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横向一体化经营的组织载体可以是按照国家惯例以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农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较为松散的农民协会。农业合作社和农民协会等在运作过程中既可以向农用生产、购销等产前部门延伸,也可能向农产品销售、加工等产后部门延伸,还可以给产中环节提供系列化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农业横向一体化经营和纵向一体化经营是殊途同归的。不过,农业横向一体化经营不仅无须像纵向一体化那样以农村二、三产业的一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而且它的兴起对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将发挥无可估量的作用。同时,农业合作社社员或农民协会会员在利益关系上是高度一致的。
因此,农业横向一体化较之纵向一体化在我国广大农业区特别是落后农区具有更为广泛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将成为我国农业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也是我们推进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重点。
第二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原则
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蓬勃发展,要求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按一定的组织原则运行。这些原则包括利益、效率、协调、平衡等一系列的经济组织原则,还特别表现为协同的、平衡的组织原则。
一、利益原则
利益原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生命,满足各方面(企业、农户、社会)的利益(需要、愿望或需求)是任何组织存在的目标之一。对经济组织而言,则是以满足它的成员或客户的利益而维系的。对于这些利益的满足(或不满足)程度可能随着利益强度、参与者地位和数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它必须对其参与者,即龙头组织和农户有经济利益的吸引力,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实现稳定的经济利益,实现龙头组织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持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因为,它关系到组织的生存。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与参与主体和个人目标的最佳组合,取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度的保证和实际运作的规范程度。
二、效率原则
作为管理或决策的事实前提,效率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组织管理中,这一准则要求以有限的资源去谋求最大成果。它与利益原则的联系在于它要保持产出与投入成正比,使利益原则落到实处。效率原则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更显而易见。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是按照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要求而有规律、有秩序的科学运作,因此必定会产生规模效应、协同效应;加之参加者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忠诚和努力,从而产生新的价值。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系统内部能够较好地发挥效率原则,尽可能地、高效率地利用各种给定的资源,使效率原则成为强化管理的现实。
三、协调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来源于组织理论的“纵向”专业化。组织理论认为,管理组织是以专业化为特征的。所谓专业化,就是把特定的业务分工给组织中特定的部门去承担,无疑专业化分工是组织的基础。它可以使组织体系将工作分给几个部门来进行,从而使每个分支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这就是组织问题研究中大多强调的“横向”专业化。然而,专业化分工又要求活动的整体化,以达到共同的目标。这也就是说,按照专业化活动的要求,将业务分成几部分,然后朝着完成目标的方向将这些活动结合起来。这种纵横交错向整体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成为专业化的一个“伴生”的特点。在这一意义上,专业化可以采用“纵向”劳动分工的形式,即“纵向”专业化。这就意味着,在组织的决策体系中,可在参加主体中重新分配决策职能、解除执行者或操作人员的一部分决策自主权,使其受到组织管理者的控制。
纵向专业化目的之一在于保证组织系统活动的协调性。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行为是群体性的,它不仅需要采取正确的决策,而且需要各个组成部分采取协调一致的决策。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较普遍的情况是由倡导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商企业主动与农户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付诸实施。由于工商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起着加工增值和联结市场的作用,并且原来属于农业的一些生产经营环节因专业分工的发展逐步分化为专项加工和供应及销售,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整体链条中,加工和商业环节至关重要。同时,农业在技术设备、生产的标准化方面较多地依从工商业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农业生产者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部分地受到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或中介的限制;相反,龙头企业或中介又必须依据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计划性来协调农业的生产、交换和分配,从而高效率地实现组织目标。
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系统来说,运用协调性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的各方客观上要求有技术或产销联系的较强相关性。比如,一个面包生产厂和一个制鞋厂,无论在技术方面,还是在产销联结上,都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它们之间谈不上一体化经营;然而,一家面粉加工厂和一家面包生产厂,以及一家蛋糕生产厂,由于它们之间存在原材料的供货和技术上的可嫁接性,就很可能连接成一个一体化的食品厂。这样一些参与主体就可以在组织协调中,发挥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协同效应,节约成本费用,创造组织协同优势。
四、平衡性原则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同一般企业相比,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组织的三个不同类别的参与者:企业家、雇员和用户(消费者)外,重要区别在于它是由多个不同的生产企业集合而成的,这些多个不同的有产销联系的企业或垂直结合于一群决策主体(农户),或以合同契约方式联结而分散存在。农业产业化组织系统中存在着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如果契约订得不合理,或合作的诱因不充分,或合作盈利被某个参与主体所垄断。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将因此失去存在的活力而消亡。换言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各个部分,只有在经营活动的某一水平上达到诱因和贡献的平衡,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
根据平衡性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的多元参与主体间必然存在着建立在组织共同目标之下的互助互利、合作博弈的经济关系,而不是超经济的行政管理关系或垄断行为,系统内部应实行分层次的目标管理。为了实现组织系统目标,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一体化组织需要依靠高素质的经营决策者(企业家)来统筹生产、流通、销售各方面的要素。此外,农户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力量,由于他们生产规模小且极为分散,如果不组织起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系统,他们的主体利益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这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也必定是非平衡或不稳定的。从平衡性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户提高组织化程度,联合起来分享产业协同效益。
第三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及发展模式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在形态表现,是构成产业化组织的基本框架和载体。在组织形式上,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国际上的农业一体化组织形式是基本类似的,都体现出一体化的态势。但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在其发展进程中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而且由于各地资源结构不同,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社会发育程度不同,致使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具体形式呈现多样性。如按组织类型划分,可分为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市场带型等。从产业链和生产要素的结合上看,有三类组织形式:
(1)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即“公司+基地+农户”(亦称“公司+农户”);
(2)纵向一体化,类似于国际的垂直一体化;
(3)横向一体化,类似于国际的水平一体化。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
“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又称“龙头企业带动型”。这种组织形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组织内容和组织创的抽象概括。它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通过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形成产加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组织体系。
“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组织形式是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基地为原料生产的“第一车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在实际运行中,龙头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进行专业协作。这种形式在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最为流行,各地都有比较普遍的发展。
“公司+基地+农户”发展形式的主要特点是,龙头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其最主要和最普遍的联结方式是合同契约。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村或农户签订产销合同,规定签约双方的责权利,企业对基地和农户具有明确的扶持政策,提供全过程服务,设立产品最低保护价并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定时定量向企业交售优质产品,由龙头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
在“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形式中,公司强化农业资源开发,增加产出,并使其增值,统一组织运销,起到嫁接市场的桥梁作用。这种组织形式尤其适合在市场风险大、技术水平高、分工细、专业化程度高以及资金技术密集型生产领域中发展。同时,这种类型对公司各方面的要求较高,它应以充足的资金为基础、以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为先导,具有高效率的管理能力,从而达到产品的高技术含量、高产出率、高附加值和较高的市场销售。
山东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推行龙头企业带动型,效果十分显著。例如,诸城市最早实行肉鸡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是一个融生产、收购加工、冷藏调运、出口销售、科研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目前拥有1.65万名职工,下设60个自属企业、12个合资企业,其中肉鸡生产形成了从孵化、雏鸡、饲养、商品、活鸡宰杀到脱毛、肢解、分割、包装完整的生产流水线,一只鸡可分割加工成120个品种,产品直接出口日本市场,占全国对日本出口量的1/3。这个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对农户发放生产扶持金、实行保护价以及提供“雏鸡送到门,饵料送到门,技术指导和防疫到门、收购运输到门”的四到门服务,对养鸡户赊销饲料、雏鸡、防疫药物,企业经营活动公开,利润分配公开,肉鸡宰杀后一次性结算,与农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带动饲养户(场)3500多家。年产父母代种鸡200万套,商品代雏鸡6000万只,加工冻鸡10万吨分割出口4万吨。现有总资产20多亿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近40多亿元,利税4亿元,创汇2亿美元,跨入全国最大500家企业行列,成为“中国工业行业前十强”。该集团公司一体化效果较佳,与传统饲养相比,雏鸡成活率由原来不足80%提高到95%以上,育肥期由90天减至56天,料肉比由3.6∶1降低到2.29∶1,显著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一个劳动力由过去饲养1000只左右增加到饲养1万只,每只鸡纯收入由过去的0.5~0.6元增加到1~2元,有的农户(场)养一只鸡赚3.5元。
另一个较早实行多部门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是湖北龙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集团公司辖有年产10万吨的饲料厂、5000亩特种养殖场、1家农业生产资料公司、1家年产5万吨的鲜鱼产品加工厂及15家直属企业。公司总资产5.83亿元,年经营额10.26亿元,利润5630万元。1997年被湖北省列为农业大型企业。该企业打破了地区、所有制界限在省内10个乡镇建立了养殖面积万亩以上、水产品产量过千万斤的基地,带动近5万农户。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农户之间用以下几种利益联结方式:
1.合同订购。由企业与渔场、渔场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明确规定收购鲜鱼的质量标准、价格、时间、数量、结算方式,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场,企业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
2.保护价收购。对农户生产的鲜鱼根据生产成本、市场行情制定最低保护价,让农民获得平均利润。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
3.服务体系。包括按优惠价提供饲料、鱼药、鱼种、技术、资金等系列服务。尤其是大力帮助农民掌握轮捕轮放技术,保证均衡供应鱼苗和饲料,对签订了产销合同的农民,集团公司还将饲料、鱼苗和药剂定时定量先期发放给他们,待鲜鱼回收时扣还款项。
4.利润返还。企业将所获利润,按2∶2∶6比例分成。即20%的利润返还给10大基地农民,将资金直接发送到农民手中,以提高广大农民养鱼和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的积极性;20%返还到5大鱼产品加工厂家,用以提高工人工资和改善生产环境;60%留作企业扩大再生产。
5.风险保障。对所有签订了合同的农民,由企业出资投保,以便使农民由于自然灾害或泛塘所受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解除农民养鱼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