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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难点】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的界限:(1)如果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已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论处。(2)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烧死(伤)、炸死(伤)、毒死(伤)特定的个人,如果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按照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定罪处罚。

例17-1(单选):甲为了杀死仇人乙,寻找时机将“毒鼠强”撒入乙家装米的袋子里,结果将乙和其妻子毒死,其子经抢救脱险。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故意伤害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讲解】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关键要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由于客观上投毒范围仅限于受害人乙一家三口,系特定对象;行为人主观上也是想把危害范围控制在特定范围内,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答案】A

※【重点难点】如果以纵火焚烧、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爆炸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的特征并危害公共安全的,此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定放火罪、爆炸罪;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一般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例17-2(单选):甲为了报复社会,携带爆炸装置乘坐公交车,下车后利用遥控器引爆放在公交车上的装置导致公交车被毁,5人死亡,数人受伤。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讲解】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甲使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不定爆炸罪。

【答案】C

※【重点难点】(1)《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着距离。为了避免将“其他危险方法”理解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条款,宜将“其他危险方法”限于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相关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的,应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符合放火罪、爆炸罪等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罪论处。

例17-3(单选):甲实施的下列犯罪行为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

A.甲报复社会,迁怒无辜,持砍刀冲进一所小学,接连砍人,砍死4人,砍伤9人

B.乙携带装有霍乱弧菌的液体注射器,在街上见人就扎

C.丙乘夜将市里主干道的井盖全部盗走

D.丁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致多人触电受伤

【讲解】A、B项表述中,甲和乙的行为虽然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但一次行为只能造成一人死亡、伤害,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指的是一次行为便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大规模伤亡的结果,因而,A、B项表述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假如将A项表述的情形修改为“用机枪扫射”(连发),或者驾车任意冲撞多人死伤,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在符合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时,不得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项表述中,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网”明显属于“危险方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重点难点】(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这里的“正在使用”,即指已交付使用,包括运行中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正在制造或者正在修理中的交通工具,或者虽然制造出来但并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不构成本罪。具言之,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①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②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构成本罪。③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可以使用的状态。(2)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例17-4(单选):下列选项中,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是( )。

A.甲乘夜潜入公交场站,将四辆公交车的车轮卸下盗走

B.乙为了泄愤大肆打砸公共汽车的桌椅、玻璃

C.丙特意携带改锥一把、小铁锤一把,避开执勤人员看护,乘机窜入停机坪一民航飞机处,用改锥猛戳该机油箱,造成三个凹陷的痕迹,当甲正在用铁锤打改锥,想在油箱上打出几个洞时,被执勤人员发现制止

D.丁为报仇将仇人反锁在其轿车里,并将轿车引燃,将仇人烧死在车里

【讲解】A项表述中,车轮卸下,公交车无法开动,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只能认定为盗窃罪。B项表述中,乙的行为并非对公共汽车的关键部位进行破坏,因而无法危及公共安全,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项表述中,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定故意杀人罪。

【答案】C

※【重点难点】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且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交通肇事罪的时空范围: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倘若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这是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所在,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的“重大事故”则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内。根据《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此外,行人、自行车、三轮车肇事造成重大事故的,例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17-5(多选):下列选项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有( )。

A.甲骑自行车闯红灯,将对面走来的75岁的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B.司机乙夜间疲劳驾驶,因没有注意十字路口红灯,将正从右往左横穿马路的余某撞死

C.丙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飙车,有两辆车因躲闪不及而车主身受重伤,车辆被毁

D.丁欲寻找机会杀死仇人胡某,某日,丁开车时发现仇人胡某正在前面不远处的路中央行走,便一脚油门将胡某撞死

【讲解】A项表述中,交通管制的对象不仅包括机动车,还包括非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如马车车夫、自行车骑车人,如果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自行车撞死人案件也属于重大交通事故。B项表述中,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项表述中,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

例17-6(单选):李某是某公司的货运汽车驾驶员,一次在该公司货场卸货,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将一卸货工人轧死。李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讲解】李某的行为并非发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而是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货场,且其造成他人死亡是因为违反与生产、作业相关的规章制度的结果,而不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结果,所以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C

例17-7(多选):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始时未注意到路况,当场将工友撞死、将丙撞成重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蹲大牢,便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遗弃罪

D.故意杀人罪

【讲解】甲的行为发生在建筑工地里,而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交通肇事罪。甲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致丙死亡,对丙的死亡存在放任,系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对甲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D

※【重点难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例17-8(单选):甲是某轮渡公司的经理,为了单位的创收和利润,明知渡船常常超载,对公司员工多次提出不要超载,否则会有危险的劝告置之不理,强令渡船驾驶员超载运输旅客。终有一日,因渡船超载而倾覆江中,造成多人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讲解】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根据《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答案】A

例17-9(单选):A公司司机甲驾驶大卡车到市里另一城区采购药品,因事情较急车速较快,在某一路口遇红灯时来不及刹车,此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公司总经理乙强令甲闯红灯,结果与正常行驶的公交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7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讲解】根据《交通肇事案件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于单位主管人员和驾驶人员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注意:此题表述的情形并非交通肇事罪“过失共犯”的情形。

【答案】B

※【重点难点】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共同故意犯罪的例外,称为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共犯。

例17-10(单选):甲系车主乙雇用的七人座专拉游客的小车的司机,一日满载乘客在路途中将横穿马路的孙某撞翻。乙为逃避责任,乘客为赶路,纷纷要求甲离开现场。甲也因内心惧怕而将车开走。孙某终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依现行司法解释,甲、乙、乘客的责任应认定为( )。

A.甲、乙、乘客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B.甲、乙、乘客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乙、乘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D.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乘客不构成犯罪

【讲解】根据《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选A项。这是共同故意犯罪的例外,称为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共犯。

【答案】A

※【重点难点】根据《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17-11(多选):下列选项中,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

A.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B.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C.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赔偿损失的

D.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讲解】参照上述《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

【答案】AD

※【重点难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案件解释》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例17-12(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 )。

A.甲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乙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乙误认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

C.丙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人迹罕至的树林处,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讲解】A项表述中,甲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是“逃逸”。B项表述中,被害人当场死亡,死亡并非乙的“逃逸”所致,不符合对因果关系的限定。C项表述中,丙主观上只要求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并不要求明知被害人当场死亡,因而属于“逃逸致人死亡”。针对D项表述,《交通肇事案件解释》指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答案】C

例17-13(案例):2018年5月19日中午,王某与几个朋友在一餐馆吃饭,并喝了一杯白酒。餐后,王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以46km/h~50km/h的速度行驶。下午,王某驾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付某撞倒,事发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电话中未说明自己是肇事司机)。付某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120急救车将付某送走后,王某弃车离开了肇事现场,后来王某得知被害人死亡,王某直至次日14时许才到公安部门投案,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次要责任。

请结合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在报警时没有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身份,在120急救车离开现场后,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驾驶员应尽的义务,不等待交警到达接受处理即弃车离开了现场。王某离开现场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特别是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仍未立即投案,一直到事故发生24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投案时未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主观上害怕承担酒后驾车的责任。故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逃逸”的事实。

※【重点难点】(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者藏匿使其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者在构成交通肇事后明知拖带着被害人而不管不顾逃跑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触犯的其他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仍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17-14(单选):甲将私家车借给无照驾驶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实行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讲解】(1)乙无照驾驶,致1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乙将车开走属于逃逸(不管是否由丙劝走,但乙对被害人不顾则是事实)。但刘某的死亡是因丙的藏匿导致,不属于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乙而言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仅是“交通肇事后逃逸”。(2)因刘某的死亡与乙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且乙也认识不到,不具有过失,因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丙没有交通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案件解释》指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丙负有救助刘某的义务,但丙没有救助,反倒将刘某藏匿致刘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重点难点】(1)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前三种行为方式属于抽象危险犯,最后一种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4种具体行为之一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2)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达到对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形成高度危险的程度,而不需要发生具体的损害结果;②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将会被作为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前提是,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结果(可以理解为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只不过交通肇事罪单独成罪)。

例17-15(多选):下列选项中,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有( )。

A.甲和朋友一起喝酒,酒后(酒精含量88mg/120ml,达到醉酒程度)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因超速而将一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轻伤

B.乙严重醉酒后,在车辆密集的道路上高速逆向驾驶汽车,并闯入路侧自行车专用道,汽车与人群相撞,导致6名骑自行车的人被轧死,3人重伤

C.丙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撞死正常行走的行人1人,撞伤2人

D.丁春运期间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原本定额50人,实际承载120人

【讲解】A项表述中,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倘若将行人撞成“重伤”,且酒后驾驶,则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表述中,乙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表述中,毒驾并未纳入危险驾驶行为,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根据《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重伤1人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表述中,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

【答案】AD

例题拓展

例17-16(单选):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陈某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讲解】A、D项表述中,《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能理解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未遂犯,而应理解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犯(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既遂形态,因而该条规定可为“未遂的既遂化”),该条规定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7条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而《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由于陈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结果,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而非结果加重犯。B、C项表述中,陈某的行为同时因过失造成幼童死亡,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

【答案】C

例17-17(单选):关于甲实施的下列犯罪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为讨薪,持一块大石头砸坏一辆公交车的车门,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B.甲偷走仓库中供安装下水管道的下水井盖,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甲偷走高速公路上“前方有加油站”“前方有服务区”等标志(价值5000元),触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D.甲砸坏输油管道偷取石油数额较大,触犯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讲解】A项表述中,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B项表述中,下水井盖并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充其量构成盗窃罪。C项表述中,甲的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盗窃罪。D项表述中,偷取石油构成盗窃罪,砸坏输油管道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D

例17-18(案例):2018年4月22日,丁某驾驶出租车,沿一座小拱桥下坡时,由于小拱桥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某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其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底下拉出来,但没有拉动,丁某即用车上的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旁边,驾车逃离现场。李某后被他人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是趴在桥下坡约5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实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是不能发现的,而且汽车是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但即便能够发现肯定是近距离的,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

请分析:

(1)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为什么?

(2)如何认定丁某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丁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丁某主观上不可能预见桥下坡处躺着一个人,而且客观上也不可能看见李某,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因而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而更无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

(2)李某死亡是由于丁某的不救助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事故发生后,丁某负有保护现场,救助伤者,通知公安机关等义务,但是丁某是有能力救助而采取了将李某丢弃在路边,导致李某延误救治而死亡,李某的死亡与丁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丁某的不救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某死亡而放任李某的死亡,系间接故意,因此,丁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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