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只有不爱唱歌的人,没有不喜欢的。歌唱,只要你喜欢,自己唱或听别人唱,都是一种享受。
我说的听歌跟自己关在家里听收音机录音机里播放各种流行民歌外国歌是两回事。按我的理解,正二八经听歌者,是在歌厅里听歌手唱,坐在一个优雅的环境里,碰上一歌手的音色特纯且又甜美且也无嗲声嗲气的扭捏做作,受感染的你会随之从灵魂深处产生共鸣。那是音乐对你的介入和启蒙,也是你与歌手通过歌唱形式进行的一次对话一次交流一次升华。
以前我不大爱听歌,尤其是在歌舞厅里和朋友们坐在一起想说说话吧,台上那位歌者举着个无线话筒歇斯底里地嚎,嚎得你心烦。其实这是一种误码率会。人家唱人家的,你爱听就听,不爱听就走人,关你什么事呀?但有一次,在听我熟悉的一位歌手唱了一曲《奉献》,因为认识,就注意听了听。感觉她唱得如此动情,几乎到了忘我的地步,听来让人感动。由此就改变了对听歌的偏见,尤其是当自己想写点什么遇到思路不畅时,就是歌厅里去坐坐,边听歌手唱,心里也跟着哼哼,情感随即会有一种亢奋,随之思维也格外敏捷起来。这么试过几次,果然很好。
听歌是一种娱乐消费,叫文化消费也行。但一般的工薪族是决不肯掏几十元到歌厅或酒吧去“潇洒玩一回”的。曾有传闻云:某次两位大款因喝多了酒,携了女伴到某歌厅摆谱,刚开始还斯文一点,不一会,俩人就较上了劲,点歌时比谁出得人民币多,那歌手就先给谁唱。据说一晚下来一首歌居然抬到数千元。我想那扔出去的钱多半来得容易,或干脆就是昧心钱,要不,怎么会拿钱当拉洋片似的玩?
公平地说,歌手在歌厅里唱歌也是一种劳动,听歌者是来消费消遣享受的。这个钱理应支付的。但有时遇到那破锣嗓子嚎叫得刺耳时,就因受不了那种折磨而赶紧离开。
我听歌是有选择的听。前一阵时髦港台歌曲,什么劲歌、猛歌的,还有这个天皇那个巨星,听过几遍觉得也不过如此。如前些年流行费翔、童安格,去年最时髦的《水手》、《星星点灯》、《潇洒走一回》、《东方之珠》等,我都喜欢。但这些歌的生命力似乎有些问题,什么歌流行不上几天就换,尤其还有那么一批追星族,生硬是把那些港台歌星给捧坏了。其实国内许多正规艺术院校出来的和部队培养的歌唱家,唱得并不比他们差,可就是没人捧,或是捧了也红不了几天。还有80年代初唱红的一批年轻歌手,不知怎的,出国的出国,走穴的走穴,自个儿作践自己,想来也是一个原因。但那一批歌手所唱红的代表曲目,现在听来也不是不好,只是不时髦了就没人再唱。想听时还得自个去找带子回家自个听。前些时候在有线台有个专门让观众点播旧时的流行歌的节目,一些中老年人最喜欢点的是那些传统歌曲,听着不仅亲切,也别有一番情趣。
如今,我保持了自我欣赏的习惯,喜欢的歌曲,自己跟着听,反复听都愿意,情绪好时,情不自禁哼哼几遍,那也是一个陶醉。现时街上歌厅里都是歌星占据了主导,到处都是“爱你爱不够”,这些歌,大人唱得中醉如痴,小孩子若也学着拿个话筒来一曲,那味儿就不大对劲了。
原载于1994年7月30日《太原晚报》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