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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专家谈文艺工作者维权(3)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就获得了该作品的展览权了吗?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本条规定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是这样规定的: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并非作品全部的展览权内容,而是单指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作者仍然享有该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换言之,如果原件所有人将该作品制作了复制件,并进行展览,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事实上,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对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展览权,但是如果作品在作者以外的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的原件展览权,就没有了现实意义。而且,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对于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同时还有益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上文的解释中强调了本条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问题,如果是文字作品的手稿,可以说是文字作品的原件,其他人获得后进行公开展览,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法条上规定的是“原件所有人”,“所有人”指的是原件作为物的所有权人。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非原件所有权人如果占有了该原件,比如所有人将该作品原件质押、出借给他人,是否占有人同时拥有了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了呢?笔者认为,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该原件为前提,即便是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如果没有占有该原件,也无法行使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这么理解,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展览权随作品原件的移转而移转。从最原始的角度,作品原件应该为创作者即作者所有,此时原件的展览权自然归属于作者,作品原件转移后,原件的展览权就也随之转移了。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中的“原件所有人”应为“原件占有人”更为妥当。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思路,就是把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看作是物的所有权中使用、收益权的一种方式。那样的话,即使原件占有转移了,只要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占有人并不当然地享有该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仍然归属于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只是其无法行使而已。这个思路供大家参考。

6.画虎名家的维权之路

邱振刚张亚萌

(《中国艺术报》记者)

2010年5月26日,由中国美协中国画艺委会、江西省文联主办的百年百虎国画精品展在中国美术馆举行,众多以虎为题材的美术精品荟萃于此。2010年是虎年,以虎为题材的美术作品格外受欢迎,这既给画虎名家带来了更多的创作机遇,但也让他们遭遇到了比往年更多的盗版情况。面对层出不穷、形式各异的侵权,应该如何应对,也就成了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难题。画家宗万华有3幅作品入选此次展览,他在过去的一年中,从年初到岁末,曾经用大半年时间,放下手里的画笔,走上法庭,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一场场官司打下来,他的辛酸多多,同时收获也不少。本次画展开幕之际,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记者:您有过多年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经验,今年是虎年,以虎为题材的作品是否也因此遭遇到更多的侵权?

宗万华:谈起在侵权方面的遭遇,真是一本辛酸账。这些年来,陆续出现的侵权情况,数量之多,已经数不胜数了。本来,我像很多画家一样,都已经不想把时间精力花在这上面,毕竟,时间是有限的,投入在这上面多一些,能够用于创作的就会减少一些。但是,就在2009年,这种被侵权的情况又遭到了爆发式的增长。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2010年是虎年,我在画虎这方面也有一些成绩,能得到大家认可,所以,我笔下的老虎,在山林中是百兽之王,在市场上就成了人见人欺的“唐僧肉”。举个例子,我的一本谈虎画创作技法的书是在2008年出版的,现在,里面所有收录的50多幅画都发现了被盗版的情况。

记者:人们印象里,画家都是整日在书斋里创作,和盗版制品接触的机会不是太多,您是如何发现自己作品遭到大规模盗版的?打官司需要证据,发现盗版后,又是如何收集证据的?

宗万华:2009年三四月份,就有出版商向我约稿,准备用我的作品来制作月历,当时和我签了正式授权合同的出版商有大约10家。后来没多久,有一个规模很大的月历展销洽谈会举行,当时有人打电话给我,说在这个会上看到很多涉及我的作品的月历样品,问我为什么把已经授权给自己的画,又给别人出版。这对我完全是一个意外,因为我自己就是编辑出身,知道不能一稿多投,重复授权,但是我的授权出版商说在广州发现了大量的这种月历,还给我寄来了小样。我一看小样,上面印的老虎确实是我的作品,但对于出版方我却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对他们有过授权了。8月,一个国际礼品展在北京举行,我到了现场去看,结果发现10多家厂商提供的小样里有我的作品。我从未授权给这些厂家。后来,我上网一搜,发现作品侵权的情况更是多得让人头疼。9月,在浙江金华又举行了一个规模很大的月历展销会,这个会上一共有120多家参展单位,我调查的结果是至少100家有对我的侵权行为。在到现场之前,我在当地买了一个最大号的箱子,还印了两包假名片,是以订货洽谈的名义和那些月历生产者打交道的。后来,我拿到手的小样,在还没有看完一半摊位的时候,就多得提不动了。等到我大体上把各个摊位看完,我所收集的小样之多,把我当地一个朋友越野车后备箱都放满了。后来,经人指点,我又到了另一个销售月历的大市场,也就是浙江平阳的文化产品批发一条街去调查,收集到的有侵权情况的小样又是一整个后备箱。当时,有的商家还不开发票,我就用要求保证质量的名义,让他们在收据后盖章。在那里,我发现盗版的情况其实也分很多种,有的明知是别人的作品,还故意侵权。有的是没有权利意识。后来我到了广州,又买了一个提箱,在当地的两个月历城,侵权现象也到处都是,以至于我自己根本不可能把侵权样品都收集全,我就干脆让他们把样品发货到我在天津的家中。后来,等我回到家,发现家中50平方米的客厅,已经摆满了210多家公司的盗版月历。

记者:您打了这么多官司,是否有一些经验和画家分享?

宗万华:月历的特点是时间性较强,所以,如果下决心打官司,必须在每年的供货高峰期间处理官司的事宜,否则人家在做完了一年的生意后,把店门一关就跑了,起诉书都送达不了。当时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刚刚成立,在那个时间段里,只有我起诉了43起案件,后来也在北京沙子口发现大量盗版,我就在北京起诉了8起。

另外,还有的案子是在网上取证,这就必须对网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公证。打官司必然涉及司法管辖问题,在哪里发现了侵权,就在哪里立案。但是,如果在外地打官司,光前期费用就是上百万。别人建议我在天津当地买盗版制品以作为证据,这样就可以在天津立案了。打官司还必须要做证据保全。根据后来的结果,我发现,凡是做了财产保全的官司,最后调解的赔偿数额就高,没有保全的,最高才5万元。而我仅诉讼费就先支出了27万元。我找律师,都是风险代理,就是为了减轻前期负担。因为风险代理的特点就是在诉讼前期,不需要支出太多的律师费,这笔费用是根据最后判决的结果,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核算的。这样加起来,各种前期诉讼费用一共40万元。虽然最后根据赔偿数额来算一算账,在数字上“盈利”三四十万,但比起耗费在打官司过程中的时间精力,我还是亏了。但是,我要的不是钱,是公道,打官司中途,我也曾经非常后悔,担心影响了创作,但我还是决心把官司打到底。

记者:一年的维权之路是艰辛坎坷的,您如何概括一年来您的收获?

宗万华:在查找盗版的过程中,我也看到过,很多盗版盗的是我的一些画家朋友的作品。我把找到的样品带给他们,他们也是感到非常气愤,但在我劝他们起诉的时候,他们却说不愿意打官司,觉得这样时间精力耗费不起。的确,打官司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有的成本是有形的,包括诉讼费以及搜集证据的费用等。比如一些珠宝饰品的厂家,有的还是非常知名的老字号,我发现他们的金条银条上,用了我的作品,我就要花几万元去买这样的证据。我也咨询过很多打过官司的画家,明明胜诉了,最后的赔偿结果却是得不偿失。因为在打官司时要面对的很多都是大企业,他们有的是人力,而画家仅仅是个体,力量悬殊。创作是非常艰辛的过程,很多画家能够战胜这种艰辛,但无力面对盗版。如果盗版之风继续泛滥,谁都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画家的劳动,整个文化市场就会变得混乱,对社会风气也会有不良影响。所以,我还要把维权之路坚持走下去。

曲艺

7.不应被忘却的表演者权益保护

——陈佩斯小品著作权纠纷案辨析

郭常静

(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4年春节联欢晚会上,陈佩斯、朱时茂演出了《吃面条》这一被评为“有矛盾、有主题、有人物”的小品,通过电视荧屏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欢乐,获得了广泛好评,两人从此声名鹊起。20世纪八九十年代,陈佩斯与朱时茂搭档的小品成为春节联欢晚会必上的节目。不料,正因为两人合演的小品深受欢迎,以致在几年后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

春晚小品遭侵权

2000年,上海的音像制品市场上出现了一套名为《开心一刻》的VCD,内容多为各种喜剧小品和相声等节目,其中有一辑名为《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收录了陈佩斯与朱时茂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和《宇宙体操队选拔赛》三个小品。陈佩斯、朱时茂二人获知了这一情况,十分不解:他们并未同意或许可任何单位出版、发行、销售他们所创作、演出的小品的音像制品,怎么会有VCD光盘在市场上销售?为此,他们着手进行调查。从调查中得知,1999年由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下称扬子江出版社)提供版号、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总经销,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一套,共六辑。其中一辑《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下称《陈佩斯小品》),未经他们许可,便使用了两人创作并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和《宇宙体操队选拔赛》三个喜剧小品。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鼎公司)是一家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的企业,在上述系列VCD光盘出版后即向中凯公司购进《陈佩斯小品》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购买时,中凯公司提供了扬子江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和河北尊华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下称河北尊华)的授权书。

陈佩斯和朱时茂遂亲赴上海,一纸诉状将扬子江出版社、中凯公司和天鼎公司告上法庭。

一场著作权纠纷诉讼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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