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孩子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这需要教师的大智慧,要善于捕捉教育时机是最重要的。此时,惩戒是必要的。教育就是唤醒人,就是使人健康成长。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在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批评教育也是学生能够接受的方式,有些老师虽然严格,但仍受到学生的爱戴,因为学生们能体会出这样的老师心中的爱,理解的过程也是心灵沟通的过程。学生时代受过教师惩戒的学生,大多数成年后会感激老师;相反一些对学生怂恿或放任不问的教师,学生成年后都持批评态度。
我们必须把惩戒看作是一种教育手段,惩戒并不损害孩子受教育权利,而是在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而这种教育,可能所起的作用比上一堂课来要大得多。教育是连续的,你进行了恰当的惩戒,如果他接受了,会提高他以后的学习效率,这样的惩戒教育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从学校走出来的学生,长大可能成为经理、科学家、总理,也有可能沦为罪犯。而在学校阶段,就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铭记终生,知道哪些高压线是不能触的,触了就是犯罪!这也应该是学校教育应肩负的责任。事实上,现在许多学生的违规行为已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等到他们真的犯罪了再来进行教育,就已经迟了。所以,在学生违纪和违法犯罪之间,学校将起着巨大的作用,而小惩大戒的教育手段则会让他在边缘处止步。
常有人把欧、美等国的教育拿来为中国教育应当宽松自由说话,这种认识是偏颇的。首先孩子不一样,其次国情不一样,他们的教育可以借鉴但不能移植。再之,欧、美的教育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宽松”。
黄全愈博士的《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谈到,在美国,如有学生将不允许带的东西带进学校,如传呼机、手机,学校一律没收,并不再还给学生。
而在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错误了,老师就请你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置方式。最严重的惩戒是开除,在停学的日子里,家长是法律监护人。如果再不起作用,该学生就会被收到特殊学校去。
中国传统的教育是以严格着称的。这种严不仅是教学的严格,也在于管理的严格,这是一种优良的传统,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继承。当我们看到学生出现行为上的偏差时,社会还在呼吁激励教育、呼吁家长教师理解学生;当我们看到有些极端自私、缺少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学生走上社会的时候,当我们看到溺爱之风由家庭蔓延到学校时,我们的教育是不是该深刻反省?
目前,中国教育的一大毛病是“缺钙”,而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教育惩戒,缺乏真正的唤醒。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的艺术之一,教育惩戒与体罚、心罚截然不同,这是因为它不是出自恨或虐待之心,而是出自博大而深沉的爱。我希望我们的老师都能够掌握恰当的用好惩戒教育。
第三节课改以来惩戒教育的尴尬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成为素质教育的巨大障碍。同时,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进入深水区,许多困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教育工作者对新课改理念缺乏完整把握,也因为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思维转变严重滞后,加之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对教育失理现象的个例片面报道,片面引导,使教育者在新课程改革的浪潮中,迷失方向,走人误区。面对学生中出现的种种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进行有效的“惩戒”教育,无形中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成为课改的新阻力。究竟要不要“惩戒”教育?能不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教育?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前面我已经做了反复阐述,这里还有必要进一步强调。
“惩戒”一词,在《辞海》里是这样表述的:“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历来已久,中国古代的“打手板”是长期沿用的一种“惩戒”方式,曾经有过很好的效果。新课程改革提倡“尊重学生的人格,师生平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没有了是非判断标准?是不是可以没有管束,或只能说好话,由着学生的性子去发展?显然不是。那么,为什么在为数不少的学校,有为数不少的教师会有“现在的学生不敢管,管不了,也不能管”的一致认识?学校面对屡屡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的学生束手无策,是教育无能?还是教育无法?这很值得我们深思!
我认为,在新课程改革中,不可缺少必要的“惩戒”教育手段,以填补正面教育所不能及的空挡。首先我们要把“必要的惩戒”教育同“惩罚”与“体罚”区分开来。“惩戒”是为了“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引导、规劝、警戒;“惩罚与体罚”,它的重点都在于“罚”,其目的是为了甄别,为了打击,“戒”的作用不强。“罚”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学校有“戒”的权力,却没有“罚”的权力,“罚”是违法行为,“戒”是教育手段。我们的学校教育往往会自觉不自觉的以“罚”代“戒”(如罚款)。当然,“惩戒”中包含有“罚”的意思,在教育实践中,不可能区分得很清楚,那就要看我们的目的和“度”的把握了。“惩戒”教育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很严格的,比如,在美国,把学校的规章制度称为“没商量的天条”,犯之,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暂时剥夺坐校车的权利,罚早到校半小时,罚几天不许到校,罚星期六到校补课(对缺课行为的惩戒),罚坐在走廊反思十分钟,或不许参加课外活动站在指定点反思等等,对违纪违规学生依“法”进行“惩戒”,通过对一些学生合法权利的暂时“依法”剥夺,以达到“警示告诫”的目的(见黄全愈着《素质教育在美国》);亚洲的新加坡,以严法而着称,他们的“惩戒”教育就更为严厉;日本的“惩戒”教育主要在家庭,日本的家庭“惩戒”是很严的(李伟/编着《素质教育在日本》)。既然中外教育界都不否认“惩戒”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教育手段,为什么我们在进入新课程改革后,惩戒教育陷入尴尬境地,老师会谈“惩戒”而色变呢?
一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学校教育的权利、责任界定不明确,学校缺乏依法“惩戒”的法律依据,在过去传统观念下,教师对学生“惩戒、处罚”时都没有法律概念,仅凭自己的教育经验是否“合情合理”作为判断标准,往往使“惩戒”变成“惩罚或体罚”。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和法律的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要求教师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但是,法律对教育者实施“惩戒”教育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缺失,这就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依据标准”和“范畴标准”,使“惩戒”教育缺乏“度”的衡量,往往矫枉过正,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
二是因为,教育工作者对新课程中“尊重学生人格,师生平等”的理解不到位不全面,没有自己的教育见解,生搬硬套某些专家的个例教育模式,脱离教育的具体实际。我们知道,学生成长的环境因素差别是很大的,有些学生长期在人们的否定中成长,他们听不到赞扬的声音,他们的天赋潜能被人为地埋葬了,这类学生用成功教育和激励式教育模式效果很好;而那些在养尊处优中生活成长的学生,他们是在听好话赞扬声中成长的,他们以为自己不会错,往往在违纪违规之后能得到老师的谅解,有天然的优越感,激励教育对他们作用不大,而“惩戒警示”教育效果就很好。
三是因为,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教育失败的个例,缺乏理性的分析,片面的曝光报道,在教师中形成舆论压力,破坏了“惩戒”教育的正常环境。
四是教育者怕引火烧身,怕学生打击报复,丧失正义立场。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们的教育活动中,如果对违纪违规者不能进行必要的公正公开的“惩戒”,对那些长期遵纪守法,严以律己的学生而言就是不平等。因此,学校必须要有合理合法的“惩戒”教育手段。
首先,学校要依据教育法规,制定学校详尽的师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准则,做到学校师生人人熟悉规范的内容,使“惩戒”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学校规章或弹性过大,或缺乏法律依据,或可有可无,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方法简单粗暴,“惩戒”不当,使“惩戒”教育事与愿违,不能收到应有的教育效果,反而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要明确“惩戒”范围和“惩戒”等次,要学生明白为什么受到了“惩戒”?应接受什么样的“惩戒”;犹如违法犯罪一样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教师操作,防止空泛说教,逆反说教,或随意“惩罚”。
第三,“惩戒”必须以“明理”,必须“晓之以理”,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惩戒”是为了促使进步,不是为了“惩罚”过错。而在我们的现实教育中,学校“惩戒”往往是否定的“罚”,“惩戒”是为了打击,教育的功能被淡化,因而,常常出现“惩”而不“戒”的结果,使“惩戒”越严厉,逆反越严重,从而引发师生冲突和教育危机。
第四,要注意“惩戒”后的帮助,往往受“惩戒”的学生是被老师放弃和同学排斥的学生,他们最需要的是帮助,让他们认识到为什么受到“惩戒”?而后,便要积极的、适时的为他们树形象,促进步,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五,要讲究“惩戒”的方法,注意“惩戒”的手段,要把依“法”“惩戒”同“变相体罚和肉体处罚”区分开来。
第六,“惩戒”要讲究“度”,要严格界限,不能随意,要轻重缓急适度,不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使“惩戒”变成“处罚”。如某老师罚学生抄课文100遍,某老师罚学生500个俯卧撑,一旦超过了“度”,便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相反,如果“惩戒”过轻,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度”的掌握至关重要。
根据我近年来对发生在校园里的违纪违规事例的分析处理的经验认为,学校实施“惩戒”教育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是依法治教的有效手段。我们在推进新课程改革,讲求师生平等的同时,需要规范“惩戒”教育的行为,严把“惩戒”的尺度,要为“惩戒”教育找依据、立规矩,而不是不要“惩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