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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各大典型行业涉税零风险实操借鉴(1)

4.1 金融保险业合理避税

“案例1”缩小利息差距,达到节税的目的。

基本情况

A银行从B银行拆借100万元人民币,转贷给某工厂使用3个月。A银行共收取利息3万元,支付给B银行利息2万元,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30000-20000)×5%=500(元)

问,银行应如何减少税收支出?

筹划分析

银行通过提高借款利息支出,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利息差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如果A银行通过降低转贷利息收入,提高拆借利息支付,使3万元利息收入变为2.5万元,使2万元利息支出变为2.5万元,其结果是差额为零,减少税款500元。企业再通过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途径将这笔利息返还银行。

筹划结果

A银行通过缩小利息差距,达到节税的目的。在本题中,减少了营业税税款500元。

“案例2”降低保险营业额,减少应纳营业税。

基本情况

某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全年营业额为5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300万元,则

应纳营业税=500×5%

=25(万元)

净收益=500-300-25

=175(万元)

问,该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节税筹划?

筹划分析

这种情况下节税的关键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假设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3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购买而降为1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300×5%

=15(万元)

净收入=300-100-15

=185(万元)

筹划结果

前后相比,营业税减少了10万元(25-15)。而且,由于购买防火设备,该保险公司又和该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

“案例3”银行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选择。

基本情况

2005年2月,A股份有限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增加一条自动化流水线,而该市的S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生产线。S银行按A公司的要求设计了2套方案,即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S银行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S银行可以从境外购入生产线,价值800万元,并支付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2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20万元;也可以从国内购买到类似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

请分析银行在两种方案下的各项税负和总收益,并确定该银行从何处购买生产线。(注意: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降一个百分点,连续3年降至5%,因此,2003年的税率是5%)

筹划分析

方案一,按规定经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

征收营业税。

(1)选择从境外购买。

应纳营业税=[(1200+10)-(800+200+20)]×5%

=9.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9.5×(7%+3%)

=0.9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0.5

=0.06(万元)

所以,S银行获利是:

1200+10-1020-9. 5-0.95-0.06=179.49(万元)

(2)选择从境内购买。

应纳营业税=[(1200+10)-(819+20+15)]×5%

=17.8(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17.8×(7%+3%)

=1.78(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

=0.06(万元)

所以,S银行获利是:

1200+10-854-17. 8-1.78-0.06=336.36(万元)

因此,虽然境外购买设备的实际成本报扣的营业额更多,银行可以少缴一部分营业税费,但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权衡之下银行应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

方案二,经营租赁应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纳营业税=1020×5%

=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1×(7%+3%)

=5.1(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千分之一,所以

应纳印花税=1020×1‰

=1.02(万元)

S银行获利是:

1020+200-854-51-5. 1-1.02=308.88(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比较,S银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比经营租赁方式税负要轻,收益更高,而在融资租赁方式下,选择从国内购买设备的综合收益更高。

“案例4”转贷业务的筹划。

基本情况

长信信托投资公司,将委托人的机构信托存款8000万元转贷给鸿升公司,信托存款年利息率12%,转贷利息率为20%。

问,该信托公司在这笔转贷业务中是否有税收筹划的机会?

筹划分析

长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计算应纳营业税时只按15%的转贷利息率,另外5%的利率采用别的办法补偿:

(1)应纳营业税计算。

营业额=8000×20%-8000×12%

=1600-960

=640(万元)

应纳税金计算:

640×5%=32(万元)

(2)筹划后的税金计算。

营业额=8000×15%-8000×12%

=1200-960

=240(万元)

实纳税金=240×5%

=12(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将转贷利息率降为15%,这样变更后,该信托投资公司实施避税后少交了20万元(32-12)税金。

“案例5”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商业银行于2004年5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万元,期初结存丁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万元,6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问,该银行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筹划分析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专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该笔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

=(17500+20000)÷(500+1000)

=25(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

=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

=25×800

=20000(元)

本期营业额=800×35-20000

=8000(元)

=0. 8(万元)

应纳营业税=0.8×5%

=0. 04(万元)

筹划结果

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减去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比直接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营业额,营业税减少了,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案例6”金融机构贷款比股权融资能节税的案例。

基本情况

某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经营所需资本共3200万元,不足资金3000万;每年有毛收入6000万元,不含利息的费用(成本)占80%。不足资金部分,该公司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吸收资金入股两种方式解决。

问,对企业来说,向银行借款与吸收资金入股哪种方式更合适?

筹划分析

方案一,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向银行借款3000万,按年利率6%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80万元。

应税所得=毛收入-费用(成本)-利息支出

=6000-6000×80%-180

=1020(万元)

实现节税额=180×33%

=59. 4(万元)

税后净收益=1020×(1-33%)

=683. 4(万元)

也就是说,用200万元资本,取得了683.4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方案二,吸收资金入股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吸收3000万股本(每股1元),不需要支付利息,但要参与分配。

应税所得=毛收入-费用(成本)

=6000-6000×80%

=1200(万元)

税后净收益=1200×(1-33%)

=804(万元)

每股本收益=804÷3200

=0. 25(元/股)

这就是说,用200万元资本,取得50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筹划结果

同是原始股本200万元,方案一比方案二取得的税后净收益多633.4万元;同时方案一还产生了59.4万元的节税效应。因此,该企业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特别提示

在企业初创筹资时期,如果将注册资本限定得较小,而经营所需的资本较大,则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既能保证税后净收益的最大化,又能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办法,增加企业所得的扣除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7”改变合同的签法就能节税。

基本情况

甲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打算连同厂房、设备一起出租给乙企业,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1000万元,然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的出租行为以及为此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都要引起纳税义务。对此,甲乙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统一签订合同。

统一租赁合同大致内容是:甲企业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企业,乙企业每年支付给甲企业租金1000万元。这个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应交房产税=1000×12%

=120(万元)

应交营业税=1000×5%

=50(万元)

应交印花税=1000×1‰

=1(万元)

合计纳税为:

120+50+1=171(万元)

方案二,分别签订合同。

将统一的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签订:签一份300万元的厂房出租合同,同时签一份700万元的设备出租合同。两份合同的租金总额仍是1000万元。这两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应交房产税=300×12%

=36(万元)

应交营业税=(700+300)×5%

=50(万元)

应交印花税=(700+300)×1‰

=1(万元)

合计纳税为:

36+50+1=87(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一没有考虑税收税法的规定,采用适当的节税筹划,所以就比方案二多交纳税款84万元(171-87)。

一个合同变成两个合同,租金仍为1000万元,对租赁双方都没有影响,但对最终纳税总额改变很大。厂房作为不动产出租,甲企业要全额缴纳的房产税,而且税率为12%,比较高;

将一个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缴纳的营业税不变,但可通过不动产出租向设备出租的转变,直接节省税款84万元,达到原先税收的49.41%,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特别提示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税务规定,采用最佳的纳税筹划,这样就能达到最大限度的理想节税的目的。

“案例8”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比较。

基本情况

T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A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119万元),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T公司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为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T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问,T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更有利?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规划出不同的方案,从而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筹划分析

根据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T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1+17%)×17%-119

=56.8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6.81×(7%+3%)

=5.68(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3

=0.36(万元)

T公司获利=1210÷(1+17%)-700-20-15-5.68-0.36=293.15(万元)

若T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T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1+4%)×4%

=46.5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46.54×(7%+3%)

=4.65(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3÷10000

=0.36(万元)

T公司获利=1210÷(1+4%)-819-20-15-4.65-0.36=304.45(万元)

对方案二,按规定应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1020×5%

=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1×(7%+3%)

=5.1(万元)

此方案签订的是经营租赁合同,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纳印花税=1020×1‰=1.02(万元)。

所以,T公司获利是:

1020+200-819-20-15-51-5. 1-1.02=308.88(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比较可知,选择第二种方案(经营租赁)税负轻,获利高。

但是,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无形损耗会大幅增加,使得收回设备的变现价值会远远低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通过计算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T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1020+X-819-15-20-51-5. 1-1.02=293.15解得X=184.27(万元)

因此,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4.27万元时,T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应选择方案一。

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T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195.57万元,即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95.57万元时,选择方案二更好,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特别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事先准备好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的实际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计算税负的高低和综合收益情况来比较其优劣。此外,由于经营租金是分期支付的,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融资租赁收入是一次获得的,企业前期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不转让设备所有权)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与之有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案例9”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进行的筹划。

基本情况

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600×50%×5%=1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假设乙公司2003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200+35)×33%=77.55(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11.55万元(35×33%

)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75万元[50×5%×(1+7%+3%)]。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

2.75 ×(1-33%)+11.55=13.39(万元)

问,该集团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少税费支出?

政策解读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理应受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筹划分析

方案一,将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筹划结果

后三种方案就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特别提示

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金融保险与租赁业避税筹划要点

(1)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能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

(2)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经过这样的转化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

(3)在两种筹资方式中进行比较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4)在同一集团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等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4.2 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

“案例1”分别对待不同的销售项目。

基本情况

商品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5月份的公司资料如下:

(1)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

(2)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3)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

请为该企业筹划核算方式。

政策解读

我国税法规定:

(1)销售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筹划分析

本例筹划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几种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区别如下:

方案一,未进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8)×17%-20

=16. 21(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0+5)×17%+50×13%-20+8×4%÷2=13.01(万元)

考虑到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有3%的税负限额的情况,可以做以下调整(假设该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未有进项税抵扣):

即征即退额=5×(17%-3%)=0.7(万元)

实际应纳增值税=13.01-0.7=12.31(万元)

筹划结果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公司节减增值税3.9万元(16.21-12.31)。

“案例2”如何选择所得税优惠期。

基本情况

华瑞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8日开业,主要从事计算机应用服务。华瑞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2005年9~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为6万元。2006年1~6月,华瑞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

该公司应该如何选择所得税优惠期?

政策解读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筹划分析

方案一,华瑞公司选择在2005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则可以免予缴纳2005年9~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

方案二,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6年,按照公司预测,2006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

筹划结果

与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33-6)。因此,华瑞公司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6年比较合适。

特别提示

在选择所得税优惠期时,关键是在于对未来实现的利润的预测上,只有准确地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才能做出合理的选择。

“案例3”改变股利分配比例,转移投资收益。

基本情况

B公司于2004年度成立,属于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

假设从2004~2007年度,B

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并且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50%用于分配,A公司无亏损。由于B公司前两年处于免税期,A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320万元(400×50%×80%×2),按规定须补缴企业所得税57.6万元[320×(33%-15%)]。而在后两年,由于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额272万元(400×85%×50%×80%×2)

,需补缴所得税57.6万元[272÷(1-15%)×(33%-15%)]。在这四年里,A公司从B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476.8万元。

问,A、B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筹划分析

如果B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67%和30%

用于分配,则A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A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428.8万元(400×67%×80%×2),按规定须补缴企业所得税77.18万元[428.8×(33%-15%)]。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163.2万元(400×85%×30%×8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56万元[163.2÷(1-15%)×(33%-15%)]。那么,在这四年里,A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480.26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A公司多获得了3.46万元(480.26-476.8)的税后净收益。

筹划结果

B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A公司多带来了3.46万元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B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A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相对较多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补税相对较少的年度,在此例中的数额是428.8-320=108.8(万元),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3.46万元[108.8÷(1-15%)×(33%-15%)-108.8×(33%-15%)]。

“案例4”筹资方案的选择。

基本情况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筹措1000万元资金用于某高科技产品生产线的建设,相应制定了A、B、C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33%,三种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前的年利润都为100万元。

A方案:全部1000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共计500万股。

B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2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C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但二者适当调整,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问,该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

筹划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数额呈递减趋势(从33万元减为27.72万元,再减至17.16万元),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C无疑是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

特别提示

如果仅就税收负担而言,并不考虑企业最优资本结构问题,负债筹资较权益筹资的最大优势则在于,企业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能够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案例5”减少销售收入,增加转让收入可以节税。

基本情况

昌盛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4年,该公司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0000元,同时,该客户还向昌盛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0000元(不含税)。

如果昌盛计算机公司当年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那么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0000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400000元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该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支出?

筹划分析

如果昌盛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一下筹划,其税收负担会发生变化。即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若昌盛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0000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0000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账,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

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可是昌盛计算机公司却因此可以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0000元免予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筹划结果

筹划后,对昌盛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0000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需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0000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案例6”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的选择。

基本情况

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2004年美国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光华电子厂购进后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光华电子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则进项税额=80×17%

=13.6(万元)

销项税额=100×17%

=17(万元)

应纳增值税=17-13.6

=3.4(万元)

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则当月进项税额=100×17%

=17(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110×17%

=18.7(万元)

应纳增值税=18.7-17

=1.7(万元)

利润=110-100

=10(万元)

新华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格特期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新华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问,如何对这一过程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改变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向光华电子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光华电子厂直接卖给新华外贸公司,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为新华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光华电子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新华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光华电子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新华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光华电子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向新华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为27.265万元。

(3)新华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

方案二,变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为光华电子厂的供货商,由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光华电子厂,再由光华电子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新华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操作为:

(1)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

179万元)销售给光华电子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光华电子厂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购进,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

579万元)销售给新华外贸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万元。销项税额21.879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变。

(3)新华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含税价150.579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门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

方案三,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以光华电子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光华电子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一,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方案二,光华电子厂和新华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格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方案三,格特斯公司增值税税负为0,利润变为3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的避税筹划要点

为了鼓励科技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4.3 餐饮旅游服务业合理避税

“案例1”兼营业务的纳税选择:分开核算最合算。

基本情况

某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介绍服务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5%),同时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3%),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2.5万元,其中电脑培训收入为1万元。

问,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筹划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该职业介绍所有两种选择,从而会得到两种不同的结果。

方案一,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则从高适用税率,该单位需要将全部收入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

该单位应纳营业税=25000×5%

=1250(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介绍服务收入和电脑培训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该单位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

该单位应纳营业税=10000×3%+(25000-10000)×5%

=1050(元)

筹划结果

二者相比,将两项业务分别核算营业额比不分别核算营业额可依法少缴营业税税额200元(1250-1050)。

特别提示

纳税人只有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应税收入、减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正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就不会额外加大税收成本。

例如美容业,按行业类型来说属于服务性行业,服务业税率为5%。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只是其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推销美容商品占据其较大的营业份额,如果这部分收入能够分别核算,按销售货物来计缴增值税,其税负有可能相对于营业税5%的税负要低。在经营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分开核算有困难,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那么将两种业务独立开来,设立两个机构经营也是划算的。

“案例2”怎样选择优惠年度最合适。

基本情况

鼎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6月18日开业,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预测2004年度可实现利润1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

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是新办的从事咨询业的单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

00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

、(七)款,即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筹划分析

由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该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2004年就享受优惠政策,也可以将优惠期限推迟到2005年。而究竟选择哪一年为优惠年度最合适,还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预测来年将盈利超过10万元,假如达到60万元,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60×33%),两者相比,节税16.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可将享受减免税期限推迟到2005年。

如果预测到来年盈利情况不容乐观,低于10万元,假如说是8万元,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64万元(8×33%),两者相比,该事务所可于当年享受税收优惠。

筹划结果

因此,如何选择优惠年度最合适,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对来年的盈利的预测情况进行选择。如果预测来年盈利超过今年,就选择2005年为优惠年度,如果预测未来的盈利不如今年,那么就选择2004年当年为优惠年度。

“案例3”分解了营业额,少交了20万。

基本情况

某展览公司为外地公司举办各种展览会。2003年3月份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一期出口产品展览会,吸引了300家客商参展,取得营业收入800万元,展览公司收入后,应还展览馆租金400万元。

问,该展览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中介服务,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800×5%

=40(万元)

可以通过减少纳税环节,分解应税营业额,达到合理节约税收的目的。

方案二,如果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展览馆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分解后,展览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额=400×5%

=20(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纳税筹划,展览公司少交了营业税20万元,并且不会因此而增加其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

“案例4”综合性服务企业的筹划案例。

基本情况

哗哗集团公司下设的一家酒店是集住宿、饮食、购物和娱乐为一体的服务企业,2004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000元。

(2)为某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月作价6000元),条件是该公司为酒店提供价值相当的灯具和内装饰画,合同期半年。

(3)集团公司召开会议,租用宾馆会议室、客房5天,租金作价10000元,酒店将其冲减应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

(4)餐饮部收取餐饮服务收入60000万元,其中附设的外卖点销售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

(5)洗衣房为旅客洗衣收费2000元,与客房部内部结算洗床被款10000元。

(6)一楼商品部出售百货收入90000元。

(7)二楼供外商合资企业经营游乐项目,合同规定客房按月固定收取收益50000元。

(8)代客预订飞机票、火车票手续费收入4000元。

(9)收取桑拿浴门票收入30000元。

(10)收取舞场门票收入20000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如果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各项营业税,则第1项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5%计算营业税。

第2项收入应视同出租房屋,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3项收入不能冲减管理费。其冲减的管理费应作为企业收入,按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4项餐饮收入40000元,应按照服务业——饮食业5%计算营业税;外卖点销售的烟酒饮料收入20000元属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5项收入其内部结算价款,应作为应税收入,与洗衣费一并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6项收入,属于兼营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第7项收取的固定收益,实质上是房屋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计算营业税。

第8项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计算营业税。

第9项桑拿浴门票收入,应按服务业5%计算营业税。

第10项舞场门票收入,应按娱乐业20%计算营业税。

该酒店本月应纳营业税为:

80000×5%+6000×6×5%+10000×5%+(60000-20000)×5%+(2000+10000)×5%+50000×5%+4000×5%+30000×5%+20000×20%=17100(元)

应纳增值税=(20000+90000)÷(1+4%)×4%

=4230. 77(元)

本月营业税与增值税共计:

17100+4230. 77=21330.77(元)

方案二,如果该企业不分别设账核算,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80000+6000×6+10000+60000+20000+2000+10000+90000+50000+4000+30000+20000)×20%=82400(元)

筹划结果

可见,分别设账,分别核算能使哗哗集团公司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按照分别设账、分别核算的方法处理,可以少纳税61069.23元(82400-21330.77)。

“案例5”企业聘用员工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酒店主要经营住宿和餐饮,2004年共有职工60人,营业收入为542万元,经营成本为450万元(其中支付工资82万元,并按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0.35万元,其他支出为25万元。以上支出均符合税法的规定并无其他调整事项,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800元,2002年共缴营业税27.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万元,教育费附加1.36万元,企业所得税为:

[542-450+82×(1+14%+2%+1. 5%)-12×0.08×60×(1+14%+2%+1.5%)-30.35-25]×33%=21.56(万元)

税后利润为:

542-450-30. 35-25-21.56=15.09(万元)

根据2004年经营情况,2005年企业决定扩大经营规模,扩招职工40人,经营规模扩大后,预计营业收入增加到900万元,经营成本增加到77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0.4万元,其他支出为40万元。现有两种扩招职工的方案:

方案一,招收下岗职工30人,一般职工10人。全年支付工资137万元,并按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另外多列支手续费1万元。

方案二,招收一般职工40人。全年支付的工资137万元,并按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问,哪种方案对该酒店更有利?

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筹划分析

方案一,2005年企业应缴的所得税额为

[900-770-1+137×(1+14%+2%+1. 5%)-12×0.08×100×(1+14%+2%+1.5%)-50.4-40]×33%×(1-30%)=20.05(万元)

税后利润为:

900-770-50. 4-40-20.05=19.55(万元)

方案二,2005年企业应缴的所得税额为

[900-770+137×(1+14%+2%+1. 5%)-12×0.08×100×(1+14%+2%+1.5%)-50.4-40]×33%=28.97(万元)

税后利润为:

900-770-50. 4-40-28.97=10.63(万元)

筹划结果

可见,按方案一扩招职工,企业的税后利润大于扩招前的税后利润,企业既安排了下岗职工,又赢得了净资产的增值,是可行方案。

特别提示

方案一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把握下列几点:

(1)规定中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业。

(2)规定中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3)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经认定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的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下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案例6”旅行社团体旅游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旅行社2005年10月份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0000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

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

试计算该旅行社的应纳营业税情况。

筹划分析

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旅行社组织团体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可以扣除,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也属于可以扣除之列。因此该旅行社10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额=(140000-60000+160000-100000)×5%

=7000(元)

筹划结果

经过筹划,用可扣除的费用冲抵了旅行社的收入,避免了不必要的纳税该旅行社10月份实际只需缴纳营业税7000元。

餐饮旅游服务业的避税筹划要点

(1)经营者从事多项经营活动时,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2)当顾客不一定要求开具发票或其他报销凭证时,通过现金交易减少营业额达到避税目的。

(3)在旅游业的营业额的确定中,充分应用税收政策中规定的可扣除项目,冲减旅行社的收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

(4)适用国家的相关鼓励性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政策。

(5)服务业可以利用服务收费上的项目和灵活性进行避税。

4.4 文化和娱乐业合理避税

“案例1”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可节税。

基本情况

李先生是一位演员,与某影视中心签订片约合同,拍完片子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试分析这样签订合同后李先生的实际收益,并考虑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来签订合同。

筹划分析

李先生与影视中心全额签订片约合同,这也是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大致意思是影视中心支付李先生全部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由自己承担。

李先生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

=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

=50000-10000-10000

=30000(元)

关于劳务报酬合同的签订还有其他几种方式,具体如下。

方案一,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影视中心净额签订片约合同,也就是仅就能拿到手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大致意思是影视中心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影视中心承担。

李先生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

=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

=40000-7600

=32400(元)

方案二,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如果李先生是明星,对电视剧的拍摄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影视中心签订片约合同时,就可分演出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大致意思是影视中心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大致意思是影视中心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付款期要分开,按税法规定,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影视中心承担。

李先生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20000×(1-20%)×20%

=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

=20000+20000-6400

=33600(元)

方案三,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影视中心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拿到手的就是税后收入,合同大致意思是影视中心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影视中心承担。

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35000-35000×20%-2000)÷(1-30%)

=37142.86(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7142.86×30%-2000

=9142.86(元)

筹划结果

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省税款的就是李先生目前签订合同的方式,即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方案一比它能省点税;最利于节省税款是方案二,但签订两个合同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最利于李先生的是方案三,但影视中心如果算出要多支出4142.86元(9142.86-5000),合同的签订恐怕就不会太顺利。

特别提示

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有个技巧问题。首先自己要会从税收的角度算这个账,然后再选择合同签订方式;自己知道得比对方多,就可能签订方案四的合同,收益最大,麻烦最少,也没有风险。

很多人签订劳务报酬合同只注意法律含义,忽略其税收含义,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这就是吃了不了解税收的亏。

“案例2”增值税出版环节先征后返。

基本情况

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400万元,广告收入80万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问,该期刊杂志社如何纳税最合适?

政策解读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筹划分析

方案一,将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征收增值税。

本期应纳增值税=(400+80)÷1.13×13%-(150+100)÷1.17×17%

=18.9(万元)

方案二,将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

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400÷1.13×13%-(150+100)÷1.17×17%×80%

=16.9(万元)

广告业务应纳有关税费=80×[3%(文化事业建设费)+3%(营业税)]

=4.8(万元)

两项合计应纳税为:

16.9 +4.8=21.7(万元)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将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合并征收增值税,比将二者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更合适,少纳税2.8万元(21.7-18.9)。

特别提示

在上例中,假如其他条件不变,只是购进原材料和委托加工只能取得一半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分别核算应纳税37.1万元,分别核算应纳税36.3万元。此处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有利。因此,应否分别核算,纳税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

“案例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用。

基本情况

某综合新华书店预计每年有565万元(含税)的旧书销售,书店拟采用下列两种方案处理旧书(不考虑所得税)。

方案一,按五折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方案二,书店将旧图书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旧书经营公司再按五折销售给消费者(同期一次性处理旧书的售价为四折)。但需负担组建、登记等成本2.5万元。

试比较哪种方式对书店更加有利?

政策解读

我国税法规定,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这里所指的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纳税人销售自己滞销的“旧”图书,仍要纳增值税。

筹划分析

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如果纳税人在不转移利润的情况下,自己设立旧书经营公司,再由经营公司销售旧书,可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旧书的销售收入为:

565÷1. 13×50%=250(万元)

销售旧书的销项税额为:

250×13%=32.5(万元)

方案二,旧书经营公司从书店收购旧书再销售免征增值税,书店的投资行为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但书店将旧书销售给旧书经营公司按四折优惠价计税。由于旧书经营公司是书店的全资子公司,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与直接售书比较增加的税收利益为:

565÷1. 13×(50%-40%)×13%-2.5=4(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可以比直接售书增加4万元的税收利益,所以选择投资组建旧书经营公司的方式对书店有利。

特别提示

旧书的数量要有一定的规模,如果组建的成本大于税收带来的好处,那将是得不偿失。因此,在进行此方面的税收筹划时,要以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

“案例4”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基本情况

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300万元,广告收入80万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5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选择:

方案一,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即8%。

方案二,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

试比较哪种方式对纳税人更有利?(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政策解读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包括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营业税项目营业额)

筹划分析

根据上述的政策解读,能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直接影响了方案一和方案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方案一,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0+150)÷1. 17×17%×8%=3.49(万元)

方案二,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50+150)÷1. 17×17%×80÷(300÷1.13+80)=10.09(万元)

筹划结果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应纳税额的多少,由于方案一中的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明显小于方案二,所以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

特别提示

如果此比例提高或非应税劳务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纳税人也可采用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的方案。

“案例5”设立分公司分摊费用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期刊杂志社2004年度实现杂志销售收入8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7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万元;广告费超支额为6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1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50+1+6+1=58(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

58×33%=19. 14(万元)

问,该期刊杂志社是否可以通过筹划以减少这笔所得税支出?

筹划分析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发行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

杂志社可以将期刊以750万元价格销售给新设的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再以8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杂志社与发行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广告费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

筹划结果

假定杂志社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发行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16.5 万元[(20+30)×33%],节省所得税2.64万元(19.14-16.5)。

特别提示

设立发行公司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案例6”不同地区之间投资的最佳选择。

基本情况

美国某一H企业是全球知名的娱乐业巨头,随着中国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密切融合,H公司看好中国这个巨大的娱乐消费市场,决定在华投资兴建一大型高尔夫球场。对于选择球场所在的地区,现在有A、B两市可供选择。而且H公司认为A、B两市无论在消费市场,还是在建设环境与条件等方面,都大致相仿。

问,H公司应如何进行选择?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业务。税法中还规定,在我国娱乐业执行5%~20%的浮动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筹划分析

A、B两市无论在消费市场,还是在建设环境与条件等方面,都大致相仿,那么H在A、B两市之间进行选择时就应看重考虑税收的因素了。如果在A市娱乐业中经营高尔夫球只执行8%的营业税率,而在B市娱乐业中经营高尔夫球则执行15%的营业税率,两者相差近一倍。那么,H企业就应果断决定在A市进行投资,兴建高尔夫球场。

筹划结果

如果A市娱乐业中经营高尔夫球执行8%的营业税率,而在B市是15%,H企业最终决定在A市进行投资,达到了节税近一倍(15%-8%)的目的。H企业的选择就是利用娱乐业的浮动税率,在不同地区之间加以选择,减轻了高尔夫球场投入使用后所得营业收入的税收负担。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避税筹划要点

(1)从事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目,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再按不同税目的相应税率计算纳税额。

(2)利用国家为鼓励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实施的优惠政策。

(3)利用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的界限。

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有许多相互交融的地方,可是税率却相差很多。

4.5 商场零售业合理避税

“案例1”设立专业服务公司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大型商城的财务部李经理于2005年12月底对该商城的经营情况作综合分析时发现:该商城在2005年度销售各种型号的空调器5243台,取得安装调试和维修服务收入953860元;销售热水器4365台,取得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收入358540元,两项收入合计13124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90690.60元。这一块的税收负担的确不轻。

问,该商场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这一块的税收负担?

筹划分析

该商场为实现减轻这一块税负的目的,可以开展以下举措:

(1)商城应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业务上与生产厂商直接挂钩,与商城配套服务。

(2)完善经济业务关系,将原来消费者与商城的双重业务关系,改为消费者与商城的关系是单纯的货物买卖经销关系,商城与专业服务公司关系是委托安装、委托维修服务的关系。

假设该商城2006年度经销的空调器和热水器数量不变,那么专业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安装服务的收入金额为1312400元,适用3%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1312400×3%=39372(元)

筹划结果

从商城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讲,企业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实际少缴税款152318.6元(190690.6-39372),税收负担下降了82.35%(这里不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

特别提示

对于那些商业集中的街区可以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组建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空调安装维修服务中心、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中心以及热水器安装维修中心等等。这样一方面可以集中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有关项目的技术管理,提高技术服务的质量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福音;另一方面又可以享受低税率待遇。

“案例2”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

基本情况

新华商厦于2005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厦让利损失的作用。

筹划分析

下面我们通过计算几个数字来分析折扣销售带来的节税效应:

该商厦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

=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

=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

=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

=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33%

=(726.50-508.55)×33%

=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

=146.03(万元)

筹划结果

新华商厦通过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税71.92万元,这部分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引起的利润损失。

“案例3”折扣销售有一定的节税空间。

基本情况

甲商场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

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试分析折扣前后的纳税情况。

筹划分析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

=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

=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的差异为:

1700-1360=340(元)

筹划结果

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在340元以下时,企业就会享受到税收筹划的好处。

特别提示

折扣销售可能会给商厦带来其所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就本例而言,当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在340元以下时,企业就会享受到税收筹划的好处。而如果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超过了340元时,企业的节税数额被折扣额抵消。因此,企业在做出折扣销售或折让的时候,应注意将折扣数额限制在节税数额之内,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

另一方面,应注意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案例4”三种促销方式的选择。

基本情况

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也就是说,每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以七折销售;二是“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在以上三种方式下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种方式对商家更为有利(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不予考虑)。

筹划分析

方式一,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额以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

=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

=85.5(元)

应纳所得税=85.5×33%

=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

=57.3(元)

方式二,“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所赠商品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要逐步分析:

销售1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

=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

=75.5(元)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0元,商场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0÷(1-20%)×20%=75(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600÷(1+17%)]×33%

=112.8(元)

税后利润=113-112.8

=0.2(元)

方式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销售10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个人所得税额为(同方案二)=300÷(1-20%)×20%

=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同方案二)

=[1000÷(1+17%)-600÷(1+17%)]×33%

=112.8(元)

账面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75=-33.1(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33.1-112.8

=-145.9(元)

筹划结果

在假定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商品的条件下,方案一,商家可获得57.3元的净利润;方案二,商家税后利润只有0.2元;方案三,商家则亏损145.9元。商场销售金额越大,这种差异就会更大。

特别提示

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税收负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选择促销手段,而是要考虑税收的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当然,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家的首选,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家促销。因此,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才能使这项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案例5”赠送不能加重税负。

基本情况

某商场举行周年庆典,与厂家联合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在活动中有这么一项,凡购买一台某品牌高压锅便赠送该品牌奶锅一台,两种产品实际对外售价分别为188元和36元(均为含税价)

。该商场的具体操作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上面填写高压锅一台,价格为188元,同时以赠料单的形式(主要起签字备查的作用)领出奶锅一台,客户付款当然为188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对于赠送的奶锅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

某税务局来该商场稽查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将上述赠送的奶锅价值36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23元。这样,此项销售活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2.55元。对商场而言,搞赠送本身旨在借这样的让利活动来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结果却加重了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了企业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

商场

应如何来处理呢?

政策解读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筹划分析

商场可以进行以下的处理以减轻税收负担:

将赠送货物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的价值以现场折扣的形式返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只能开普通发票)上填写高压锅—台,价格为188元,同时填写奶锅—台,价格为36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36元在票面上体现,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88元,客户付款理所当然为188元,这便达到了赠送促销的目的。折扣额36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销售收入为160.6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32元,为此便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5.23元。

筹划结果

经过筹划,此项活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了5.23元,实现了赠送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特别提示

当然,商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比如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将高压锅和奶锅的价格分别降至160元和28元(假设),并将二者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赠送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案例6”会议费用的处理。

基本情况

某一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都要召集其客户定期开销售座谈会,一年的会议费开支10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议费800万元,企业支付200万元。该企业目前做如下财务处理:在列支会议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会议费1000万元;收到客户缴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管理费用——会议费800万元。该企业账面上一年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为200万元。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把向

客户收取的会议费8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提增值税116.24万元,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问,该企业应如何应对?

筹划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比如上述企业收取的800万元会议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因为它与企业的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确确实实是会议费。但根据上述法规“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把会议费界定为价外费用也不违法。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购销企业为了少纳增值税而故意压低销售价格,而把销售方的损失通过购买方各种名目的返还来弥补的现象。

如果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时,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800万元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200万元的事项。

筹划结果

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通过以上会议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16.24万元,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

“案例7”组合资源,享受优惠。

基本情况

某企业打算利用前期积累的资金成立一家图书销售公司,因图书行业利润率较高,企业预期利润较大,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相当可观。

问,企业怎样通过所得税筹划来合理节税?

筹划分析

图书销售公司属于商业企业,在相关税法框架下,企业似乎没有所得税筹划空间。因此在组建公司时,需要重新组合资源,扩大经营范围,既自主开发教育软件,又销售图书,并使得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这样就引进了经营架构、产品结构这一变量,使该企业符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筹划结果

经过筹划,公司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且能够享受到软件企业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而且自主开发软件增加了公司的科技实力,同时促进了图书的销售,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可谓一举多得。

特别提示

这一筹划方案需要企业具备相关的条件,如教育软件的研发背景和能力、广泛的销售网络。

“案例8”价格转移前后的税负比较。

基本情况

北京长风集团有限公司为利用深圳特区所得税税率15%的税收优惠,在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司即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2005年3月8日北京长风集团公司把成本1000万元,市价1300万元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元销售给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最后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这批货物给珠海星卫实业有限公司。

试分析北京长风集团有限公司压低转让价所产生的效果。

筹划分析

方案一,价格未转移时。

北京长风有限集团公司应承担所得税款为:

(1300-1000)×33%=99(万元)

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为:

(1400-1300)×15%=15(万元)

北京长风有限集团公司与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共计应纳税款为:

99+15=114(万元)

方案二,价格转移后。

北京长风有限集团公司压低转让价后,就把这批货的部分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并全部体现在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账上。这样,压低转让价后北京长风集团有限公司只取得小额利润,仅需交少量税款。

北京长风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为:

(1100-1000)×33%=33(万元)

而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仍按正常价格把货物再出售给珠海星卫实业有限公司,并取得巨额利润,所得利润仅需按15%税率纳税,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为:

(1400-1100)×15%=45(万元)

北京长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纳税款为:

33+45=78(万元)

筹划结果

总纳税款减少额为36万元(114-78)。只要深圳长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暂时不将北京长风集团有限公司应得的股息进行分配,北京长风集团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目的就实现了。

特别提示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价格转移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在实行转移定价时,价格不能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商场零售业的避税筹划要点

(1)企业利用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销售回扣等经营方式,以扣除多种费用支出后缩小了的销售收入记账,以此减少消费税的负担。

(2)在打折销售、满百送价值、满百送现金等销售方式中选节税效应最佳的方式。

(3)当顾客不一定要求开具发票或其他报销凭证时,通过现金交易可以减少营业额,这样税基就减少了,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当然,由于这不符合国家关于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注定了这种方法只是一种避税方法,却不是一种合理避税方法。

(4)将服务项目独立出来,将其收入同销售收入分别开来,分别核算收入,走专业化道路。

4.6 物流业、交通运输业合理避税

“案例1”是否成立运输公司。

基本情况

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大米。2004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为500万元。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对应纳税金正确的计算方法为:

(5000+500÷1. 13)×13%-455=252.5(万元)

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这样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如果将运输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专业的运输公司,则企业应纳增值税=5000×13%-(455-30+500×7%)

=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00×3%

=15(万元)

共计缴纳税金为:

190+15=205(万元)

筹划结果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因此,在本例中,成立运输公司的筹划是成功的,节税效果十分明显。

特别提示

要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生产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输费7%的增值税,企业可节税4%。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运输营业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

m=4%n÷17%=23.53%n

当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案例2”将运费剥离出去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问,该企业应如何筹划以减少纳税支出?

筹划分析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而此时应纳增值税为:

100000×245×17%-1800000=2365000(元)

筹划结果

通过对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去,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35万元。

特别提示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案例3”放弃优惠政策,一样能够少缴税。

基本情况

钟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主要承接各地整车、零担货物运输业务。2004年,钟意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实际亏损额为5.7万元。2005年,这家公司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所得为2.6万元。公司财会人员当即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4年的亏损。2006年,钟意公司又实现计税利润14.2万元,公司财会人员同样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4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计税利润11.

1万元,则按照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663万元。

问,钟意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如果公司放弃用2005年的计税所得弥补2004年的亏损,而是全部用2006年的计税所得进行亏损弥补。这时,钟意公司2005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858万元(2.6×

33%);2006年,弥补亏损后,计税所得为8.5万元(14.2-5.7),适用税率降为27%

,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295万元(8.5×27%)。

筹划结果

2005年、2006年两年,钟意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153万元(0.858+2.295)。与公司的实际处理结果相比,纳税筹划后,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51万元(3.663-3.153)。

特别提示

从上例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在某些时候“放弃”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即纳税筹划并不都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运用,某些时候反而是暂时“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4”利用联运避税的方法。

基本情况

风神空中客车公司,与香港启东公司是货运联手企业,风神空中客车公司承担运输,总运费按总价值10%提取,国外部分按总价值1%提取,且由风神委托并交付给启东。这是一份由风神与客户内部的交易价格。

问,风神公司是否有税收筹划的余地?

筹划分析

若风神要求国内某企

业在100万元的运费中支付80万元,且作为运费总额,余下的20万元国内某企业用实物作价,境外启东的运费,在合同中写明是按总价值的3%提取,作为回报,风神要长期与启东合作。这样,风神公司一方面可以尽可能想方设法缩小境内外总运费;另一面可以利用关联企业便利,扩大非税收管辖的启东企业运输费,从而缩小实际运输费。则筹划前的情况是:

实际营业额=总运费-境外运费

=(100-10)

=90(万元)

应交营业税额=90×3%

=2. 7(万元)

筹划后的情况是:

营业额=80-30

=50(万元)

实交营业税额=50×3%

=1. 5(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这一系列的筹划举措,风神空中客车公司可以少交税1.2万元(2.7-1.5),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特别提示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运输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直接取决于该企业运输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被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属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纳税。对交通运输业还作了特殊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营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但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额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由于企业间联运的存在,尤其是境外运输企业的加入,使避税可能仍然存在。利用联运避税有两种类型;一是扩大境外运输费;二是缩小总运费。”

“案例5”准予扣除项目的应用。

基本情况

某运输公司2004年度收入情况如下:取得营运收入38000000元;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1100000元;外单位欠款取得利息收入5000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0000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0000元;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无赔款优待40000元。

当年发生支出情况如下:各项营运费用支出15000000元(不包括工资费用);缴纳营业税1200000元,增值税1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30000元;列支职工工资总额3200000元,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560000元(该公司现有职工260人,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800元);支付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共195400元;购进货运卡车2辆,支付价款共270000元。

试分析该运输公司的应纳税情况。

筹划分析

依据税法规定,我们对该运输公司的几项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1)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所得税,但其他利息收入应征所得税。

(2)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3)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准予列支的计税工资总额为:

260×800×12=2496000(元)

(5)准予列支的三项经费总额为:

2496000×(2%+14%+1. 5%)=436800(元)

(6)购进货运卡车,属于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扣除。

筹划结果

经过对该运输公司的几项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则该运输公司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8000000+1100000+5000+50000+30000+40000-15000000-1200000-130000-2496000-436800-195400=197668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9766800×33%

=6523044(元)将准予扣除的项目合理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小了,而应纳所得税额也相应减少了。

“案例6”运输与销售相分离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运销公司,拥有若干条船只,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从采石厂购进石料,然后销售给施工企业或基本建设单位。2004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55万元,其中运费约占30%。采石厂依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的规定,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销公司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本年度购进石料支付价款合计金额1378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55÷(1+13%)×13%-1378÷(1+6%)×6%

=201. 90-78

=123. 90(万元)

问,该运销公司有无筹划之策以减少纳税支出?

筹划分析

如果运销公司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55×(1-30%)÷(1+13%)×13%-1378÷(1+6%)×6%

=141. 33-78

=63. 33(万元)

应纳营业税=1755×30%×3%

=15. 80(万元)

应纳税额=63.33+15.8

=79. 13(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降低税负44.77万元(123.90-79.13),除此之外,还降低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费负担。

“案例7”详细注明费用,适用不同税率。

基本情况

兰新煤矿2004年9月与铁道部签订运输合同,上面记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00万元,由于该合同中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两个税目,金额分别为150万元和50万元,而且二者税目不同,前者为0.05%,后者为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记载有两个或两个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额贴花。由于企业未分别记载金额,根据上述规定,按税率高的计税额贴花,即按0.1%计算应贴印花税。

应纳税额=2000000×0.1%

=2000(元)

问,如何对这笔印花税进行筹划?

筹划分析

纳税人只要进行简单的筹划,在合同上详细注明各项费用及具体数额,便可以分别适用税率,节省不少税款。则

应纳税额=1500000×0.05%+500000×0.1%

=1250(元)

筹划结果

分项订立合同后,由于合同上详细注明各项费用及具体数额,可以分别适用税率,双方共节省750元税款(2000-1250)。

“案例8”搬家业务应按“服务业”缴税吗。

基本情况

B市某搬家公司2月份实现劳务收入180万元。该市税务局在确定该项业务性质时,有的人认为该公司的搬家业务应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适用税率5%,该搬家公司应纳营业税为9万元,也有人认为该公司的业务属“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适用税率为3%。

请确定该公司搬家业务的性质以及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额。

政策解读

根据税法规定及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搬家业务是指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将货物在装卸现场之间进行搬运,使货物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

筹划分析

搬家业务具有装卸搬运的特点,应按“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项目征收营业税。即该搬家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180×3%

=5. 4(万元)

筹划结果

由于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不同,因此对该公司搬家业务的性质的认定不同,其应纳税额也会有所不同。按照税法规定将其定性为交通运输业,按交通运输业纳税比按服务业纳税可以节税3.6万元(9-5.4)。

交通运输业的避税筹划要点

(1)由于企业间联运,特别是境外企业参与的联运业务,使避税可能仍然存在。

利用联运避税有两种类型:一是扩大境外运输费;二是缩小总运费。

(2)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3)用营业税税前抵扣政策。

营业税在计算征税额时,根据运输业的具体特点制定了若干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纳税人应注意用足这些扣除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4)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

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4.7 房地产业合理避税

“案例1”一份投资合同免了上亿税收。

基本情况

江西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金星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金鑫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金星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金鑫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金星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金星公司于2001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金星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就以金鑫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金星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金鑫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

至2004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由于金鑫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金鑫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竣工日止,金鑫公司“在建工程——金星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金鑫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金星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金鑫公司和金星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金星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金鑫公司,如果要转移至金星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

≈1.19(亿元)

有没有好的方法能避免这笔庞大的营业税支出?

政策解读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其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筹划分析

金鑫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金星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就可以无需再缴纳营业税。实际操作过程中,金鑫公司只需与金星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金星公司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金星大厦2050000000

筹划结果

金鑫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金星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就无需再缴纳营业税。投资后再进行股权转让也无需缴纳营业税。这样,金鑫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了(这里,不考虑印花税)。

“案例2”变出售为投资的节税筹划。

基本情况

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1200万元,房屋原价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11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6成。

企业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3.4万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应纳营业税=1200×5%

=60(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7%+3%)

=6(万元)

(3)应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200×0.5‰

=0.6(万元)

(4)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房产评估价格=1100×60%

=660(万元)

②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60+60+6+0.6+3.4

=730(万元)

③增值额=1200-730

=470(万元)

④增值率=470÷730×100%

=64. 38%

⑤应纳税额=470×40%-730×5%

=188-36. 5

=151.5(万元)

(5)应纳所得税=(1200-800-60-6-0.6-151.5-3.4)×33%

=178. 5×33%

=58. 91(万元)

综上,该笔业务应纳税额合计=60+6+0.6+151.5+58.91

=277.01(万元)

这笔277.01万元的应纳税额对甲公司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问,甲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纳税支出?

筹划分析

如果甲公司先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然后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的方法,则只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假设乙公司是由股东A、B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B所占股份比例为60%:40%。投资前,乙公司资本总额为2000万元,投资后,甲企业占乙企业资本总额的30%。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后,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0

乙公司应确认甲企业实收资本为:

2000÷(1-30%)×30%=857. 14(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2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85714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428600

第二步,一定期限后,甲公司将乙公司拥有的30%的股权按比例转让给乙公司原股东A和B,其中转让给A股东18%,转让给B股东12%。则甲公司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2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8000000投资收益 4000000乙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甲公司8571400

贷:实收资本——A 5142840

实收资本——B 3428560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33%

=132(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进行筹划,将房产出售变为投资,甲公司可节省税收145.01万元(277.01-132)。这对一个公司来说可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案例3”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免除大额税款。

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海边城市开发一幢五星级酒楼,出售给一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20亿元,售价28亿元。按规定,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计算过程略)。

请问该公司是否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筹划分析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先投资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大酒店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两个),设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二步,某某大酒店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并作应付款项处理。

第三步,固定资产建成后,房产公司将拥有大酒店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房产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大酒店所有债权。

筹划结果

经过上述一番筹划,虽然股权转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是房产开发收益本来就需要缴纳的,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从而少纳了不动产转让过程的巨额税款。

“案例4”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筹划。

基本情况

某市房地产企业出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销售额为3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2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豪华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则(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售税金及附加=3000×5%×(1+7%+3%)

=16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200+165

=2365(万元)

增值额=3000-2365

=635(万元)

增值率=635÷2365×100%

=27%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635×30%=190. 5(万元)

(2)销售豪华住宅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售税金及附加=2000×5%×(1+7%+3%)

=11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0+110

=1110(万元)

增值额=2000-1110

=890(万元)

增值率=890÷1110×100%

=80%

适用4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890×40%-1110×5%=300. 5(万元)

(3)该企业共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190.5+300.5=491(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筹划分析

从基本情况中提供的结果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7%,超过了20%,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二是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

方案一,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假设其为X,那么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X+165

增值额=3000-(X+165)

=2835-X

增值率=(2835-X)÷(X+165)×100%

由等式(2835-X)÷(X+165)×100%=20%,解得X=2335万元方案二,降低销售价格。

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要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仍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假设其为Y。那么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Y×5%×(1+7%+3%)

=5. 5%Y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200+5.5%Y

增值额=Y-(2200+5.5%Y)

=Y-5. 5%Y-2200

增值率=(Y-5.5%Y-2200)÷(2200+5.5%Y)×100%

由等式(Y-5.5%Y-2200)÷(2200+5.5%Y)×100%=20%,解得Y=2827筹划结果为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方法使普通标准位宅的扣除项目增加到2335万,此时的普通标准住宅可以免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仅为销售豪华住宅的部分,即300.5万元。为通过降低普通标准住宅销售价格,使其销销售收入降为2827万元时,此时的普通标准住宅仍可以免税,此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仍为销售豪华住宅的部分300.5万元。销售收入减少了173万元,却少纳税190.5万元。那哪个方案更有利呢?

方案一:

应纳税所得额=5000-2335-1000-165-110-300.5=1089. 5(万元)

所得税=1089.5×33%

=359. 5(万元)

税后净利=1089.5-359.5

=730(万元)

方案二:

应纳税所得额=2827-2827×5.5%-2200+2000-1000-110-300.5=1061(万元)

所得税=1061×33%

=350. 1(万元)

税后净利=1061-350.1

=710. 9(万元)

所以,方案一要优于方案二。

“案例5”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的比较。

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A在海外房地产开发中大获成功,鉴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于2003年撤回祖国内地,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鉴于对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不了解,A公司打算先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合作,以获取该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信息和经验。A公司由于前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而B公司在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拥有土地资源和商住楼项目,目前急需开发资金。现在A公司拟投入资金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与B公司合作:

(1)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2)A公司可通过银行,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3)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A公司采取什么方式与B公司合作,对该公司今后取得收入的纳税活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请比较哪种方式对A公司的纳税活动更有利?

筹划分析

现假定A公司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6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B公司,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为18万元(36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8万元,企业所得税13.27万元,税后收入26.93万元。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设A公司通过银行将300万元借给B公司,利率为5%。1年后A公司同样收回6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3万元,附加0.3万元,企业所得税18.71万元,税后利润37.99万元。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A、B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6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A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60万元,同时,A公司投资入股参与该商住楼项目开发,获得了开发经验。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三种方案单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即A公司将300万作为投资入股,分回的6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成为A公司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

特别提示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第三种方案应持谨慎态度。因为A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而且被投资方不负责还本。第一种方案与第二种方案相比,第二种方案税负较轻,但缺点是难以取得开发经验。第一种方案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直接参与项目开发,获取开发经验。该公司可以采纳第二种方案,但是在合同中注明,以监督资金使用为由,参与B公司的经营活动。从本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6”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基本情况

某开发商有可供销售的普通住房1万平方米,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大体不变的条件下,每平方米可有A、B两种价格。A。每平方米售价为1400元时,增值率为19.97%,增值率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可获得233万元的利润;B。每平方米售价为1500元时,增值率为28.48%,增值率超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20%,但不超过50%,应缴土地增值税99.75万元,可获得232.75万元的利润。

问,该开发商是否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筹划分析

该开发商将其销售部门独立出来,设立一个房屋销售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将住房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售价卖出,那么销售公司则要缴纳的税款为:

1500×10000×5%=750000(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0000×7%

=52500(元)

应缴印花税=1400×10000×0.0005×2+1500×10000×0.0005=21500(元)

销售公司应纳税额=75+5.25+2.15

=82. 4(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将销售部门独立出来,成立销售公司,该开发商减少了税收负担17.35万元(99.75-82.4),这都成为开发商的利润,从而使利润增加到251.3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17.35万元(不考虑教育费附加)。

特别提示

以上分析仅是将问题简单化了,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公司设立成本、费用转换成本以及其他税收筹划成本,否则就不会收到好的筹划效果。

“案例7”土地转让形式的最佳节税方案。

基本情况

某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受让取得某地块使用权,为取得该地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及税费总计700万元。现A公司欲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该地块转让给B公司。试从房地产市场土地转让的几种形式中,寻求一种最节税的方案,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营业税附加等在此不予考虑)。

筹划分析

方案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方式快速、便捷,但A、B公司需办理土地及相关证书更名过户。

(1)A公司将土地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B公司。A公司应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298.26万元,B公司应缴契税、印花税36.6万元。A、B公司总纳税334.86万元。

(2)土地增值额500万元可列入B公司开发成本。可抵减土地增值税180[500×(1+20%)×30%]万元,企业所得税105.6[(500-180)×33%]万元。抵减税款现值226.22[(180+105.6)÷(1+6%)4]万元。(假设资金年利率6%,计算房产销售增值额时,土地成本加计20%扣除,土地增值税率30%,第五年度土地计入开发成本)

(3)土地转让纳税现值支出108.64(334.86-226.22)万元。

方案二,股权直接转让。

A公司股东将其所持A公司股权直接转让给B公司,B公司成为A公司的新股东,从而取得了A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操作比较方便,而且从税收上看,由于并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所以免征契税,而股权转让可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A公司股东投入公司200万元资本,取得借款500万元,购买一块土地700万元。现在土地增值500万元,增值额500万元只有A公司股东独享。A公司股东的股权就变成700万元。A公司股东只要把A公司100%股权按700万元转让,就达到了按1200万元转让土地的目的(A公司的负债由A公司负责偿还,与股东无关)。

(1)当A公司股东是法人时,A公司股东股权投资转让所得500万元,所得税为165万元,另有印花税0.7万元。

(2)当A公司股东是自然人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00-200)×20%=100(万元)

另有印花税0.7万元。

(3)B公司缴纳印花税0.7万元。

(4)土地增值额500万元不能列入开发成本。

方案三,投资方式。

首先A公司将该土地作价1200万元与B公司合资成立C公司,然后A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点: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按以下方法: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A公司土地协议价1200万元,成本700万元,资产转让所得500万元)。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在这里A公司应纳所得税165万元,可以将165万元所得税分5年平均摊转,A公司所得税现值147.35万元)。

(1)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166.2万元,现值为148.55万元(企业所得税分5年摊转),B公司印花税1.2万元,C公司契税36万元。A、B、C公司总纳税现值185.75万元。

(2)土地增值额500万元可列入B公司开发成本。可抵减土地增值税180万元,企业所得税105.6万元。抵减税款现值226.22万元(同方案一)。

(3)纳税形成现金净流入40.47万元(主要是缴税时只有企业所得税,而增值额500万元列入计税成本,必然要抵减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造成了现金的净流入)。

方案四,合作建房。

为了比较纳税差别,假设A、B公司同意合作建房,并且A公司同意出地,由B公司独立开发,项目第5年开发完毕,B公司第5年支付总价1514.97[1200×(1+6%)4]万元给A公司(按1200万元年利率6%计复利)。

(1)A公司应纳营业税75.75(1514.97×5%)万元、土地增值税256.9[(1514.97-700-75.75)×40%-(700+75.75)×5%]万元、企业所得税159.17[(1514.97-700-75.75-256.9)×33%]万元,总税负491.82(75.75+256.9+159.17)万元,税款现值389.57万元。

(2)土地增值814.97(1514.97-700)万元可列入开发成本,抵减土地增值税293.39[814.97×(1+20%)×30%]万元,企业所得税172.12[(814.97-293.39)×33%]万元,总抵减税款465.51(293.39+172.12)万元,折成现值368.73[465.51÷(1+6%)4]万元。

(3)合作建房纳税现值支出20.84(389.57-368.73)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三最节税,纳税形成现金净流入40.47万元,主要是缴税时只有企业所得税,而增值额500万元列入计税成本,必然要抵减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造成了现金的净流入。

方案四纳税现金流出虽然很低,只有20.84万元,但A、B公司配合时间太长,并且土地证不办理过户,对B公司开发的风险比较大。如果A公司将来有债务纠纷,该地块可能影响B公司开发及销售。

方案二虽然纳税比较高,但是变更非常容易,A、B公司很快完成所有手续,土地证、计委、规划、建设相关手续不用变更,B公司马上可以投入开发,A公司立刻实现收益500万元。

方案一中直接转让当时纳税334.86万元,税负太高,对A、B公司的资金要求较多,一般房地产公司都是负债经营,不会选择该方案。

“案例8”装修费也能筹划。

基本情况

房地产商为了促销,有的在与客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款后还注明为了优惠客户赠送客户装修费。这里有一套高级住宅1平方米1万元,一共是100平方米共100万元,房地产商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有8万元是赠送给客户的。

这8万元房地产商应如何消化?

筹划分析

这8万元若列入业务宣传费。这笔业务宣传费用在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则当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如果合同中规定这套住宅是向客户交付已经装修完毕的住宅,合同中没有强调指出有8万元装修费用,这时,8万元的装修费就可以计入成本,并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筹划结果

经过这样的筹划,8万元的装修费就成了税前可扣除项目,这笔装修费被轻松地消化了。

“案例9”将销售收入与工程款分开核算。

基本情况

某装饰材料公司当月购进装饰材料200万元,当月销售装饰材料取得收入400万元。另完成一项装修工程获得装修款50万元。装修中购进一些货物供使用,有电器、五金材料3万元,辅助材料4万元,电焊机一台0.3万元,金属切割机一台0.2万元。上述各项购销货物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材料均已入库。

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将销售收入与装修收入未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400×17%+50÷(1+17%)×17%-200×17%-(3+4)×17%

=40. 07(万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400×17%-200×17%

=34(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50×3%

=1. 5(万元)

应纳税总额=34+1.5

=35. 5(万元)

筹划结果

可见,只是将销售收入与工程收入分开核算,该公司却因此能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通过计算可知,分开核算可为企业节税4.57万元(40.07-35.5)。

“案例10”服务变转包,节税整两万。

基本情况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

乙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应纳营业税?

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

筹划分析

由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1100-1000)×3%=3(万元)(这里不考虑因此而需缴纳的印花税)

筹划结果

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从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变成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5-3)的税款。

“案例11”改变原材料购买方,达到节税的目的。

基本情况

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300+200)×3%]。

A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政策解读

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可以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通过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筹划分析

如果不让B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假设他是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时,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而A应纳营业税:

450×3%=13.5(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方法,营业额变小了,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与筹划前相比,A少缴了1.5万元(15-13.5)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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