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等、全包价、团体观光旅游”一统天下的产品格局的形成,在我国旅游发展初期是基本符合我国旅游市场实际需要的。近年来,随着旅游需要的多元化,度假休闲、商务、公务、文化教育、宗教、体育健身、探险、会议、奖励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出现,已孕育着我国单一旅游产品结构的改变。如果旅行社,特别是大的旅行社不能凭借自身优势,致力于开发新的富有特色的旅游产品,争得先机,并构建起高效的营销网络,要与中外合资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相抗衡,胜算几何不得而知。
总之,我国旅行社在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旅行社的分工模式和经营机制过程中所遇到的这些主要障碍,使得我国旅行社合理分工体系难以形成。当然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诸如法律、管理水平、人才、信息技术运用、信用、结算等许多方面的问题也对代理制在我国推行或多或少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实际上,可以将这些障碍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源于旅行社业自身,另一方面则源于旅行社的经营环境,这两方面的障碍相互关联。但是从影响力的角度来看,来自旅行社经营市场环境的障碍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远远大于来自旅行社业自身的障碍。
11.4我国旅行社代理发展对策分析
源于旅行社自身的障碍将会随着我国旅游业本身的发展而相对减弱,其影响程度也会逐步减轻。例如,大型旅游集团的形成问题,虽然不可能在几年时间内很快出现像美国的运通或日本的交通公社一样的大旅游集团,但经过10多年旅行社业市场化进程的洗礼,旅行社业系统内的市场竞争必将产生且已经有迹象开始产生两极分化。据2000年度旅行社年检统计:全国旅行社总数为8993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268家,国内旅行社7725家。但占旅行社数量14%的国际旅行社,人员占40%,资产超过60%,利润占旅行社利润总量的98%;而“百强”国际旅行社占国际旅行社总数不到8%,但外汇结算、旅游利润占总量的近80%。这一态势已反映出与国外旅游发达国家相同的发展趋势。再如旅行社产品问题,也正随着旅游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如广东一些旅行社在2000至2001年开始致力于会议旅游、奖励旅游产品的开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外,度假旅游、商务旅游、修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新产品也已出现,旅游产品市场已开始改变过去观光旅游产品一统天下的局面。
源于旅行社经营的市场环境障碍的消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特别是与旅行社业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的改革。从欧美旅行社代理制的出现及旅行社自然分工体系的演进进程来看,市场化是最基本的背景,因而我国旅行社代理制的形成及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旅行社经营环境的市场化程度。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是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政府行为在旅游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在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使在将来旅游市场化程度提高后也仍然必须由政府来进行宏观调控。但是,目前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既存在缺失也存在过度干预,这同时也是旅行社代理制的最大障碍。为了推动旅行社代理制进程乃至整个旅行社业的发展,在未来几年政府管理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根据我国旅行社业的实际情况,借鉴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
政府对旅行社的宏观干预和调控最终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的,不能依赖行政手段。目前,我国旅行社管理的法律体系由政府及相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政令、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构成。1996年在《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出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和1999年出台的《导游员管理条例》是旅行社管理中两个最高级别的政令。在现行法规中对旅行社代理制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仍然按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范围分类,属典型的水平分工,并且没有涉及代理业务内容。
加上相关注册资本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对旅行代理商的形成和发展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当然,政府在对旅行社实行宏观管理时,既要考虑我国作为旅游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事实,也应借鉴旅游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来说,通过法律实现旅行社的规范管理,比较理想的参照对象是日本。日本于1952年颁布了《旅行业法》,其旅行社分类类似于我国旅行社的分类,也是采用水平分工体系模式。《旅行业法》颁布后,经过8次修订,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旅行社登记制度,将旅行社类别简化为旅行业和旅行业者代理业两类,并且旅行业者代理业不涉及营业保证金和财产基础额的问题。日本新的《旅行业法》按照是否实施“主催旅行”(相当于我国包价旅游)及是否实施海外(出国)主催旅行,把旅行业分为3种,不再单纯按是否从事海外旅行业务区分旅行业种类。“第一种旅行业”是指可实施海外和国内主催旅行的旅行业;“第二种旅行业”是指只实施国内主催旅行的旅行业;“第三种旅行业”不实施主催旅行。日本《旅行业法》及与之相关的标准旅行合同条款、代理合同条款及翻译导游法等各种详细的法律规定,保证了日本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为适应加入WTO 的要求,于2001年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但显然离“法”还相去甚远。日本有关旅行社的法律体系及相关实施机制对我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方保护,实现旅游销售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分析,由于长期的地方保护和条块分割,造成了我国旅游销售资源的巨大浪费。在欧美旅游发达国家,大旅游系统内的销售资源,尤其集中表现在航空机票销售、游船销售、酒店销售、包价旅游销售、汽车租赁销售等旅游企业的销售资源,场地、资金、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的交互运用等通过旅行代理商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则不同。例如,旅行社与航空公司之间,截止1997年底,我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总数已有近4000家,其中经营国际销售代理业务的有5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3万,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机票销售队伍自成体系。而到2000年,我国旅行社总数8993家,从业人员达16.4万,大大小小的旅行社同样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遗憾的是,一方面,绝大多数旅行社,尤其是中小旅行社根本没有航空机票销售代理权;另一方面,机票销售点(除旅行社的以外)更不销售包价旅游或者酒店客房,更不用说各铁路局拥有的火车票代售点了。本来密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垄断和保护,而导致每个单项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居高不下,这也是我们长期忽视的主业经济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只有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方保护,才有可能运用已有的航空代理系统、铁路售票系统及汽车租赁乃至订房网络系统资源,与大量中小旅行社的旅行销售资源进行整合,通过旅行代理商实现旅游销售资源的合理配置。
此外,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和监控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加速推进国有旅行社股份制改造,并尽快建立旅行社现代企业制度等,都是与政府管理密切相关的内容。
综上所述,由于经营环境和政府的长期保护等外部原因及旅行社自身规模和产品等内部的原因,阻碍了在欧美国家成功运行的旅行社代理制在我国的实行。其中来自旅行社自身的障碍将随着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而逐渐减少,但旅行社外部障碍在未来几年内能否消除,关键在于政府是否能加快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建设和打破行业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分割。作为WTO 的成员国,我国已承诺中外合资旅行社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前允许外资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并取消对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我们必须消除主要障碍,加快推行旅行社代理制,尽快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形成网络化。我国旅行社业完全有可能在外资旅行社全面进入我国之前,从“游兵散勇”的小旅行社中培育出我国旅行社自己的“旅游销售代理商大军”。
本章小结
1.《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定义:旅行社是指有赢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2.旅游经营商是某一具体旅游产品的真正生产者,而旅游代理商是中间商或中介机构。代理商可以是旅行社自身投资的分社、合资的旅行社,也可以是不用自己投资而通过定额佣金解决合作双方经济利益的旅行社。
代理商可根据自身和市场情况选择销售多个旅行社集团和专业旅行社的多种产品,这样代理商具有较高的销售动力,可以有效促进被代理商之间的竞争。代理商不从事产品开发,也不拥有其他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
3.要使经销商取信于代理商,并有效扩大代理规模,就必须将商品销售的大部分利润转让给代理商,让代理商能在市场中取得价格优势来扩大市场。
4.旅行社代理制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障碍有:市场环境障碍、政府过度保护、大旅行社集团并未形成和旅行社产品结构问题4个方面。
5.我国旅行社代理发展对策应是:首先,借鉴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其次,要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方保护,实现旅游销售资源的合理配置;再次,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和监控机制、规范政府行为。
思考题
1.什么是旅行社代理其业务包含哪些内容?
2.简述旅行社代理制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