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我们公司对于丽木家具制造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于丝婷家具公司具有共同控制。初始确认完以后,如果两家公司日后发放股利,我们公司应当按照什么规则进行后续处理呢?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那么,什么是权益法呢?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取得对丽木家具制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时,丽木家具制造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0万,那么初始投资成本2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我们公司应享有丽木家具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18万元(90×20%),此时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呢?
根据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因此公司不对这一差额进行账务处理。同样的道理,公司取得丝婷家具制造公司40%的股份时,丝婷公司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20万元,那么取得投资时,我们公司按照40%的持股比例计算应当享有48万元。这时,初始投资成本40万和应当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8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会计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00
贷:营业外收入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