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一个正在成长和发展的经济实体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内部健全;第二,形成有效的结构;第三,能积极迅速地适应环境,充满活力。从1979年至今,联运业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初步具备了上述条件,尽管发展很不成熟,但毕竟在不断变革、不断完善之中。可以说目前的国内货运代理进入了在新环境中、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正常发展的时期。
3.3.2我国加入WTO后的货运代理业
1.我国与有关国家相互间开放国际货运代理市场概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展,早在1986年,日本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就与中国外运公司在天津合资成立天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之后,日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中国办了许多中日合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20世纪90年代由日本运输省出面要求中国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开放得更快一些,甚至探讨在中国建立日本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可能性。然而日本的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对中国是不开放的。经过多次谈判,日本运输省批准了两家中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日本成立日中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目前日本在中国已建立20多家中日合资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早在1980年,中国先后在美国成立了十余家中资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1990年美国海运署要求中国开放国际货运代理市场;1992年,中美海运协定会谈后,中国同意美国船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并可以经营四项业务:订舱、签发货物收据、结算运费、签订其他运输合同。
1993年欧共体国家的船公司也要仿效美国的做法,马士基公司首先进入中国市场;渣华、达飞、铁行等船公司也相继进入中国市场。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的船公司也在中国设立子公司。
1995年美国又要求中国给其在华船公司增加到七项业务:订舱、集装箱拆装业务、签发货物收据、收取运费和其他核准的运输费用、维修和保养集装箱及其设备和联系及与卡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可以为第三方服务。接着欧共体国家也要求中国让他们在华的船公司享受上述七项业务的待遇。到目前为止,外国在华设立船公司19家,中外合资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约500家(含分支公司)。
2.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
自加入时起,中国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0%;中国加入世贸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世贸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美元。加入世贸后4年内,在这方面将给予国民待遇。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中国经营1年以后,合资企业在双方注册资本均到位后,可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合资企业原注册资本应增加12万美元。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这一额外注册资本要求将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外国货运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资企业经营5年后,可设立第二家合资企业。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这一要求将减至2年。
因此,今天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已经是一个完全开放和竞争激烈的行业了。
3.3.3货运代理业管理
在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管理有较明确全面的规定,而对国内货运代理管理基本由交通部和各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有关的全国性规定较少。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归口管理部门现在是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商务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依据我国颁布的《审批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对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审批和备案。
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审批制度,是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及审批中的具体要求。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业条件
在我国,一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②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及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④有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海运运输代理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航空运输代理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代理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程序
在我国,申请成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程序如下。
①成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开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数量及资金来源说明;企业章程(草案);办理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需备有本公司多式联运提单(式样)。
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根据审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有关规定、政策、法规和具体的审批条件,结合我国进出口贸易需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报部门,同时将批准决定抄送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
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申请领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
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报关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需要改组、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后,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申请更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之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也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认可证制度
1984年至1988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有关文件的下发,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中外运独家经营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竞争局面,增加了出运渠道,提高了服务质量,促进了贸易发展。
自1988年以来,国务院外经贸部门(现商务部)遵照国务院《归口管理国际运输代理行业》的决定,坚持“治理整顿”的方针,加强了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立法和管理。对1984年以后各部门、各地方审批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进行审核、认可。对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全国公布名单,并颁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对申请成立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一律在获得主管部门核批后,由当地商务局(厅)转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批,并申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然后再据此办理其他手续。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主要内容包括:认可经营方式、认可经营范围、认可经营地域。认可经营方式主要是确认某企业经营哪一种运输方式,或哪几种运输方式(包括陆海联运、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多式联运)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认可经营范围主要是确认某企业经营哪些类别(如进、出口类别,贸易、非贸易类别等)货物。认可经营范围还包括确认某企业具体从事哪些代理服务项目,如报关、报验、代运、中转等。认可经营地域主要是确认某企业可在哪一地区、哪一口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经营活动。
按照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有关规定,任何政府机关和企业驻外地的办事处,一切外企、港台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任何进出口企业和政企合一、垄断经营且能力不足的港口和铁路部门,不能予以认可,也不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经营活动。
凡经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国际公约,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按期向所在省、市商务局(厅)报告经营情况,填报统计报表。
货运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下的经营活动和行为,它以“法治”为最大特点。货运代理企业的组建、管理要依据法律进行,货运代理业务的开展更需要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运输代理事业的迅猛发展,国务院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交通部、铁道部等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规定、通知等,对运输代理市场进行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目前有关运输的法律如下。
①在铁路运输中,国际上主要有两个公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我国是后者的缔约国。这两个国际公约都采用严格的责任制,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延迟交货负责,但是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特性、货主方过失、包装不当等引起的,承运人不负责任。国内铁路运输,适用于我国1991年5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②在公路运输中,国际上制定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自接管货物时起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害及货物延迟交付负责任。在我国,有关公路运输部分适用于《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③海运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④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后两个公约是对前一个公约的修改和补充,但并未改变《华沙公约》的基本原则。我国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缔约国。华沙公约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制。
尽管有这些条约或法律存在,但目前我国的运输代理有着自身的特点,不完全适合国际公约和针对某种运输方式的法律,同时货运代理还涉及到了多方面的问题,所以仍然需要完善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约束或调节。
本章小结
1.国外货运代理业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后,运输业开始向综合物流企业发展,专门从事海上运输的航运公司渗入陆上运输业,企业兼并正在取代先前的班轮公司与陆上运输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伙伴关系,涉足多式联运领域的航运公司购买公路运输公司、内河港口企业甚至铁路企业。通过企业兼并,多式联运经营者可以更有效地组织货物运输,在其控制和协调下,可以达到单一运输方式运输所无法达到的效率。
2.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是对货主负有履行合同责任的承运人。根据其是否拥有运输工具,可以分为:拥有运输工具,如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自己拥有船只、车队,接受货主委托后能够完成全部运输过程,不需要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没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接受委托后,通过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运输的全过程,这种多式联运经营人就是货运代理人。它介于货主和运输企业之间,通过一定的运输组织工作,达到货主所期望的运输过程的最佳利益。
3.对运输代理的行业管理
对不同形式的运输代理有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在我国,租船代理、船务代理的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货运代理的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民航机票销售代理和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的管理部门分别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思考题
1.NVOCC是什么意思?
2.什么是多式联运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3.多式联运责任制的范围和赔偿限额有哪几种类型和做法?
4.简述运输代理与多式联运的关系。
5.简述美国和日本等国政府对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
6.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分哪几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