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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工伤保险篇(2)

87.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以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等,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外,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88.我发生工伤后不能上班会有工资吗?

答:如果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9.我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六级,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你被评定为六级,可以领取相当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标准的生活护理费,同时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是相当于你本人1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是如果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你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还需按规定为你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是如果经你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你本人2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相当于你本人25个月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90.工伤职工在发给工资后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

答: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性替代收入。即职工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提供劳动或全部劳动,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以伤残津贴弥补该收入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因此,如果工伤职工自工伤后,并没有退出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没有受损,则不能领取伤残津贴。

91.因工死亡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该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该职工生前的工资。

92.因工死亡职工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领取抚恤金吗?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这些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可见,因工死亡职工的非婚生子女如果未满18周岁是可以领取抚恤金的。

93.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如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都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如果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可能对争议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调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达成协议,原用人单位承担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由借调单位给予补偿。

94.达到退休年龄后,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8〕71号)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等情况时,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落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分立后的单位应当承继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如期向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9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些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9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获得补偿?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98.“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农民工工伤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至4级的长期待遇支付,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的标准为: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一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案例

三级断肢伤残可享受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刘师傅是杭州某机械厂操作工人,月平均工资1800元。2008年10月,在一次操作中,刘师傅由于失误不幸左腿被机器压断。当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左下肢挤压性损伤。事故发生后,机械厂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3月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并确认应配置左下腿假肢。刘师傅可享受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师傅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配置左下腿假肢费用,以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等,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刘师傅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机械厂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同时,由于刘师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应该享受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机械厂按月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刘师傅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刘师傅与机械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当于2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每月领取杭州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的生活护理费、8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同时,停发原待遇,由机械厂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007年杭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489元,月平均工资为2124元。因此,刘师傅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一次性领取36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领取1440元的伤残津贴和849.60元生活护理费。

另外,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刘师傅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2倍的杭州200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5489元×12=305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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