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烟草业专利形势要求组建行业专利联盟
我国烟草业自主创新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大胆进行制度创新,构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战略运行机制,是我国烟草业提升科研水平、壮大技术实力的必由之路。而建立和发展以技术标准战略为归依的行业专利联盟就是一项符合世界潮流、符合我国国情的战略举措。
技术标准战略下的专利联盟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主流模式之一。根据经济学者的研究,专利联盟的微观经济价值主要表现在:(1)清除障碍性专利,一方面可使联盟各方的专利利用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可以使各方的专利资源的价值在使用中得到充分展示。(2)降低专利权的交易成本。需要多种专利产品的开发者可以一次性地与专利联盟谈判,从而减少分别与各个专利所有者进行重复性谈判的交易费用。(3)降低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诉讼成本。当不同企业从事相似的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时,专利侵权和专利诉讼等冲突现象将带来很高成本,于是企业之间通过交叉许可协定和专利联盟来回避冲突。(4)整合互补性专利,促进技术转移。专利联盟可以促进技术在单个主体之间的转移而促进技术的产业化,而且通过产品和技术兼容也可使消费者受益。
具体到我国烟草产业,组建和发展行业专利联盟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
1.专利联盟是提升我国烟草业自主技术水平的创新路径。自主创新是我国烟草业发展的必然路径。长期以来,由于技术底子薄,以及产业集中度较低,我国烟草业的科研实力不够强大,在与国际烟草巨头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在本土的专利格局中也是落后状态。组建烟草行业专利联盟就是要通过资源整合来增强行业整体科研力量,强化自主创新,尽快提升自主技术水平。专利联盟还可以提高我国烟草业在技术标准中的发言权,争取中国主导的技术标准的推行。
2.专利联盟是强化我国烟草业技术合作体系的重要载体。由于体制和产业结构原因,我国烟草行业的科研资源较为分散,进一步弱化了本就薄弱的创新力量。在实际的研究生产工作中,出于市场经济利益考虑,各单位重复开发、相互封锁等行为屡见不鲜,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资源,一定程度上拖延了行业进步的步伐。特别是在业内专门科研单位力量不足的现实下,加强业内单位和业外单位的合作极其重要,烟草行业必须紧密依靠行业内外的广大科研机构,建立更为广泛的技术合作体系,以联合研发实现资源共享和共同进步。专利联盟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成员之间的联合研发和各自成果的交叉许可,是规模性、长期性技术合作机制的可靠载体。
3.专利联盟是建立我国烟草业技术转移机制的重要平台。知识产权转移是科技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标志,是加速知识产权进步、增强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的重要工具与手段。多年来,我国烟草行业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十分重视技术改造,重视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重视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使烟叶、卷烟生产水平和烟机制造水平及原、辅材料的生产技术水平不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是,烟草行业科技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还很大,主要表现在当前我国烟草行业缺乏技术转移的可靠平台。技术转移是提升烟草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缺乏完整、规范的烟草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转移的界限尚很模糊,仍需要在具体操作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探讨、明确。当前,我国烟草行业有必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搞好烟草科研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纵深配置,积极推动行业商品化进程,促使行业的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全行业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有必要采取专利联盟的策略。专利联盟通过整合互补性专利极大地促进技术转移。一方面,联盟内部的交叉许可使得成员各自所有的专利在联盟范围内有序流动、共享;另一方面,联盟的联合对外许可大大降低了专利转让的交易费用,并使其组织化、规范化,极大地提升了技术转移活动的规模性与稳定性。
4.专利联盟是我国烟草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技术实力的竞争。加入WTO以后,我国烟草企业不仅要在国内市场面对跨国巨头的挑战,还要在海外市场拓展生存空间。建立以专利联盟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烟草行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专利联盟的核心作用在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建立专利联盟必定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拥有能够进入技术垄断市场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我国烟草业专利联盟的制度建构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我国烟草业组建专利联盟必须因地制宜进行特定的制度建构。
1.专利联盟的价值目标及类型选择。依据不同的标准,专利联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联盟是否向第三方开放,可以划分为封闭性联盟和开放性联盟。根据联盟是否联合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可以划分为互助性联盟与经营性联盟。根据联盟是否以利润最大化为价值目标,可以分为营利性联盟和公益性联盟。我国烟草业专利联盟的主要价值目标是联合科研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实力,并努力成为全球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者和技术创新的领先者。在这一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烟草业专利联盟应该确定为开放性、经营性、营利性组织。在开放性组织模式下,联盟可以及时吸纳新力量,并保证联盟内部一定程度的竞争性,避免联盟的僵化;经营性模式则赋予了联盟活力,实现了创设技术转移平台的制度设计初衷,有利于我国企业影响力的扩张;而营利性模式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要求,更好地适应联盟成员多为营利性经济单位的结构特性。
2.烟草业专利联盟的组织模式。作为一种历史悠久、应用广泛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商业运营模式,专利联盟具有多样化的组织模式。一般来说,在满足专利联盟概念之内涵要件的前提下,专利联盟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操作模式:(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共享专利使用权,但并不对外实施联合许可;(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联合实施对外许可;(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联合设立一家合资或合营企业,专门进行集合专利之产品生产;(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推举其中一位成员,或者联合设立一家企业或社团组织,并将各自专利联合授权与之,由其进行统一的对外许可交易。
在近年来的重要专利联盟案例中,出现了多种不同形式的组织模式。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审查资料,专利联盟的组织模式可以分为独任管理模式、合资机构管理模式和独立第三方模式。在联盟下的专利权人把专利共同授予其中一个成员独任管理的模式下,专利权人对许可业务的影响力更为直接有效,但也更容易引发实施垄断行为的嫌疑。相比之下,由联盟下专利权人共同出资组建的独立合资机构管理的模式法律风险较低。但最为安全的方式是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专利联盟的管理事务托付给一家与专利权人没有人事和资本关联的独立第三方,以免出现共谋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垄断性行为。很显然,这种模式将有效排除专利权人的不当影响和共谋垄断倾向。
烟草业专利联盟的组织模式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法律风险、构建成本以及运营稳定性。独立第三方模式极大地消解了联盟形式可能面临的垄断指控,而且避免了某些强大成员对联盟的直接操控,同时作为专业化机构的运营也更具有稳定性。当前我国烟草业组织结构处于大变革时期,国家烟草专卖局通过关小治散、扶优扶强逐步形成生产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的协调发展的格局,实现烟草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行业的整体实力。正如姜成康局长所言:“行业总体竞争实力的增强,关键取决于重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未来几年内,卷烟工业企业战略性调整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真正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决定着中国烟草的成败。”在此背景下,我国烟草业专利联盟非常有必要构建一个归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领导,但相对独立的专业机构负责专利成果的收集和分配,而联盟的各成员负责具体的科研创新,各方以法律协议的方式组成严密的利益共同体。该独立机构可由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推动设立,明确其为专业的专利技术运营服务机构,各烟草科研相关单位与其发生纵向联系,并以其为枢纽进行科研计划的整合共进、专利技术的传输移转以及对外联合许可。
3.烟草行业专利联盟的运作机制。
(1)运营程序:以技术标准战略下的专利联盟为典型。构建一个基本形式的专利联盟一般包括三项必要程序:首先是征集和审定所需要的专利,并组成相应的专利池;其次是确定专利联盟的管理结构,包括制定关于管理人和各专利权人权利配置的规则等;最后是专利联盟对外实施一揽子许可。在实践中,由于经营战略的设计愈发精巧,专利联盟的组建程序远比基本的理论架构复杂。而且,与单纯意义上的专利集合相区别,今天的专利联盟大都已和标准化战略紧密联系,成为推行技术标准的必要工具和有力手段。具体到我国烟草行业专利联盟,以下以技术标准战略中的联盟运营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烟草业专利联盟可以按如下程序构建并运营:
首先是制订技术标准方案。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条件。在烟草业相关技术这样充满创新和变迁的产业领域,为了推动国际竞争和市场拓展,标准化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是成立联盟管理机构。一般来说,技术标准具有公共性,而专利是私有权利。当标准在技术上成型后,为了应用技术标准需要获得大量的相关专利许可。为了避免高额谈判成本,专利权人会选择组建专利联盟来征集专利并实施一揽子许可。在烟草行业,应在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由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单位共同组建专利联盟,并成立独立的专利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公开征集标准涉及的专利,并负责后续的审查、考核和许可工作等。
再次是汇集专利。在烟草行业专利联盟的组建阶段,联盟管理机构公开发出要约通知,要求标准可能涉及的专利之所有人向其申报,并聘请独立专家来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必要性”以纳入联盟范畴。专利联盟成立后,如果联盟成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对联盟专利的必要性有异议,管理机构将聘用独立专家来进行后续审查,并删除非必要专利。
最后是对外许可。一旦专利汇集工作完成,适用标准的专利联盟范围便得以确定,对外许可工作就可以展开了。为了增强集体竞争力,并降低交易费用,烟草业专利联盟的对外许可主要采取一揽子许可形式,即对所有必要专利施行捆绑销售,被许可人不能仅选择其中的某一部分。当然,如果不愿接受一揽子许可,被许可人一般还可以和其属意的某些专利权人进行个别谈判以分别获取许可。
(2)联盟内交叉许可机制构造。所谓交叉许可,美国司法部《知识产权许可和反托拉斯指南》阐述为“不同知识产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者相互许可……通过互补性技术的一体化、减少交易成本、消除封锁性地位以及避免高成本的侵权诉讼等,带来促进竞争的好处。”早期的专利联盟一般局限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制造商,主要目的是通过汇集彼此的互补专利来实现复杂机械的生产,在许可形式上大多是内部交叉许可,并不涉及向第三人授权许可。可以说,交叉许可是专利联盟的基础性功能,是各经济单位组建联盟的初始动机。
我国构建烟草业专利联盟的出发点之一就是共享科研资源,形成整体竞争力。交叉许可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基本手段。特别是互补性专利的交叉许可是实现行业整体进步的必要手段。一般来说,专利的互补性是指在法律权利上相互独立,但在使用上有必要且有可能相互配合,以实现技术的实际应用、降低成本或者促进创新。也就是说,一项产品或技术是若干个不同专利技术的组合体,不同的专利技术分别覆盖该产品或技术的一个方面或者一项功能。这些专利技术彼此不可以相互替代,其中任何一项专利技术的实施都需要其他专利技术的许可;否则,没有进行许可的专利技术就会成为障碍专利。在烟草行业中,有关卷烟轧制、提纯过滤等工艺的复杂机械往往包含了多项甚至数十项专利技术,分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人的交叉许可,互补性专利得到共享和组合,从而使行业技术得到最大化应用。
在我国烟草业专利联盟的交叉许可机制中,需要注意的是回授制度的实施。一般来说,专利联盟成员通过交叉许可获得了整个专利池,与此同时,成员必须把专利池发展出的新专利回授给联盟成员全体。尤其是互补性专利联盟,由于互补性专利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最大市场价值,为了保证成员专利的技术领先性,更倾向于要求强制性的专利回授。
(3)对外联合许可机制构造。早期的专利联盟大多是复杂机械生产商为了整合利用互补性专利而组建,属于典型的互助性联盟。二战以后,随着技术贸易的蓬勃兴起,多数的专利联盟已兼有对外许可性质。特别是技术标准牵涉的大量专利分属于不同权利人,而且只有产生大规模的市场应用才有生命力,通过联盟对外许可就成为推行技术标准的必要路径。在许多新兴技术领域,由于制造成本等原因,专利联盟成员甚至不再从事自主应用生产,而是以对外许可作为主营业务。
我国烟草行业专利联盟应该实施对外联合许可,一方面可以扩张自有技术的国际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换取部分经济效益。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对外联合许可行为受到了各国反垄断机构的高度注意,必须在制度设计中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一般来说,我国烟草行业专利联盟的组建及运作应避免因联合引起的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情况,在对外联合许可时,单独许可条款、最惠待遇条款、回授条款、检查与保密条款、不得挑战专利有效性条款、禁止以专利权对抗条款等往往是反垄断机构审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