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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侵犯财产罪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包括侵犯财产罪的概念、特征和10个具体罪名的概念、特征及其认定。本章属于重点章节,10个具体罪名都是重点内容。本章出题方式包括各类题型,出题频率较高。

●大纲要点解析

一、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类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②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③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④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按照行为方式可以区分为占有型犯罪、挪用型犯罪和毁坏型犯罪。占有型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等。挪用型犯罪如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毁坏型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此外,还有不履行债务类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且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罪。

二、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1.抢劫罪

(1)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抢劫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此外要注意:①行为人抢劫的财物属于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以抢劫罪论处。②抢劫赌场赌资、他人犯罪获得的赃款赃物的(如其他行为人通过窃取获得的赃款赃物),也以抢劫罪论处,但抢的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劫走的行为。①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较常见的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理解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抢劫罪中实施暴力的目的限于当场劫财,具有“当场性”。例如,行为人为了奸淫而将女行人击昏后实施奸淫行为,事后发现女行人身上有2000元钱,便顺手牵羊,这属于强奸罪和盗窃罪,而不是强奸罪和抢劫罪,因为不具有当场性,况且暴力击昏的目的不是抢劫,而是强奸。假如为了劫财而暴力殴打女行人,强行搜身劫财后实施奸淫,这里的劫财行为具有当场性,因而应当对行为人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暴力所击打的对象一般针对被害人,假如当场针对家属实施暴力,迫使财物控制者交出财物,也构成抢劫罪,如果不具有当场性,而是将被害人劫走并要求其亲属交出财物的,则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抢劫罪。如果与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如为了抢劫银行,而将门前闲聊的两个人刺成重伤,其目的是为了顺利实施抢劫银行,此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②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因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由财物被劫走。③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蒙汗药毒昏等,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a.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被他人打昏在路边、被过往车辆撞昏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盗窃罪。b.抢劫罪所使用的其他方法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如果不是针对他人身体施加影响力,即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两种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罪既遂;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罪未遂。

(3)转化型抢劫罪。1)《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2)转化型抢劫罪应当具备的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实施了上述行为虽未达到较大数额,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抢劫罪。③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其暴力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3)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①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因此,对于先前行为不构成犯罪之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只有在其后续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罪。②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认定,应当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进行分析,特别注意把握没有共同故意的“实行过限”行为。在分析有无共同故意的基础上再结合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做到准确定性。③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如盗窃枪支、金融诈骗、抢夺弹药等,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条件的,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如果有抢劫罪特别法条规定的,依据特别法条的规定转化,如转化为抢劫枪支罪。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因行为人对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即对上述行为不具有认知能力,因而不定转化型抢劫。根据《未成年人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如下8种加重情节:1)入户抢劫。①户、入户抢劫的含义及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户”是指他人日常生活使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不能认定为户。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②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或者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发生后,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户外,即脱离了户的范围,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即便转化,也应当按照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认定;将被害人从户内骗出,进而实施抢劫的,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即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的抢劫必须发生在户内,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需要注意的是,“入户抢劫”与“入户后抢劫”不是一个概念。总之,入户抢劫必须是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其二,入户时具有能盗窃就盗窃、不能盗窃就抢劫的目的,具有这种目的时,如果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其三,入户时具有事后抢劫的目的。即入户时打算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同时具有被人发现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意思,进而成立事后抢劫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概言之,入户时具有实施准抢劫罪的目的,也属于以抢劫为目的的入户。③认定入户抢劫的其他问题。其一,对于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携带凶器入户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其二,由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户”是行为对象之一,因此,只有当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抢劫行为,而且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户”时,才能承担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误将家庭住所当作卖淫场所、普通商店或者废旧厂房而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其三,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换言之,不要求行为人身体处于公共交通工具上,而是要求行为人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财物。此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对于抢劫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阻止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的银行运钞车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但不是运钞车,而是其他物资或物品,或者抢劫的对象并非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是运钞车本身的,都不能算抢劫银行。4)多次抢劫(抢劫3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的。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在认定抢劫数额巨大时,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首先包括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此情形不另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只定一个抢劫罪。例如,抢劫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由于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必须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特别要求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之间具备直接性要件,且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具有预见的可能性。例如,为了抢劫而捆绑被害人,逃走时忘了为被害人松绑,导致被害人停止血液循环或者饿死的,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但是,对抢劫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追赶抢劫犯的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身负重伤或身亡的,抢劫犯离开现场后被害人不小心从阳台摔下身亡的,都不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即冒充军人或警察实施抢劫。但如果是真正的军人或警察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但应当依据抢劫罪依法从重处罚。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此情形中表述的“枪”必须是真枪,如果是持假枪抢劫的,按照一般抢劫罪论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但如果本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抢劫罪。但如果误将军用物资认为是抢险物资的,应当适用本项规定。

(5)抢劫罪的立法特例。①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不论是抢走并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有占有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②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都以抢劫罪论处。

(6)对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抓赌”“抓嫖”案件的定性。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①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②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③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8)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①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②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9)抢劫罪的罪数。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盗窃罪

(1)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对象是财物。认定“财物”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里的占有并非民法上的占有,至于如何判断属于他人占有,较为复杂。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拿自己家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和社会上的作案有所区别。b.财物主要是动产,但不限于动产,例如,行为人乘天黑将他人种植的珍贵树木挖走。c.财物包括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无论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都不包括某些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对象的物品,这类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军事秘密等。例如,根据《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盗窃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438条规定,军职人员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d.财物包括普通财物和违禁品,违禁品如毒品、赃物等。但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或毒品等违禁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定盗窃罪。②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③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一般是1000元至3000元(具体认定标准参见下列第(2)点内容);对于行为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1)盗窃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是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一般是1000元至3000元,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2)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是否具有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节。

(3)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①盗窃罪既遂和未遂认定的学说。区分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学说包括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损失说等不同观点。其中,失控说主张,凡是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控制说主张,凡是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罪既遂,反之为盗窃罪未遂;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凡是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通说认为,对于盗窃一般财物的,采取失控加控制说,对于盗窃无形财物的,采取控制说。②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如在商店偷东西,较小的东西如金项链、金戒指、高档手表、相机等,行为人将该财物放入口袋,藏入怀中,夹在腋下,就足以致使被害人失去控制,这属于既遂;但对于体积较大的,如彩电、家具、冰箱等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算失去控制,构成盗窃罪既遂。

(4)盗窃罪与偷开机动车辆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①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②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③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6)盗窃油气和油气设备的定性。①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②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③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④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3.诈骗罪

(1)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本质在于“骗”,骗的结果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因此“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本质要素。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较大损失的,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通过使用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实施诈骗的,也构成诈骗罪,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而不包括其他非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通过甜言蜜语骗取爱情的,因不以公私财物为对象,不构成诈骗罪。②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不具有使他人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不是诈骗罪的欺骗行为。③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即受骗者产生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认识错误。④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处分财产意味着被害人“自愿地”将其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例如,甲假装在商场购买西服,并声称去试镜,待售货员接客之际携衣而走,甲的行为虽含有欺骗的意思,但欺骗仅是盗窃行为的手段,甲的行为应为盗窃而非诈骗,因为售货员并没有自愿交付财产的意思。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⑤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成立诈骗既遂,要求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的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被害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和国家,例如,根据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被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的,不成立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嫖资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但是,行为人向卖淫女支付嫖资后,又以欺骗手段将嫖资骗回的,构成诈骗罪。⑦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000元至1万元。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诈骗罪的共犯。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诈骗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一个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对此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4)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诈骗罪,即《刑法》第192条至第200条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1)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区别。①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特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对税收、合同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欺骗手法多种多样,法律上没有限制;特殊诈骗罪具体表现为某一特定领域内以特定的欺骗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例如,信用卡诈骗罪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③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特殊诈骗罪的主体除了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以外,其他特殊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处理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关系的原则。《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再如,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对此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5)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者相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的手段不是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则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调包”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的,尽管有欺骗性手段,但是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欺骗手段仅起次要作用,故应以盗窃罪论处。注意: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盗窃与诈骗并用,例如,使用调虎离山之计将被害人支开,乘机窃取其财物的;窃取他人的银行存折、汇款单,冒领他人的存款、汇款的;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冒名使用的。这些行为虽然有诈骗的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或者是为盗窃创造条件如调虎离山的情形,或者被视为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后续行为,如盗窃存折后的冒领行为,都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原因就在于这几种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地处分财产的特征。此外,由于机器不可能被骗,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抢夺罪

(1)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实施多次抢夺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构成本罪须以抢夺财物“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为必要。对于虽未达到抢夺数额较大,但属于多次抢夺的,也符合抢夺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照刑法规定的特定罪名论处,不定本罪。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实施多次抢夺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本罪的本质特征。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抢夺罪的认定。①实施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②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第2款)。这里的携带是指行为人将凶器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而予以现实支配,但并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不能等同于犯罪工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3)飞车行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5.侵占罪

(1)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合法占有+非法侵吞”是侵占罪的典型特征。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3种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该地点或场所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个人埋藏于某一地点的财物或者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人不确切的埋藏物。不是上述3种财物的,不能构成侵占罪。②行为人将财物侵占。所谓侵占,是指以非暴力的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③行为人对所侵占的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所谓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或者交出。④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只有非法侵占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成立犯罪;侵占数额较小的财物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①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②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③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3)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①他人利用行为人的银行卡存款,实际上相当于行为人受委托管理他人的现金,行为人以拒不归还的意思从银行取款据为己有的(不论是从柜台取款还是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只成立侵占罪,不成立其他犯罪(行为人对银行不存在犯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在银行柜台取款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②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6.职务侵占罪

(1)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条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别关键。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为非国有性质,否则可能构成贪污罪。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情形。①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②对于农村村民小组长(注意:不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③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①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②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③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①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行为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和诈骗。如果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②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③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7.挪用资金罪

(1)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②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注意:如果这类人员将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论处,不定挪用公款罪,因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①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挪用资金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未侵犯处置权;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②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③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①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则是掌管、经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②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经手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其他财物。③挪用的用途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只能是归单位使用,不能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④危害结果不同。挪用资金罪将挪用的资金分为3种不同的用途,分别在挪用的时间和挪用的数额上作不同的要求,且没有明确规定要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在挪用的时间和挪用的数额上没有作明确的要求,但规定挪用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⑤直接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

8.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①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本罪的行为方式就是威胁和要挟。敲诈勒索罪中“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合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2)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①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②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③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抢劫罪,而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④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①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②行为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5)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①客观行为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人质)。②威胁的实施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绑架罪威胁实施的对象是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等。③财物的取得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使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绑架罪则是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者满足其要求,以换取人质。

9.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的一切行为。①通过对财物行使有形力,导致财物的完整性受到明显毁损的,当然属于毁坏财物。例如,将他人的电脑砸毁,将他人的动物杀死的,属于毁坏财物。②通过对财物行使有形力,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也属于毁坏财物。例如,涂黑他人的广告牌内容的,属于毁坏财物。又如,将他人的汽油与燃料油相混合的,将他人分装的大量不同纽扣相混合的,属于毁坏财物。③虽然没有直接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但使他人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同样是毁坏财物。例如,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将他人的鸟笼打开导致鸟飞走的,将他人鱼池的闸门打开导致鱼游入河里的,均为毁坏财物。所谓财物的减少或者丧失,不仅包括因为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效用减少或者丧失(使他人鱼池的鱼游走,将他人的戒指仍入海中,低价抛售他人股票),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为报复泄愤而将他人现金扔入水沟)等情况。“效用”还包括美观方面的效用,所以,使财物外观发生变化的,也可能是毁坏财物。例如,向他人的美术作品泼洒污物的,在供人欣赏的物体上擅自张贴广告的,也属于毁坏行为。行为是否属于毁坏,与财物能否修复无关。当然,毁坏的是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另外,本罪应以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及毁坏财物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较小,但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

10.破坏生产经营罪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1)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活动。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①本罪的对象是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设备和用具。如果是侵犯闲置不用的设备、用具或者非生产、经营性的设备和用具,均不构成本罪。②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和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应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类似毁坏财物的方法,如破坏锅炉、切断电源、拆毁重要机器部件,毁坏庄稼、果树,破坏灌溉设备等。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所谓“其他个人目的”,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通过破坏机器设备达到怠工、停工休息的目的。

(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②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③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④其他破坏生产经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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