流通政府债券和不可流通政府债券。

按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公债可分为本国政府债券与外国政府债券。

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券收益率往往要比其他短期有价证券的收益率低,但因其风险小而为投资者所看好。我国规定,其他各种债券和有价证券的利息不得高于国债。因此,认购国债是一种风险小、收益可靠的对外投资形式。

有些国家对本国居民的本国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对其外国政府债券利息则不免税。

我国对个人购买国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可流通政府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在有些国家,作为遗产的政府债券,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7)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誉有好坏,购买信誉好的银行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也是一种风险较小的对外投资形式。金融债券的利息一般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

金融债券利息所得要缴纳所得税。我国对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金融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在有些国家,作为遗产的金融债券,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8)企业(公司)债券。

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购买企业(公司)债券是一种对外投资形式。企业(公司)信誉有好坏,有破产风险,债券不能提前向发行企业(公司)贴现。但是,公司(企业)债券可以转让,在发行企业(公司)破产清偿时,债权优于股权,风险小于股票投资。

企业(公司)债券所得要缴纳所得税,企业(公司)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在许多国家,作为遗产的企业债券,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9)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指专门进行股票、企业(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基金。基金一般由投资专家操作,进行股票、债券的组合投资,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取得稳定收益。购买基金的风险大于公司债券投资,但小于股票投资。投资者取得的基金分红和转让收益多少,会因不同基金而不同。

购买、转让基金,要缴纳印花税,在许多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基金转让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基金分红,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我国规定,个人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后的基金分红,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基金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基金税后分红,如果基金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企业税率相同,基金已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完全抵扣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如果基金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投资企业要补缴所得税;如果基金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企业税率,不退还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基金转让所得,要并入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许多国家对作为遗产的基金,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

(10)企业间资金拆借。

不同企业之间,在不同的时间,资金充裕程度不一样,拥有富余资金的企业借款给资金紧张的企业,形成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拆借资金的企业之间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在利率的确定上弹性较大,往往对拆借双方都有利。我国对企业间资金拆借有一定限制,对拆借资金获得的利息要征所得税。

2.债权投资筹划的步骤

债权投资税务筹划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确定企业当前可以选择的投资形式。

(2)确定不同投资形式在我国当前税制下所要缴纳的税收的种类。

(3)测算不同的投资形式下企业的税负。

(4)测算不同债权投资方案下企业将要取得的投资收益。

(5)用不同投资方案下的投资收益扣除该方案所要承担的税负,得到不同投资方案的净收益。

(6)比较不同投资方案的净收益,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

3.3.6 股票投资的合理避税

对于企业的股票投资,在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这两种核算方法下,对收益确认的时间不同,所得税缴纳的时间也不同。此外,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1.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的筹划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则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是持股比例。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是会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会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单位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适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所得税。

虽然成本法和权益法不是随意可选择的,但如果投资企业想通过两种方法的选择进行筹划,就可以通过控制自己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股权的比例,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2.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筹划

目前,纳税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已很普遍,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差异进行筹划。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投资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仅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企业股权欲转让时,在转让之前必须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3.3.7 再投资退税的合理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若将在中国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境内,将会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主要是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1.投资方式筹划

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共有3种形式,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增加注册资本再投资于原企业或重新开办其他企业可享受40%退税;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100%

退税;

从海南经济特区获得利润投资于海南的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项目享受100%退税。因此在企业情况允许时,可选择后两种方式,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

2.经营期限筹划

为了防止企业逃避税收,税法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投资经营时间超过5年,若在5年内撤回投资则必须缴回该项投资已获得退税款项。因此,企业在进行再投资纳税筹划时必须注意经营期限的筹划。

3.利润来源筹划

利润来源是和当年度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相关的,所谓退税是以缴纳了的税款为限额的,只有缴了税才有税可退。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则即使是利用当年利润再投资也不能够享受退税优惠;如果处于减税期间,则不能够享受完全的退税优惠。因此,企业可以对再投资的利润来源进行筹划,以充分享受再投资的退税优惠。

“案例”

基本情况

某中外合资企业于2003年获得利润100万元,再投资开办另一家企业A,2004年2月开始营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再投资企业可获得退税优惠计17.15万元。由于A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投资方于2006年11月撤回投资,有人提出即使不经营,也要坚持到2007年。如果企业租用厂房设备每年为5万租金,看一下哪个方案更适合企业发展。

筹划分析

(1)2006年撤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该中外合资企业缴回已退的17.15万元税款。

(2)如果企业A再坚持到2007年2月,那么投资者就可以不用缴回17.15万元的退税款。

筹划结果

如果选择坚持到2007年,虽然从2006年到2007年3年期间每年要支付5万成本,计算下来为15万,总体比较可获得收益2.15万。如果几年内市场发生转机,则企业有更大的收益。

因此对于经营期限的把握可以为企业带来税收上很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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