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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工伤保险篇(1)

7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伤亡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工伤保险一般比社会保险其他险种支付的保险待遇优厚,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同时,工伤保险还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当然,劳动者受到伤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两类,因工是由于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中受到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伤亡事故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因素无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3.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要缴费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需要缴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由于劳动者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所以理应由用人单位(雇主)、社会保险机构负担补偿费用。用人单位(雇主)所缴保险费的数额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其中,职工工资总额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缴费费率根据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来确定,一个参保单位实行一个费率。差别费率是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将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大行业,将工伤保险费率基本控制在0.5%左右、1%左右、2%左右;浮动费率是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控制指标,以及参保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对属于中等风险和风险较大行业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74.试用期内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工伤保险能有效地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浙江省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把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并且明确规定,凡浙江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试用期内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75.兼职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兼职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工作时都存在着工伤风险,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6.什么是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是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首先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被确定受伤这一事实,属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且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面通知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其所在的单位。

77.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其他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在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8.单位拒绝为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而且,从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这段时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要由用人单位负担。

79.我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认定你是否属于工伤并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关键是你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应认定为工伤,若为故意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受伤“三要素”的伤亡事故就可列入工伤保险范围,这里不强调伤亡者的过失责任大小。但同时也规定因本人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伤亡即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贯彻了工伤保险无责任(无过失)补偿这一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其用意是将工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与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对待,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也要调查清楚,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责任者要区别原因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

80.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明确,“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上下班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81.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进一步明确“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另外,《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4〕229号)也明确规定,突发疾病抢救期间,职工或其亲属拒绝抢救的,不能视同为工伤。因此,如果职工及其亲属在主观上无过错,职工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82.应聘考试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劳动者”和“职工”均指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工)。正在应聘考试中的人员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规范对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应聘考试中受伤,应依《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83.什么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以休病假和医疗期,是否可以复工和调换工作,以及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水平。

84.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该由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85.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是在工伤社会保险的体系下,利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医疗、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并尽可能恢复他们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如果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基金中可以支付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有关费用,以保证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的需要,同时对伤残职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康复通过帮助和促进伤残人员生活与劳动能力的最大恢复,增加残疾人生活适应能力和信心,扩大伤残人员的再就业机会,体现伤残人员的社会价值,是十分人性化的一种积极举措。

86.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第二条中明确“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因此,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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