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174100000023

第23章 交易秩序(1)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要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而不包括社会组织。

2.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个人的生活需要。

3.消费者既可以是商品、服务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使用人。

4.消费者必须是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即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们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地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5.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这9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5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4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消费者权利主要有以下7项,即:

1.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2.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3.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4.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5.有权获得合理赔偿;

6.有权获得消费教育;

7.有权获得健康环境。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另一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种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当然,约定内容应是法律、法规许可的事项。如果约定内容违法,比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履行这一义务是与消费者实现监督权相对的。它要求经营者切实把消费者当作上帝,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价格、品种、数量、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同时也达到其营利的目的。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责任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

(2)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责任。

(3)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以外的其他责任。

(4)经营者对以上义务的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不得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1)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2)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3)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之间,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任何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法命名的专门调查产品质量关系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违反善良风俗,丧失合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商业惯例;

3.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商品的标记和商业信誉,采用假冒、伪造等具有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造成公众对假冒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的误解,从而牟取非法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下列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引起他人误解,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

1.主观和客观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支付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

2.对象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方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等,有时也包括参与该经营活动的政府官员,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独立的中介人。

3.形式上的特征。支付给商业贿赂行为对象的收入和报酬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所提供的优惠,它可以表现为提供财物、资助子女出国或到外地旅游、包揽旅游费用等。

4.方法上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在账外暗中进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概括式的方式给商业秘密下了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1.未申请专利的设计资料、图纸、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秘密配方,包括尚未取得专利及法律规定不能获得专利的实用技术。

2.经营管理技术资料,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和工人等所掌握的不成文的知识、技巧和诀窍。如饭店管理模式,仓储式商场的经营方法,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等。

3.企业未公开的客户资料,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协作伙伴,主要客户,产品的销售渠道或途径。

4.企业的经营决策,包括新产品的开发,产品的定价,产品的技术含量,新产品何时投放市场,用户群的确定,营销策略等。

5.企业的投标书,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工期,投标质量、费用及完工日期等。

6.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不为公众知晓性;

(2)经济实用性;

(3)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同类推荐
  • 商业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

    商业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

    一个好的商业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成为带领商业圈成熟发展的导航标,但在面对种类各异的商户、缤纷繁多的客户群、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与政府调控下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商业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一书对商业物业管理概述、商业物业管理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物业管理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物业纠纷案件、宝龙集团商业物业管理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等问题做了翔实的介绍,这为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纠纷解决能力,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下游刃有余,并立于不败之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路径。
  • 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思想、感情的表达是指要作为著作物被认可,必须是人们精神活动的表达。因此,仅仅是一些数据或者历史事件的记载(如神州六号的发射新闻纪录,餐厅菜单等),不能说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物。
  • 刑法

    刑法

    袁继红、楼伯坤主编的《刑法(第三版)》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教材,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门课程,本教材在编写的总体思路上采用新颖的编写体例,在核心理论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理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将法律的程序性规范与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融会贯通,通过典型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训练学生的刑事法学的实务应用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约请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专家对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适用重点、难点。
  • 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

    建筑工程领域所涉及的法规内容繁多,而建筑法规类学科的教学课时较少,加之法规不断完善,其更新速度较快,教材课本难以同时跟进。故为了学生能够较容易掌握这部分信息,开发此书。
热门推荐
  • 抛起的瞬间(千种豆瓣高分原创作品·看小说)

    抛起的瞬间(千种豆瓣高分原创作品·看小说)

    很少有人愿意独自到地铁里来,因为人在里面是不死的。并不是永生不死,而是普罗米修斯那种不死。在地铁游荡的人常常会听到激烈的搏斗声、子弹声,看到一个个影子在墙上搏斗,或者是地铁里往昔的工人还在默默地工作着,被末日失控的地铁撕裂。人并不会惧怕死亡,那只是没有意识而已,人每晚都在丧失意识,但是明确地知道自己会醒来,如果是一个无法醒来的夜晚,那无尽的寂寞和痛苦就会涌上来。而地铁里面一幕一幕永远重复的死亡,像是激烈的诅咒,将巫术带来这个世上,让人害怕指向自己的杀人骨。
  • 霸道校草最爱拽丫头

    霸道校草最爱拽丫头

    他们是互相嫌弃的冤家!但是……第一次见面,张浩晨就对梁欣儿产生了不一样的感觉!两个人整天吵架!但是没想到他们竟然被早早的“订了婚”这下更有的吵了!但是张浩晨好像慢慢喜欢上了梁欣儿!偏偏缠着她到霄禁!故意不让她回宿舍!“张浩晨,你无赖!”“你信不信我会更无赖?哼哼!”“你……你要干什么?张浩晨你别乱来啊”“放心我不会乱来的!嘿嘿嘿!”“你……唔唔!”……
  • 我在柯南讨生活

    我在柯南讨生活

    “柯南,放下妹子,让我来!”这是一个逗比主角在柯南世界的搞笑求生路
  • 评论与反思:发现保险法的精神

    评论与反思:发现保险法的精神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法为规范中国保险业作出了突出贡献。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实践中的保险法存在诸多瑕疵、评论现实中发生的疑难判例、反思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发现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律和精神,我们愿成为保险法研究的铺路石!
  • 阿尔法外星少女

    阿尔法外星少女

    这个顶着奇怪发型出现的少女鲁霏霏,真的是外星少女吗?可是……到地球上来买15种不同口味的泡面,这种任务也太乱来了吧!如果她是俞海找来整自己的人,那刚才自己弄坏她发型时,她头顶冒出来的那道奇怪的蓝色电流是怎么回事?
  • 全球通缉:追捕出逃少夫人

    全球通缉:追捕出逃少夫人

    “白宥熙,三秒内把我的浴巾还回来!”“好呀,出来摆个POSS,我就给你。”洗完澡后浴巾不翼而飞,他堂堂宫家掌权人竟然险遭偷拍!她是父亲临死前钦定的儿媳,钦定开始就肆无忌惮的搬进他别墅,美名其曰培养感情,但是自此后抓小三,警局赎人的事就络绎不绝。最可恶的是这女人竟然在他水里下药,拍了无数照片后逃跑!他咬牙,实在忍无可忍,全球下达通缉令。如有抓到少夫人并带回来者,赏金千万!
  • 艇斋小集

    艇斋小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道者恒也

    道者恒也

    “天清地灵,太上台星,化煞驱鬼,以雷渡之!”一道雷霆自天外而来,劈裂了大地,劈在了那旱魃身上……
  • 你的背影是我无法跨越的爱

    你的背影是我无法跨越的爱

    一个天生富贵的年轻儒商,两个来源于底层的女大学生,在爱情与事业,独立与依附之间,相互演绎着不同的解读,是像灰姑娘一样将童话进行到底,还是在高楼林立间坚守自己的尊严,在轻快的文字间,在哲理般的语言里,答案慢慢揭晓。商场的欺诈,爱情的缠绵,离别的愁苦,独立的高贵,字字渗透笔端,揭示出现代女性对爱情与事业的最新解读。
  • 星际之大时代

    星际之大时代

    为了解救水深火热的被遗弃的地球遗民,迷失百年之后,他毅然踏上征程。武道之极是什么?先天功,八荒六合唯我独尊功,龙象般若功,神照经,易筋经,洗髓经……浩瀚的武学,纷繁的星际大时代,给你非凡的畅快享受。在茫茫星空之中,又有多少未知的精彩?一切尽在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