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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旅沪群体与移民社会(13)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日侨管理处工作报告》,馆藏号Q312318。

编组方法上,“编组方向,各户由各家之左方起,顺序比邻之家屋挨户编组;编组时在该户门首粘贴临时编组证,清查户口后,发给正式日侨户口登记证;户长以家长充任为原则,但有特殊原因,行辈较次之成年人,办得充任户长。”[15]这种“金字塔”式的领导与管理方式,不仅减少了日侨管理处人员的工作量,节省了资源,又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

第二、组织管理。首先,区、保、甲长之人选,采取从日侨中推举的原则。

“甲长由本甲内各户户长公推一户长充任;保长由本保内各甲甲长公推一甲长充任;区长由本区内各保保长公推一保长充任。”[16]对于人选的资格也有严格限制,“须正式公推,不得假借权势诱以当选;须通达各户甲保之实际情形,确有公益心者,方得当选”。[14]其次,职务有明确规定,“户长负责本户家政;甲长负责一甲事宜;保长负责一保事宜;区长负责一区事宜;区长下设组训、宣导、总务、文书等组组长及组员,由区长在日侨中指派。”[17]再次,区、保、甲长都有专门办公场所,“保、甲长办公处,设于本人住户内,但在大门之左上方显明处粘贴日侨第*区*保*甲甲长办公处等字牌;区长办公处设立于该区适中区域内,其房舍由区长勘定呈准使用之。”[18]通过保甲编制,上海日侨管理处基本上掌握了在沪日侨的人数及大致生活状况,并通过日人的区、保、甲长将管理细化到各户,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有利于日侨集中区的安全稳定。

(二)自治会管理

为了加强日侨管理,除实行保甲制外,还专门成立了上海日侨自治会,以配合保甲制之施行。自治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书记长一人,另设四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其会长土田丰,由日军联络部推荐,自治会职员以及各保甲长均在日侨中推选产生的,共同为日侨服务。上海日侨管理处对自治会各级机构的业务和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自治会会长秉承本处命令,综理会务,副会长辅佐会长处理会务,书记长承会长、副会长之意旨,督率各组办理日常事务,第一组组训事宜,第二组承宣导事宜,第三组承文书事宜,第四组承总务事宜”。[14]此种机构设置与上海日侨管理处的工作任务衔接,有利于加强日侨的生活管理和思想改造。

日侨自治会作为上海日侨管理处的辅助机构,是在保甲制基础上建立的自治组织,接受并执行日侨管理处的命令和指示,帮助处理日侨事务。主要涉及日侨的房屋分配、纠纷、生死婚姻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他们的诉求。凡日侨有所申请、发生事故、出现纠纷以及与中国军警发生误会,皆由各区保甲长向日侨自治会反映,再由日侨自治会呈报日侨管理处,由日侨管理处与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涉,维护日侨的安全和权益。

此外,自治会还负责日侨户口名册清查,集中区内房屋分配,以及处理日侨纠纷等事宜。“所有在上海之日侨,应于本办法公布日起,五日内由日侨自治会造具详细名簿册送呈本办备查;关于集中期间房屋之分配,其原则由本处规定,交由日侨自治会办理;关于日侨之纠纷,仍由自治会报请本处核办关于日侨生死婚姻一切人事动态事项,统由自治会遵照本处各种规定径自办理,随时将办理情形报请本处备案”。[14]同时,日侨自治会以及各区保甲“一切经费,统由自治会自筹”。给予自治的名义,避免了国人与日侨的直接接触,减少了冲突的发生,既节省经费,又达到了管理目的,这种“日人治日”的形式的确是管理日侨的明智之举。

国民政府对于自治会的工作也较为肯定,认为日侨自治会从会长职员、到各区保甲长“皆日侨中之觉悟稳健分子,尚能发挥领导作用”,“尚能代表侨民意见,富有服务精神。”[18]三、身有所寄——在沪日侨的生活管理集中区内日侨的日常生活,如衣食住行等,均由上海日侨管理处负责管理。

通过一系列的方案和措施,日侨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其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与冲突得以解决。

(一)集中区内日侨的日常生活

1.日侨的行动受到管制。日侨迁往集中区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经证明籍贯之日侨,由本处签发日侨身份证,所有日侨均应遵照身份证之注意事项,随身佩戴”[14]。对于日侨的出入集中区,上海日侨管理处同样规定严格:“迁出迁入,须层报本处核准,出生死亡,须层报本处备查;临时到区外行动,须先申请,核发临时外出证,分为因公事外出和因私事外出;自治会及区保甲职员,为因公务联络,须不时到区外者,得核发定期通行;各机关留用日籍人员,应函请本处填发上海地区留用日籍人员出入证”[19]。并且,在每天早六点之前及晚八点之后,日侨不许离开集中区域[20]。如遇日侨因集中或其他原因而必须携带物品迁移时,“应先向日侨管理处申述理由,请求签发日侨搬运许可证,否则不得随意移动”

[21],下为日侨搬运许可证样式。

日侨生活用品搬运证物主姓名年龄职业全家人口现在住址品名数量起运地点运达地点搬运原因有效期限上开日侨生活用品经核字准予搬运,仰沿途军警查验放行第三方面军上海日侨管理处发中华民国年月日填发人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关于处理日侨移动事项》,馆藏号Q1316172。

另外,日侨中不免有不稳定分子,一经发现其有不良言论,将严肃处理。管理处“特就原有人员抽调,组成特别调查组,由日侨管理处副处长邹任之亲自督率,工作同时与警备部宪兵警察各机关密切联系,所有日侨秘密组织潜隐战犯及一切不良之言论与行动,均经纠办或予取缔。”[8]2.增加日侨在集中区内生活的多样性,允许日侨阅读图书,参加户外运动增强体质。“对于精神食粮,特许就私有图书,送经本处审核后,成立小型图书馆,以便附近日侨观览”[8]。在各集中区共设立图书馆96所。另外,“允许日侨得于户外个别运动,以防疾病”[8]。日侨在集中区内的生活,虽然行动受到限制,但在人身安全、基本物质保障和精神需求方面,还是得到了基本的满足。

3.日侨的生活用品除少部分自带外,其余由上海日侨管理处统一配给。根据《中国境内日侨集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日侨给养主副食均可发给代金,无论发给食物或代金,必须按实有人数计算,并须由管理所所长取得日侨自治组织中代表人之受领证,以便汇呈中国政府将来要求日本赔偿。”[22]对于日侨生活用品的开支记录在案,不是无偿供给,而是记录作为战争赔款之一部分,将来向日本索赔。下表3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日侨的日常所用都有量的规定,并且所供给的种类很多,包括米、油、肉之类的食用物品,还有肥皂、棉纸、煤等生活用品。上海日侨管理处的供给能够基本保障日侨在集中区的生活所需,基本上能够实现衣食无忧。

因日侨待遣日期时间较长,集中区日侨的生活用品常发生供应不济。“日侨生活用品系由民生商会配发,该会物品寄存处所,据报有132处已被各机关查封。

民生商会过去配发日侨食米,原以大口每月10公斤,小口每月5公斤计,据报已发粮食尚足维持至本年年底,复据民生商会报告,该会原存各仓库食米,除去被接受及被盗窃数量外,现尚存食米185635公斤,面粉499108公斤,以资配发沪上日侨,每人仅能分配食米2公斤面粉5公斤,尚不足侨民半月之用”[8],为解决突发粮食难题,上海日侨管理处一方面拟订贫困侨民配给物资办法,“以贫困优先配发,其应补充粮食”[8];另一方面,与上海市政府商洽拨粮,“依照陆军总部规定,派员商请市府筹拨。”[8]4.日侨集中区内专设多处医院。在沪日侨有七万余人,生活上受到束缚,不免精神苦闷,生发疾病。上海日侨管理处因实际需要,在日侨集中区专设日侨医院,先将日侨原设医院改为其直属医院六所(即仁寿医院一、二、三所及田中、川村、南波医院三所)[8],但因侨民众多,仅此六所医院,供不应求,后增设至29所,除未在第二区设立医院外,其他各集中区都设有专门的日侨医院。医院的设置上也较为合理,有综合性医院,也有专科性医院,且都在集中区内,有效地解决了日侨日常生活的就医需求,也能够预防因人口居住过于集中而引发的流行性疾病。此类医院,“俟日侨归遣,仍交由市卫生局接营。”[23](二)中日国民纠纷及调解上海日侨管理处对集中区内日侨的管理过程中,日侨秉性拘板,多能守法重纪,效果尚可,但由于中同国民间资产矛盾、集中区日侨居住和生存问题,使得管理处的工作并非一帆风顺,中日国民间的零星冲突还时需调节,主要表现为:

1.中日国民之间的资产纠纷。

根据1945年10月27日,日侨自治会长土田丰先后呈报的20件日侨被害案件,可将战后上海中日国民之间的资产纠纷分为两类:

类一,劳资纠纷,多为原工厂主为日人,战后依令接收或查封了其产业,而被遣散的工人向厂主所要工资、津贴等。如9月26日,在东汉壁礼路296号上海制造信函工厂,因前该厂工人再度要求日人真田甚吉发给退职津贴,而起冲突;再如9月30日上海工业股份公司的工人再度要求发给退职津贴,后进行交涉等案例。

类二,房产纠纷。房产纠纷造成的原因有多种可能,如房产为日侨在战时强占者,战后原房主回来索取;原房主战时外迁,战后返回而所要房产;战后匪徒或不良势力趁机抢占等等。土田丰的报告中说:“10月3日上午9时,武昌路积善路15号酒井久次郎家要求于一星期内退出让交房屋,9月30日北海宁路76号福富重治住所,有中国军人上尉级杨其杰及其友人二名同来,据称为屋主因前居南京,家属亦迁来沪,限一星期内迁出,该房屋现住有五十名日侨,因搬迁无处,极感困难”。“9月30日欧阳路30弄17号松尾源三住所,有欧家路桥对面祥森木行主毛桂宝以屋主称提出租约,强要租用者,在经营旅馆业中所有……”

[24]中日国民间的此类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势必会影响到集中区日侨的稳定,如果处理不妥当,将会影响遣返工作的进行。

为杜绝中国军民抢夺日俘日侨财物,并侵入家宅殴辱身体事件的发生,上海市政府特于1946年2月19日发布训令,“非法侵侮日俘日侨者,显属不肖分子,乘机抢劫既违法纪复玷国格,殊堪痛恨。此后,如有军人掠夺日俘日侨情事,一经查获,即按照战时军律以抢劫论罪,其直接长官以纵兵殃民论罪,若系人民违犯者,即责成宪警逮捕解送军法机关,按照戒严法惩治盗匪条例严予处治,此为地方秩序、国家法纪、民风格所关,绝不能稍事姑息。”[25]2.日侨私建房屋问题。

集中区的部分日侨由他处搬迁至此,或因房屋狭窄、简陋等不便之处,或因感到生活困顿,在集中期问有私建房屋现象,但多被制止。据上海市工务局第一区公务管理处处长周书涛称:“阅十月十五日报载日侨管理处发表谈话,内有第四集中区由日侨自建房屋以补居住分配之不足一节,查日侨集中区曾据报载似在虹口市中心等地区,查本市建筑行政取缔法令向有专责办理,该日侨自建房屋一事,似由政府特许,本局应否划定地区并规定建筑方法,俾以后亦可利用,作为平民住宅或亦引用本市建筑法规执行取缔之,现该项建筑地点系在本区管辖之内,故不敢缄默用特呈请鉴核”。[26]后查此日侨未领营造执照擅自兴工,上海市工务局遂请日侨管理处严予制止。同时上海市政府也发出指令:“日侨管理处应严予制止。”[27]3.摊贩管制。最为严重的是日侨在集中区生活期间,临时设立各种摊贩,打乱了日侨集中区的正常秩序。集中区内日侨因生活物资不足,便自行在原菜市场上设摊营业。据卫生局呈报,1945年12月下旬,有多数日人在虹口菜市场设摊营业。而此时关于日侨是否具备申请登记资格、是否应取缔其摊铺都没有明令规定。[28]因此,上海日侨管理处专门就此问题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其宗旨在于允许日侨在规定范围内为解决生活贫困而进行自主经营,但要防止和杜绝此类摊铺变为日侨的盈利机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对经营者的资格、数量、分配方式加以限制,确保日侨的销售行为乃是生活所需,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摆设摊贩者以日侨中生活困难而非摆设摊贩不能维持生活为限,并应取得直属保甲长之证明,领得许可证后始准营业;每一摊贩须有二人以上共同经营之,已经经营之摊贩不得再与其他摊贩共营或投资;所得利益须按照经营者应抚养之家族人数分派之。”[29]第二、严格经营手续的办理程序,便于管理。经营的手续需要有专人签办,并不得随意转让经营。“摆设摊贩者须于所定之用纸签名盖章,连同保甲长之签名,申请日侨自治会呈日侨管理处核转警察局核办。经营摊商者,不得将名义贷与他人,或转卖,或以他人之名义经营之。日侨自治会对于申请开设经查合格者发给执业证,该证须于营业时间中挂出之。但于指定营业区域内如无空地时应保留之。”[30]第三,将日侨摊贩经营的范围限定在食物、日用品和理发业三类。其中“饮食物品包括燃料、烹料、菜蔬等,日用品包括肥皂、香烟、茶叶、咖啡、漱洗用具(如毛巾、牙刷、牙膏等)、普通药品、旧衣服、旧食器等。”[31]第四,不允许日侨私自、随意摆摊设点,由日侨管理处根据集中区内日侨人数多寡,在日侨集中的四个区内规定了暂准设摊的日侨贩卖生活必需品之区域21处,保证了日侨集中后的日常生活需要。“第一区设有宝安路71号—76号前空地,以施高塔路大陆新邮(一街)为中心之南北200米突以内之路面等14个区域;在第二区设置了元芳路塘山路转角空地和日侨居住里内2个区域;在第三区内规定设摊于上海纱厂住宅内和日侨居住里内;第四区设置了明和街、平昌街等3处。”[32]此外,摊贩管理办法还在市容、交通等方面规定了一些经营时的其他注意事项。如“摊贩须遵守营业区域之保甲长之指示,不可有碍附近居住者或交通之行为,营业完毕后须将附近清扫;设摊之面积在“1.5米*3米”以内;除贩卖品名及铺名之外,摊位外不得挂出有广告性质之文字或用华美之色布价目表应挂出于易见之处;营业时间“自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33]等,以保证集中区内的整体秩序。

虽然日侨设摊买卖被允许,但对其在监管和执行上极为严格,凡有违反规定者,国民政府立即取缔,“违反者,依违警罚法处理之,当即取消其营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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