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种保护有违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变革,在新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对旅行社国内投资主体的资格限制才得以取消。
(2)对“国民”的保护
从开放的角度来看,旅行社业长期奉行“不开放”政策。与其他经济领域的开放进程相比,大约晚了20年;与旅游业中饭店业相比,实际也晚了近18年。早在1982年,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饭店——北京建国饭店开业,并由香港半岛集团管理,从此境外饭店管理公司开始进入境内饭店管理市场。到1999年,旅游饭店达到了资产总额3000亿元、7835家、客房总数89万间的庞大规模。比投资主体变化更具意义的是,世界最大的饭店管理公司基本上都进入了我国,到2000年已发展到假日30家,香格里拉24家,喜来登78家,希尔登4家,里兹1家。饭店业从投资主体、产业规模、行业标准、饭店管理模式等主要方面逐步走向市场,并较快实现了与国际接轨。1993年10月2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前提仍是“本度假区开发建设已具有一定规模,区内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总投资额累计超过1亿美元,具有接待海外旅游者和开展海外旅游业务的基本条件”。直到1998年初,《暂行办法》执行5年,结果是唯一审批成立了与瑞士合资的云南力天旅游公司。1999年1月24日,“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终于出台。大门确实打开了,但在国外旅行社看来,却还是有一道非常高的门槛。实际情况是:1999年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也没批;到2001年11月底,全国总共才批准成立了11家中外合资旅行社。
对旅行社业的所有这些保护,损失的远不只是争取更多来华旅游者的机会,更严重的影响是使中国旅行社业置身于国际旅行社市场之外,拒绝外资的介入,也失去了实际接触国外先进经营管理技术和运营机制的机会。在进入激烈竞争的国际旅游市场时,明显处于弱势而又没有经过“热身赛”的中国旅行社业,无论是创造新的经营机制还是移植发达国家经营模式,都势必付出高昂的代价,而且困难重重。
3.大旅行社集团并未形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有引以为豪的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三大系统。政企分开也好,外联权下放也好,股份制改造也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最终只能选择“打烂重做”。评判企业规模大小,当然有许多参数,资产、人员、经营领域等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大小”的指标。但从旅行社企业经营的特点出发,显然营业收入、市场份额、营销网络等方面才是反映旅行社实际规模的有效指标。
(1)营业收入
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1999的营业额为150亿美元,相当于1200多亿元人民币,美国其他几家大型旅行社,如Carlson-Wagonlit Travel、Rosenbluth International、BTI Americas、Maritz Travel等10多家旅行社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国家旅游局统计表明:1999年,我国旅行社业总体状况为旅行社7326家,营业收入324亿元人民币,利润仅为6.23亿元人民币,并有相当一部分旅行社亏损。单从绝对数字来看,我国旅行社全行业年营业收入总额仅相当于美国运通的1/4左右。如果拿我国目前最大的旅行社和欧美及日本最大的旅行社进行比较,更是“小巫见大巫”。
(2)市场份额
在欧美旅行社的自然分工体系中,旅游批发经营商和零售代理商分工相对明确。旅游经营批发商凭借自身雄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开发设计经营旅游产品。而独立零售代理商则凭借其地域优势和对客户的忠诚,代理诸如航空、饭店、汽车租赁及旅游经营商的产品,从被代理人那里获得销售佣金。最终形成的基本格局是:数量规模上呈金字塔状态,处于“塔尖”的旅游经营批发商数量少,但规模大、实力强,处于“塔基”的旅游代理零售商数量庞大,但规模很小。虽然近年来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批发经营、零售代理及相关分工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基本状况是少数大旅行社集团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早在1993年,美国占旅行社数量13%的大旅行社(年营业收入500万美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占全美旅行社行业收入总额的46%。与此反向运行的,是我国的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三大系统,有组织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市场份额从1990年的30.8%逐年下降到1995年的20.5%。这里还需说明的是,这一数据仅指入境旅游市场,并且其中包含了国家对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三大家”的政策保护等非市场因素。
(3)营销网络
与其说大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和市场份额可以被视为衡量旅行社规模的重要指标,还不如说这些指标所标示的只是一种结果。比这些指标更为重要的是,国外大旅行社集团都具有庞大的营销网络系统。例如,日本交通公社,1994年成团的77万名旅游者中,50%由交通公社自己销售,50%由其他公司销售;而交通公社的分社也销售其他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形成了分销产品的交叉和交叉的分销系统。
我国最大的5家旅行社在1993年控制了近2000个营业点,占全国所有营业点个数的30%。这些大旅行社由其自设营业点,加上基于传统代理制的销售网点,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的直销网络组成的庞大营销网络体系,才是真正构筑其规模的基石。
再进一步从我国旅行社规模扩张成本的角度考虑。《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能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设立非法人分社必须有相当于法人社一半的资本金和质量保证金投入。此外,还必须具备年接待10万人次以上的条件,与分社实行管理、财务、招徕、接待“四统一”。旅行社门市(包括营业部)必须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并实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旅游线路和产品“四统一”。显然,设立分社、门市系统与搭建代理网络比较,其启动代价不可同日而语。即使是在现行的政府规划中,代理制仍然是大旅行社与众多小旅行社联手的有利机制。
如果众多零售代理商的生存要依附于大的批发经营商,并由此构成批发经营商营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规模只有同真正大的营销网络和高水平的管理技术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大”起来。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旅行社在效仿西方国家某些“一体化”形式过程中所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4.旅行社产品结构问题
这是一个与旅行社规模密切相关的问题。目前我国旅行社产品的总体特征用一句话来概括,可以称之为“标准等、全包价、团体观光旅游为主”,出境、入境、国内旅游市场无一例外地集中反映出这一基本特征。从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L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来看,组团旅行社(简称组团社)是指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的预定,制订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无论从中文释义还是从实际情况,都很难在“组团社”找到“批发”的内涵。
从理论上讲,代理关系的形成是市场体制下代理方和被代理方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结合。
正如ElaineX.Grant指出的:“航空公司、游船公司、饭店、汽车租赁公司或者旅游经营商付给代理商佣金。当他们已经能减少佣金而实际上对他们的销售没有什么影响,也就意味着他们感到不需要你销售他们的产品了,或者至少他们觉得不管他们做什么你都会销售他们的产品”。她虽然是就航空公司削减佣金而言的,实际上却反映了高度市场化环境中旅游代理关系存在的基本规律。组团也好,批发也好,离不开一个核心——产品。大旅行社之所以需要代理商代理其产品,是基于通过代理商销售比直接销售的销售成本更低,或者能在直接销售部分外获得更多边际利润,或者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等;反过来也是一样,代理商之所以代理别人的产品,也是因为自身没有能力经营这样的产品,或者经营成本太高,或者风险太大,而代理销售也能获得较理想的佣金等。
反观我国旅行社国内旅游市场,旅行社没有形成批发经营和代理的分工。实际上,透过这些表面现象,把大大小小旅行社的国内旅游资料收集起来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在同一地区市场上,旅行社彼此之间的线路、游程、标准甚至报价几乎没有差别,谁都不具备产品优势。旅行社再小也没关系,国际旅行社的出境旅游产品,国内旅行社不能非法做。但国内旅游产品,凡大社能做的,小社没有不能做的。即便是一模一样的旅游产品,如果大社的管理水平不高,小社甚至可能更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在这种旅游产品状况下,谁也不需要谁代理,谁也用不着代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