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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重点难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四种行为方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既遂)。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18-1(单选):甲生产假冒治疗糖尿病的注射药品,其成分是盐水和少量氢氧化钠的混合注射液,货值金额达20多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最恰当的表述是( )。

A.甲不构成犯罪

B.对甲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对甲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论处;该伪劣产品为假药,构成生产假药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D

※【重点难点】生产、销售假药罪:(1)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诈骗、非法行医等犯罪的,为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上述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致人重度残疾的;②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⑥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⑦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药品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上述情形中,致伤、致残等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18-2(单选):甲将面粉和某些制毒的辅料混合加工而成白粉,冒充云南白药出售,获利达20万元,造成数十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甲的行为构成( )。

A.生产、销售假药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诈骗罪

D.故意伤害罪

【讲解】A、B项表述中,假药不是药,劣药是药,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C项表述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字表明含有“诈骗”的成分,因而存在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从本题表述情形分析,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针对D项表述,根据《药品案件解释》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再定故意伤害罪。

【答案】A

※【重点难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在于:①生产、销售食品的性质不同。前罪造成危害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本身就不是食品的物质,而后罪的食品,则通常是食品的物质,因为变质而产生毒害。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或者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除了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外,还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才能构成犯罪。(2)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也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5)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述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如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18-3(多选):下列犯罪行为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

B.乙制酒厂在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酒予以销售的

C.丙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D.丁超市将发霉变质的糕点销售一空,造成10多人严重食物中毒

【讲解】针对A项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B项表述中,在白酒中掺入敌敌畏,属于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针对C项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案件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项表述中,糕点属于食品,因而超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答案】AB

※【重点难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其他走私罪的界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关税征管,亦即进出口货物需按规定征缴关税,凡是偷逃关税的行为,均可能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其他走私罪的对象是特定物品,其他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进出口物品的管制权,而非关税征管,亦即未经许可进出口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分为:①禁止出口,指走私文物、贵重金属2种,只有走私出境时才能构成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②禁止进口,指废物1种,只有走私废物进境时才构成走私废物罪。③禁止进出口,如武器弹药、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等。(2)虽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其他走私罪侵犯客体不同,但也不能完全对立:①当行为人将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走私出境时,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但走私入境偷逃关税时,虽不构成走私文物罪或者走私贵重金属罪,但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②当行为人将禁止进口的废物走私进境时,构成走私废物罪;但走私出境偷逃关税时,虽不构成走私废物罪,但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例18-4(单选):甲误将淫秽录像带当作普通录像带走私入境,但并未按照普通货物缴纳关税,偷逃关税数额较大。下列对甲的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

B.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C.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甲的行为属于客体错误

【讲解】A、D项表述中,甲错将淫秽物品当作普通物品,因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属于客体错误,而不是对象错误。B、C项表述中,甲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甲具有统一的走私的故意,因而按照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答案】D

※【重点难点】(1)走私行为(包括各类走私行为,不限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走私行为)包括以下方式:①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②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③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④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捐赠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⑤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⑥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⑦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2)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3)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4)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但是,该情形限于“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如果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论处。(5)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同时偷逃应缴税额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走私进口废物的处理:①经批准后进口废物进境,偷逃关税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②经批准但超量进口,或者未经批准,且偷逃关税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废物罪择一重罪处断。

例18-5(多选):甲直接向走私人乙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影碟机,数额巨大。则( )。

A.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C.甲、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

D.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帮助犯,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正犯

【讲解】《刑法》第155条规定了间接走私:(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据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换言之,“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间接走私行为,都应按照正犯处罚,而不是按照共同犯罪论处。

【答案】AB

※【重点难点】(1)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2)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藏匿违禁物品,以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但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在普通的货物、物品中掺入走私的货物、物品,例如,在普通的货物、物品中掺入走私的废物的,如果普通的货物、物品不构成走私罪(例如不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未达到偷逃关税的定罪数额),则只能定走私废物罪。(3)行为人主观上对走私对象不明确,只有概括故意的,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推定)。

例18-6(单选):下列走私犯罪行为中,认定正确的是( )。

A.甲在内海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时,以武力抗拒缉私,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B.乙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大量货物、物品,但具体走私对象并不明确,对乙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C.丙走私大量象牙,并在象牙中混入200克海洛因。丙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D.丁经批准后进口废物进境,偷逃关税达50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讲解】A项表述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而非牵连犯。B项表述中,行为人主观上对走私对象不明确,只有概括故意的,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推定)。C项表述中,丙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D项表述中,对于走私进口废物的,经批准后进口废物进境,偷逃关税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批准但超量进口,或者未经批准,且偷逃关税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废物罪择一重罪处断。

【答案】D

※【重点难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众阻挠缉私的。

例18-7(多选):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B.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数额巨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间接正犯

C.聚众阻挠缉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D.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讲解】A项表述中,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表述中,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数额巨大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正犯,而非间接正犯。C项表述中,聚众阻挠缉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此情形并非“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针对D项表述,根据上述“重点难点”的讲解,D项表述正确。

【答案】AD

※【重点难点】(1)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另成立出售、运输假币罪。如果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出售或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则应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或运输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2)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在伪造货币后而持有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使用的假币是其伪造的货币,则只定伪造货币罪,而持有、使用的行为被吸收,不再单独定罪。(3)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论处。

例18-8(单选):甲伪造人民币币值达20万元,将其出售,并帮助朋友运输伪造的欧元,币值达5万元。甲的行为( )。

A.构成伪造货币罪、出售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伪造货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

C.构成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D.构成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

【讲解】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另成立出售、运输假币罪,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货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货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题表述中,甲伪造货币的行为与出售假币的行为具有同一性,只定伪造货币罪,但运输伪造的欧元与伪造货币的行为不具有同一性,因而对甲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重点难点】(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4种客观行为方式: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3)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4)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5)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6)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例18-9(单选):下列犯罪行为中,应当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是( )。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支取现金的

B.乙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C.丙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采取现金退货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巨额资金的

D.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

【讲解】A项表述中,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妨害了信用卡的管理。B项表述中,乙的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D项表述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表现。

【答案】D

※【重点难点】洗钱罪:(1)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2)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①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②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③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④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⑤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⑥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⑦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7种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①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②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③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④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⑤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⑥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⑦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将洗钱罪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不影响洗钱罪的“明知”的认定。(4)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与上述7种上游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不单独成立洗钱罪。如果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以洗钱罪论处。

例18-10(多选):下列犯罪行为中,构成洗钱罪的是( )。

A.甲对某恐怖组织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协助转移境外

B.乙(15岁)将走私毒品所得的10万元交给知情的陈某,陈某协助为其办理了账户

C.丙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为了将财物变现,丙找到在典当行工作的魏某,在给予魏某好处后,魏某帮助丙将其大量财物变现

D.丁与在银行工作的好友余某协商,丁从银行诈骗出1000万元贷款后,由余某将该款汇往境外。事成之后,丁给余某好处费200万元

【讲解】A项表述中,恐怖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B项表述中,乙未满15周岁,对走私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等下游犯罪的认定。简言之,B项表述中的上游毒品犯罪事实存在即可。C项表述中,盗窃罪并非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魏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项表述中,对于事前通谋的,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AB

※【重点难点】(1)构成集资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构成要素。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例如,对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仍然大量骗取资金的,也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的,是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是集资诈骗罪:①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③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④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⑤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⑥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⑦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⑧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⑨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⑩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B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例18-11(单选):下列选项中,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是( )。

A.甲在其单位内部同事间拉资金入伙,欲图合伙炒房,募集20人共资金1500万元

B.乙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为名,向社会募集资金1000万元,实被其用于炒股,案发之前归还了大部分集资款

C.丙未经批准以办厂为名,向该县数千名群众集资5000余万元,被其用于购买高档轿车、旅游、吃喝,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D.丁以工程建设急需资金,承诺高额利息,在县里募集资金,在募集3000万元资金后携带集资款跑路

【讲解】A项表述中,单位内部同事间的集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资的“不特定对象”条件,因而不构成犯罪。B项表述中,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项表述中,对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D项表述中,对于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答案】B

※【重点难点】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2)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于“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对于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条件,但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因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欲追究单位贷款诈骗的刑事责任,只能适用合同诈骗罪。(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①犯罪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②主观内容不同。骗取贷款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打算日后归还,其目的只是骗取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并不打算日后归还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18-12(单选):甲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甲公司的行为构成( )。

A.骗取贷款罪

B.贷款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诈骗罪

【讲解】甲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甲公司并非自然人,因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甲公司编造虚假项目骗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犯,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答案】C

※【重点难点】信用卡诈骗罪:(1)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作废的信用卡包括:①由于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②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由于办理退卡手续而失效;③由于挂失而失效。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括以下情形: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4)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前三种行为方式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而恶意透支则以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②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③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抢劫信用卡并当场提取现金的,或者并未使用的,都构成抢劫罪;若抢劫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应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例18-13(多选):甲实施的下列犯罪行为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 )。

A.甲明知乙在伪造信用卡,而窃取乙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

B.甲在商场窃得一张没有设置密码的信用卡并使用

C.甲通过在ATM机旁安装摄像头,获取他人信用卡卡号及密码,然后通过网络支付方式消费数万元

D.甲从朋友处骗来一张信用卡并使用

【讲解】A项表述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表述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项表述中,甲通过在ATM机安装摄像头,获取他人信用卡卡号及密码,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甲又通过互联网使用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形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项表述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ACD

※【重点难点】保险诈骗罪:(1)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2)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上述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18-14(单选):下列关于保险诈骗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定性,正确的是( )。

A.甲为其父亲投保人寿保险后,将自己作为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将父亲杀死,甲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B.乙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后,将汽车推进河中毁损,谎称被盗,以骗取保险金,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系某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丁系某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明知投保人戴某实施保险诈骗,仍然故意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对于丁只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讲解】A项表述理论上应属于牵连犯,但《刑法》对此情形明文规定为数罪并罚。B项表述中,乙毁坏自己的汽车属于自损行为,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只构成保险诈骗罪。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D项表述中,丁明知他人保险诈骗还提供帮助,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答案】C

※【重点难点】逃税罪:(1)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自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逃税罪共犯论处,从重处罚。(2)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已经缴纳了税款。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纳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行为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回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出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8-15(单选):甲公司因产品出口得到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客商退货四分之一。该公司隐瞒这一事实且未补缴税款100万元。甲公司的行为构成( )。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逃避追缴欠税罪

C.逃税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应当数罪并罚

【讲解】甲公司并不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而是由于质量问题被外商退货导致应缴税款没有补缴,所以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构成逃税罪。

【答案】C

例18-16(单选):甲公司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进口国政策调整而无法出口,甲公司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100万元,其中包括该产品已征得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4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行为的定性,最为准确的是( )。

A.合同诈骗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逃税罪

D.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讲解】甲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100万元,其中已缴税款40万元,对于已缴的40万元税款构成逃税罪,对于剩余60万元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答案】D

※【重点难点】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典型的目的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①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③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④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3)行为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8-17(单选):网站经营者甲未经权利人乙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传播其破解商业软件的源代码;甲的网站采用会员制方式,会员交纳注册费后方可登录阅读,所收取的注册费用达10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

A.侵犯著作权罪

B.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C.侵犯商业秘密罪

D.属于著作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讲解】甲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获取的会员费(获利)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答案】A

例题拓展

例18-18(多选):下列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正确的是( )。

A.甲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B.乙未获烟草专卖局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200箱进行批发和零售,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罚

C.丙制药公司生产、销售假毒疫苗,违法所得近50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丁公司长年将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食用油经销商,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丁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讲解】针对A项表述,《食品案件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B项表述中,乙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C项表述中,假毒疫苗属于假药,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针对D项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ABCD

例18-19 事实一:甲以银行定期存款3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定期存款1.5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元,高利贷出,赚取息差。

事实二: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

问题1(单选):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D.甲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问题2(多选):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甲已死亡,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应对500万元予以追缴

【讲解】问题1:(1)宣传筹资,承诺还本付息,符合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3)高利放贷,4倍以内的利息受民法保护,不构成犯罪,无所谓非法经营罪。

问题2:(1)甲明知不能归还,仍然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仍然大量骗取资金”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即,对以后的资金200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款项构成集资诈骗罪。(2)对于金融诈骗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已废除死刑。(3)甲死亡,导致对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对赃款进行追缴、退还被害人。

【答案】问题1:B;问题2:ABD

例18-20(案例):江某与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了钱。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给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郑某虽将信用卡交给江某保管,但是却没有同意江某使用该卡,江某私下用来取走现金,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择一重罪处罚,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江某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由于伪造信用卡是手段行为,而使用信用卡诈骗是目的行为,两者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在本案中,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江某定罪处罚。

(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提取现金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构成盗窃罪。理由: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提取现金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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