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类还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阻止地震的发生,也远远不能精确地预报地震。但是,人类并非在地震面前无所作为、坐以待毙,我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御”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走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地震救灾与重建的综合防御道路,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地震灾害。
地震监测预报
要做到最经济地减轻地震灾害,就必须准确地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以及地震的震级,只有做好了地震短临预报,有关方面才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从而降低地震的危害,这也是全世界地震学家奋斗的目标。如1975年,我国海城发生了7.3级的地震,由于在地震前做出了中期预报和准确的短临预报,使震区能及时地进行地震应急措施,及时地疏导群众撤离房屋,从而减少了几万人的伤亡和40多亿元的经济损失。
198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明确规定地震预报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上报国务院。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在发出警报的同时向上级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对外发布地震预报,无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发布涉及他国的地震预报。
如果不是从以上部门得知的地震预报,而是从非正规途径得到的地震预报,均属误传或谣传,切忌盲目相信或轻易采取转移等行动,避免造成社会的动乱。
震灾预防
震灾预防是有效地降低地震灾害的手段,一般包括防震减灾立法、制定预案、建筑物的抗震设防与加固、社会保险、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全面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抗震防震能力。
地震主要是通过破坏建筑物和工程设施来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因此,保证各类建筑物具有相应的抗震能力、保证建筑物的建筑质量是减轻地震灾害的关键之一。要保证各类建筑物具有相应的抗震能力,应该做到以下两点。首先要在对地区和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搞好国土开发规划和重要工程的建设,使城镇和工程建设避开易造成地震灾害的不利地段,选择安全有利的场地,并明确规定重大项目等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其次要使新建工程和建筑物依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设防,尤其是重大工程和核电站、水库堤坝、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生命线工程更应如此。同时,还要做好震害预测工作,对没有达到抗震要求而又要长期使用的建筑物应采取加固措施。城镇生命线网络可以维护城市的正常功能,也可以让一座城市遭受灭顶之灾,因此城镇的网线应规范架设。
1994年,我国提出了为期十年的防震减灾目标:“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抗震设施是抗御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因此,我国的建筑质量应有所提高,让建筑物能保持“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从而达到减轻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地震应急
通过多次地震抢险的实验证明,有地震应急预案与没有地震应急预案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如唐山7.8级地震发生之前没有应急预案和救灾计划,当地政府无力指挥这次巨大灾害的救灾工作,而通讯网络的摧毁使灾区与外界失去联系达6小时之久,紧急出动的数万名解放军指战员又被桥断墩毁的滦河阻隔住,灾区失去了最宝贵的抢险时间,大大加剧了灾民的伤亡。与此相反,1992年10月20日甘肃省发生6.2级地震,由于震前有应急预案,并组织过演习,震后5分钟指挥人员就到达岗位,他们迅速带领各路人员、物资等奔赴灾区。当省慰问团工作组来到震区时,灾民已经安置好。
国务院1995年颁布172号令《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发布使我国地震应急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保证了防震减灾的顺利进行。目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完善当地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有了预案,不论发生什么突发性灾害,都心中有底,不会手忙脚乱、不知所措,从而为抢险救灾赢得宝贵时间,减少伤亡和损失。
地震救灾与重建
地震发生后的重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办法,在恢复生产的基础上,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搞好重建家园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