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账。各衙门完成一项任务,即将情况报到六科,相当于“结账”;不能按期完成的,向六科说明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而又无法充分说明理由的,六科可以参奏。
(3)报账。六科定期将各衙门完成任务的情况,报送给司礼监,由司礼监呈送给皇帝。
4.可行的实施方略
张居正在这篇奏疏里,比较详实地阐述了《考成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1)明确了实施时间。“请自今伊始,申明旧章”。
(2)明确了实施方法和步骤。即首先,“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覆奏钦依,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终注销”。这一步,实际上是要求各衙门建立“底账”。
其次,“除通行章奏不必查考者,照常开具手本外,其有转行覆勘,提问议处,催督查核等项,另造文册二本,各注紧关略节,及原立呈限,一本送科注销,一本送内阁查考”。这一步,实际上要求各衙门在“底账”的基础上,再建立两个“副本”,一本交六科,一本交内阁。
最后,“该科照册内前件,逐一附簿候查,下月陆续完销。通行注簿,每于上下半年缴本,类查簿内事件,有无违限未销。如有停阁稽迟,即开列具题候旨,下各衙门诘问,责令对状。次年春、夏季终缴本,仍通查上年未完,如有规避重情,指实参奏”。这一步,主要是明确“结账”的时限要求以及问责方式。其问责方式有两种,一为“诘问”,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函询;二为“参奏”,相当于我们现在的通报批评。
5.严格的纪律监督
为保障《考成法》的落实,张居正在这篇奏疏里,明确了三个监督主体的责任,即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如此,月有考,岁有稽,不惟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
对张居正实行的这次改革,后来的历史学家评价不一。而在笔者看来,朱东润先生在《张居正大传》中的评价最为中肯。从他的评价看,这场改革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简单异常。老先生评价说:
“只要各衙门分置三本账簿。一本记载一切发文、收文、章程、计划,这是底册。在这许多项目之中,把例行公事无须查考的,概行剔除以外,再同样造成两本账簿:一本送各科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如有积久尚未实行,即由该科具奏候旨;一本送内阁查考。居正的综核名实,完成万历初年之治,最得力的还是这三本账簿。”
朱老接着又发了一段感慨,说明了张居正恢复《考成法》的重要性。他说:
“十六世纪的中国民族血液里,已经渗入因循的成分,‘置邮而传之四方’,成为一切政令的归宿。法令、章程,一切的一切,只是纸笔的浪费。几个脑满肠肥的人督率着一群面黄肌瘦的人,成日办公,其实只是办纸!”
二是高明异常。中国历史上还有一种观点,即认为张居正的万历新政算不得改革,原因是它并没有在制度上有所创新。而历代的许多改革,一般总要增加一两个新机构,建立几个新制度,造点形式和声势等。殊不知,这正是张居正的极高明处。朱东润先生对此的评价是:
“居正是一个现实的政治家。他知道政务的办不通,不是机构的缺乏,所以他不主张增加政治机构。他也知道公文政治不能打倒公文政治,所以他不主张提出新的法令、章程,增加纸笔的浪费。他只要清清白白的一个交代……他以六科控制六部,再以内阁控制六科。这就是居正的政治系统。”
列位可别小看了张居正的这个“政治系统”,实际上它已在不声不响中改变了明朝的祖制,把掌控官员的权力全部收到了内阁,也就是他自己的手中。这一点,从刘台攻击他的奏疏中可以反证出来。刘台说:“居正定令,抚、按考成,章奏每具二册,一送内阁,一送六科。抚、按延迟则部臣纠之,六部隐蔽则科臣纠之,六科隐蔽则内阁纠之。夫部院分理国事,科臣封驳奏章,举劾其职也。内阁衔列翰林,止备顾问,从容论思而已。居正创为是说,欲胁制科臣,拱手听令。祖宗之法若是乎?”刘台的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内阁本来只是皇帝的秘书班子,相当于顾问的角色,但张居正这么一改革,就把所有官员都管起来了,怎么能不高明呢!
三
俗话说:“秤砣虽小压千斤。”搞改革跟练武功一样,不在于你学了多少套路,不在于你的招式多么优美,关键在于你能否练就一两个绝招,然后找准对方的弱点,一招击中要害!当年桑弘羊实行改革,提出“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看起来很神秘,其实很简单。他用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平准法》,把一切囤积居奇的利益从富商大贾手里转到了国家手里;一个是通过《专卖法》,把盐、铁等重要资源开发的巨额利益从富商大贾手里转到了国家手里。
张居正比桑弘羊更高明,他从最难做也最容易做的事情入手,把《考成法》当成一条鞭子,通过它,“自可不加赋而上用足”。历史证明,张居正的十年新政取得了成功,“数年之间,纪纲振举,百司奉职,海内之治,庶几小康,此市人田夫,所共歌颂而欣庆者也”。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许多历史学家甚至历史教科书都把张居正改革的成功归功于《条鞭法》。这其中存在误解,从朱东润先生的考证看,这一观点至少有以下三点值得商榷:
1.关于名称
《条鞭法》真名叫《条编法》。这一点,可以从张居正万历五年的奏疏中看出来,他说:“条编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
2.关于性质
《条编法》并不是完全对赋税方法改进,而是对徭役方法的改进。明代的徭役分为里甲、杂泛和均徭三类,其中,均徭分为力差和银差两种,力差主要包括看仓库、看门、守道路、守河堤、守监狱等;银差主要包括州、县官员的日常差使费用和廪、增、附生学习的有关差使费用等。这两差采取的办法为,各县把民众分为十甲,每年由一甲承担本县的一切徭役,十年一轮,周而复始。这种办法看起来很好,老百姓的负担也很轻,因为十年才轮一回。但现实的状况却是,由于力差、银差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这就给了各级官吏随意加码的空间,从而导致役重费繁,老百姓每轮值一年,实质上那一年就会倾家荡产。
面对这种情况,几个有良知的官员,如浙江巡按御史庞尚鹏、江西巡抚刘光济等,开始在自己的辖区内探索实行《条编法》,具体做法为,先把一县之民分为三等,即有丁无粮者为下户,有丁有粮者为中户,粮多丁少和丁粮俱多者为上户;然后规定一县的差役全部由州、县官募人充当,所需费用统一核算;最后将核算的费用按照丁、粮比例,全部派到丁、粮里面,一起缴纳。至于实施这个办法的好处,当时曾有官员总结为“三便”、“三不便”,即“便于小民而不便于贪墨之官府,便于贫乏而不便于作奸之富家,便于里递而不便于造出之吏胥”。
3.关于实施的步骤
张居正采取了“三步走”的战略:支持庞尚鹏和刘光济在浙江、福建、江西推行《条编法》;于万历四年将《条编法》推行至湖广;于万历九年将《条编法》推行至全国。由此可见,《条编法》是在张居正万历新政接近尾声时才开始全面推行的,因而它算不得张居正改革的主要内容,自然也谈不上为改革成功做了突出贡献。
四
在张居正的故居前,有这样一副对联:“恩怨尽时方论定,封疆危日见才难。”可别小看了这一副对联,短短十四个字,既道出了张居正改革成功的主要原因,也说出了张居正死后遭到彻底和残酷清算的缘由;既揭开了大明王朝“无可奈何花落去”的趋势,也揭开了历代王朝兴亡周期率的一个关键因素;既为张居正的个人及家庭悲剧叹息,也为几千年来改革家的悲剧结局叹息。仔细品味这副对联,我们可以领略到以下几点:
1.恩及何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管是现代人,还是当时的人,只要稍具一点公心,都不得不承认张居正对大明王朝是有恩的,对天下百姓是有恩的。这种大恩不仅缓解了百姓的苦痛,也延续了大明王朝的寿命。
2.怨由何生
改革是需要强权支撑的!张居正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在于他刚刚登上改革的舞台时,万历皇帝年龄尚小,张居正名为首辅,实际上却掌握了最高权力,成了“不是皇帝的皇帝”,在许多问题上不是“圣心独裁”,而是“相心独断”。但是,随着万历皇帝的渐渐长大,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逐渐滋生,“怨”渐渐大于“恩”,最后导致了对张居正的疯狂清算,包括推翻张居正在位时实施的制度、削除他的谥号、革掉其子孙的官职与功名、抄家、流放其子孙等等。
3.定在何时
从历史的规律看,制造一起冤案容易,平反一起冤案却很难。张居正死后不到九个月,便遭到了彻底清算,全家人跟着蒙冤受罪。可其平反呢?却历经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先是熹宗天启二年(公元1622年),皇帝想起了张居正的大功,恢复了他原来的官职,给予祭葬礼仪,并把张家没有变卖的房产发还给他的后人。到了思宗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在礼部侍郎罗喻义等人的呼吁下,恢复了对他的后人的官萌和诰命。
崇祯十三年(公元1640年),在张居正的重孙子张同敞的请求下,朝廷恢复了张敬修的官职,并给了张同敞一顶“中书舍人”的帽子。至此,明王朝算是给了张居正一个比较公允、比较肯定的评价。但一切都已经晚了。因为这时,距张居正死去已有七十八年,而距明朝的灭亡只有四年。时人对此的评论是“抚髀思江陵,而后知,得庸相百,不若得救时相一也”。
4.悲于何劫
张居正的悲剧,看起来是一人及一家的悲剧,实质上则是大明王朝乃至历代王朝的悲剧。这种悲剧的真正内容是什么呢?那就是“狡兔死,走狗烹;高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在中国历史上,这种悲剧总在不断地重复上演,而这种不断上演的悲剧,就如同一桶又一桶的冰寒之水,浇灭了一代又一代士大夫的良知和良心,也浇灭了一批又一批改革者的忠肝义胆和献身精神。既然当忠臣得不到好下场,既然搞改革得不到好回报,那又何必自讨苦吃呢!既然皇帝都那么刻薄寡恩,翻脸不认人,那又何必奉行愚忠愚孝呢!
比较来说,在中国历史上,在对臣子的人格侮辱和剥夺生存权方面,明朝的皇帝是最荒唐、最残暴的,轻则当众扒掉裤子打屁股,重则当场处死。这一点,从朱元璋精心策划的官场大屠杀开始,一直到崇祯皇帝肆意杀戮袁崇焕等栋梁为止,明朝的士大夫们都被杀得心惊胆战、心灰意冷了,以至于朝廷一旦有难,或作壁上观,或作鸟兽散。最悲惨的莫过于,崇祯皇帝吊死后,所有官员都不见踪迹,唯有两个和尚在为他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