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国家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年限:陆军3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恢复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兵役法》颁布后,全县深入进行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明确了保卫国家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职责。同年12月6日,县成立兵役委员会,由县委书记白林彩任主任,县长张步殿、兵役局局长梁光德任副主任,成员有兵役局、公安局、组织部、宣传部、民政科、财政科、粮食科、妇联、团委、卫生院等单位主要领导。在兵役局设征集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秘书、宣教、体检、经费等四股,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每年征集新兵,全县分设4~5个征集站,每站设正副站长各1人,下设登记、宣传、政治审查、体格检查、总务招待等五组。征集前,对适龄青年进行全面登记,征集时,给各区、乡下达具体任务。征集工作大都在每年冬季进行。经政审和体检合格者发给《入伍通知书》,按期交接兵部队。
1961年起,县设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征兵工作。
1978年3月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确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规定部分超服役义务兵可以转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转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义务兵转为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务满6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转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不超过40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可适当延长;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龄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本县有少数现役军人经批准后转为志愿兵。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规定服兵役。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为征集对象,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3年,海、空军4年。服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1~2年,海、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现役满5年,可以转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役期,从转入志愿兵之日起,至少服役8年,至多服役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如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可以适当延长。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1955~2005年,已进行43次义务兵役征集工作(不包括并入绥德县时期)。1973~2005年,连续33年无责任退兵。曾受到国防部的通令嘉奖。
1999年底实施士官制度改革后,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士官服役分为六期,第一、二期各3年,第三、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最高服役30年或年龄满55岁。
第五节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一、二两类。年满18~30周岁和45周岁以下退伍军人为一类预备役,31~4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服预备役者平时不脱离生产,战时听从召唤参军参战。
1955年,全县第一次进行预备役登记工作,登记预备役军官43人,预备役军士第一类46人,第二类6人;预备役兵第一类45人,第二类2072人。1957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对预备役登记工作的新规定,停止登记。
1962年,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对1950年1月1日~1954年12月31日期间转业、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和1955年1月1日~1962年8月期间授予准尉以上军衔的转业、复员干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共登记少尉12人,中尉2人,大尉1人。
1980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恢复预备役登记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吴堡县人民武装部门从1981年开始,每年都要对退伍军人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和核对工作。退伍军人是否服预备役,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签署意见,是专业技术兵的,还要填写相应的专业号码。
凡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后都要到本人所在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28岁以下的为一类预备役,29~35岁的为二类预备役,超过35岁的取消预备役登记。每人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县人民武装部保存,一份转交本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事业单位武装部保存。每年6月30日为准,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一次核对统计。主要核对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的变化情况,对漏登的补登,错登的纠正,超龄的转类,调出的注销,并对卡片重新进行整理归档;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逐级上报。
1982年10月前,男性16~30岁、女性16~25岁编成基干民兵,其余编入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是年11月,中共中央11号文件规定:“参加民兵组织的年龄为18~28岁,凡应征服现役的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武装基干民兵和基干民兵统称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不编普通民兵。”
1984年5月3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市)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每年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登记。经兵役机关登记和政治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经过登记的应征公民,未经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凡参加基干民兵的人员均服士兵预备役。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第一类士兵预备役。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28~35岁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编为普通民兵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35岁以后退出预备役。至1984年,全县退伍人员登记546名,1989年统计全县有35岁以下退伍军人529人,其中一类(18~28周岁)289人,二类(29~35周岁)240人。
1995年全县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45人。
至2003年,全县共有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817人,其中一类(18~28周岁)292人,二类(29~35周岁)5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